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表3附表3“税收调整项目的详细信息”的第32行“ 12.滞纳税”中:第1栏“帐户金额”填写了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法实际发生的滞纳税额系统。第三栏“调整量”等于第一栏;第二列“税额”和第四列“调整额”未填写。
必须加税
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需要增加。计算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下延迟。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公司所得税。
3。缴纳滞纳金。具体来说,指的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并被税务机关收取滞纳金的纳税人。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由司法机关和没收财产处以罚款。
5。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标准。
6。赞助者支出。具体来说,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费用。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来说,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业务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业务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