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预算外收入,需要上缴资金,则无需缴纳所得税
国家机关需要按照规定,为营利性收入或预算外收入缴纳相应的税费(例如,租金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即使不交税,税务局也不会回来检查,因此大多数单位不会交税
各行业政府机构和单位的租金收入,应加收服务业租赁行业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并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财产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企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问题”,不在《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规定的纳税人之列。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业务能力单位为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财税[2008]第15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单独计划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前有关公司收入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该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的资金和使用该资金后的本金返还除外。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纳入预算管理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以当年税收为准已付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以及计算出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