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2.所得税:根据法规依法征收。
1.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政策性搬迁,则比较复杂,在完成搬迁后扣除相应费用后,将搬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3.政府无需为土地支付企业支付的补偿金支付土地增值税。
1.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所得税:如果是出于政策原因(例如政府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购回的,则将根据搬迁处理。该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无需计入所得税。扣除搬迁费用后的余额,是《企业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搬迁收入。
扩展配置文件:
1.企业政策迁移是指由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领导下的企业整体或部分迁移。如果企业满足以下需求之一并提供相关的文档和证明,则它是策略重定位: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需求,例如能源,运输和水利建设;
3.实施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事业等公共事业的需求政府组织;
4.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
5.根据政府的《城市和乡村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必须对旧城区进行重建,以集中危险的建筑物和落后的基础设施;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迁移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付款返回财务部门或其他分配的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政府退还的
土地还款不属于上述同时满足要求的财政资源,应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并且根据税务部门的确认预缴了企业所得税,那么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您可以申请退款或抵消2015年应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