对同一事物的罚款,罚款少于2000
增值税待遇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10条,下列各项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
(2)异常丢失购买的商品和相关应税服务;
(3)在生产中的制成品和制成品中所消耗的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异常损失;
(4)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至(4)项规定的货物运输成本和出售免税货物的运输成本。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所述的非正常损失,指由于管理不善而被盗,丢失,发霉和变质所造成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公司资产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9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以下资产损失应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方法:
(1)企业在正常业务管理活动中按正常价格出售,转让或出售的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种存货的正常损失;
(3)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并正常报废的企业固定资产损失;
(4)由于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正常死亡而达到或超过其使用寿命的资产损失;
(5)根据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企业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和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所造成的损失。”
第10条规定,除前条规定外的资产损失应以特别声明的形式报告给税务机关进行扣除。企业无法准确确定是否是从存货申报中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以特殊申报的形式申报。
第27条规定,报废,损坏或变质的存货余额应在扣除残值和负责人的应纳税成本补偿后,根据以下证据材料予以确认:
(1)确定库存应税成本的基础;
(2)公司对库存和注销材料的报废,损坏,变质和残值的内部解释;
(3)如果赔偿是由责任人引起的,则应有赔偿的说明;
(4)如果损失金额较大(指企业对该资产的应课税成本超过10%,或减少当年应税收入,并使损失增加10以上) %,下同),应该有专业的技术鉴定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等发表的意见或特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