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支持的各项税费含企业所得税么

提问时间:2020-04-2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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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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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包括哪些人?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1.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通知》(财税[2014] 39号):“二。适用于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1.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以及街头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这些新增职位中,他们是同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新招募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载有《企业税收吸收政策》),应当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中定额扣除。 3年内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建筑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减免。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提高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此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结转明年。

本文所指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收项目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企业经营管理暂行条例》注册成立的民营民营企业。私营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国务院令第251号)单元。”

2.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企业适用的就业税优惠范围的公告(财税〔2015〕No。 77):“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晋升在就业方面,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企业正在吸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税收扶持和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吸收就业税收优惠。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财税[2014] 39号)适用人员范围调整如下:

将财税[2014] 39号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新招聘超过一年”的内容调整为“人力资源公共安全的新招聘”当年的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已经半年以上了,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保持不变。

本通知将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当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到位。”

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蔡财税[2015] 18号),进一步简化税收享受现在,国务院批准的优惠政策程序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有关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就业情况(财税[2014] 39号)如下:

(1)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和创业证”。颁发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将继续有效,不会统一更换。《就业和创业证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在有需要的毕业年份内,在各个地方印刷一批“就业和创业证书”,以发给大学毕业生。

(2)取消“中学大学创业证书”。那些在毕业年度内从事自雇职业的大学毕业生,将有权获得“就业企业家证书”(表明“毕业年度独立企业家的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在毕业年度内,大学毕业生会根据规定在学年期间向学生就业证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和创业证书,或委托其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申请按照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就业创业证书”;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年份毕业后直接向公共职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和创业证书”。

第四,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有关支持自雇退休军人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蔡瑞[2014] 42号:“二。在新增岗位中,加工型企业和企业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的小规模加工单位在同一年招募新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一年以上并依法向社会付款对于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将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募人数依次扣除。固定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补贴5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的最新政策?

1.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

减少规则:

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根据实际扣除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研发费用的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时,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从事文化产业和其他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予以扣除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超额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若干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财税[2014] 85号)第四条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减少规则:

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在其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按70%的税率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税额收入金额。

如果当年的抵扣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减少规则: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应通过股权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24个月)。从合法合伙人从企业获得的应税收入中扣除70%。如果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62号)第二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合法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全国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第二条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受雇人员支付的工资

减少规则:

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应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和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的100%的实际扣除额进行扣除。

残疾人的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约束。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78号公告)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限额

减少规则:

在新增加的商贸企业职位中,招募持有《就业和创业证书》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新雇员,并签署一份为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依法缴纳保险费;三年内,将根据实际招募人数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末,如果纳税人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纳税人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差额减少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年度的扣除额不足,则该扣除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创业和就业有关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9号) )第2、3和4条,第五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具体实施税收政策以支持和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就业的公告关键群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关键群体的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就业税优惠对象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购买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应按一定比例抵税

减少规则: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能源和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公司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

如果本年度的信用额不足,则该信用额可能会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的企业,在五年内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偿还已贷记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 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节能节水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企业目录》的通知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2008年版)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第2号)。 1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7.支持自雇退休士兵开办企业和就业企业,并限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减少规则:

在诸如商业和贸易之类的新增加的企业职位中,如果新聘的自雇退休士兵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则他们将根据三年内的实际招募人数确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如果企业的实际营业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盈余少于批准的减免税总额,则企业将扣除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年度的扣除额不足,则该扣除额将不会在以后年度结转。

政策依据: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有关税收政策以支持退役士兵自雇创业的通知(财税[2014] 42)

8.固定资产或购买的软件可加速折旧或摊销(如果税收处理不一致,则享受汇款收入)

减少规则:

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的产品更换速度更快;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烈振动,高腐蚀状态,企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在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中,折旧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3年(包括3年)。

如果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确认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条件,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并且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

政策依据: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3号总统令)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9.对在受灾地区促进就业的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减至一定数额。

减少规则:

受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新增工作中,招募因地震灾害而失去工作的当地人,并签署了期限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社会保险依法保费。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应根据实际征聘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扣除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庐山灾区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鲁甸灾区的政策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庐山地震灾后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5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后重建和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27号)

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基建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力发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所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的纳税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首次生产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纳税年度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