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对比

提问时间:2020-04-29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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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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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增值税试行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预扣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1.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发票在开具发票之日首次开具。

2.如果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如果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的转让,则是金融商品所有权被转让的日期。

4.如果纳税人考虑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其应纳税义务发生在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不动产所有权之日。变化。

5增值税预扣税义务与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在同一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什么时间

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预扣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2)如果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如果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的转让,则是金融商品所有权被转让的日期。

(4)在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在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不动产取得之日发生应纳税额权利已更改。

(5)发生增值税预扣义务的时间是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简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纳税期限的规定

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指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提前付款,则应在货物签发之日,特别是当天的特定时间发生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出售一批货物,预付款的收到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发货日期为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10月2日。 ,而不是20082014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的期限。通常有一段时间,有年度纳税,定期纳税和每月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缴纳期限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当然,这里的1天是指24小时的时间段,而不是一天中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通常为一段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纳税期限。如果增值税纳税期限为2008年11月,则纳税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200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