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政府补贴通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属于支持类别的财政拨款。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补贴或政府机构补贴的收入。此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是否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分为有限收入和非限制性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贴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贴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接受政府补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资产通常是银行存款,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应确认的金额,接受政府补贴,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和其他科目,并贷记“政府补贴收入-非限制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收入”科目。
对于收到的有条件政府补贴,如果当前有义务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贴资产或相应的金额(例如,必须将部分或全部政府补贴退还给政府补贴),根据要偿还的金额从“管理费用”帐户中扣除,并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贷入。
企业获得的各种政府补贴,作为总利润的一部分,计入会计处理的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计为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它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可以提供明确资金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企业将具有指定条件的金融资金列为非应税收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已支出的资金应累计。获得资金后第六年的应税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产生的财务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用于支出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用于支出的资产,不得将计算出的折旧和摊销额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非应税收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是不可扣除的,因为它的支出只是递延的,并不是真正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金融资金后,五年之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支出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当期损益中包含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未来期间的收入相关的资产,首先计入“递延收入”帐户,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帐户。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因为政府补贴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构成了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它是免费的,因此不满足以下条件: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的确认。因此,它通过“递延收入”帐户分期包含在“非营业收入”帐户中或包含在“非营业收入”帐户中。
帐户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终止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损坏,则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转入当期资产损益(营业外收入)。处置。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分别在以下情况下处理:
(1)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在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则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损益)相关费用确认的期间。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与资产和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企业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