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列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公司政策与用于性迁移或收入处置的公司所得税的处理有关的问题如下:
1.本通知中所指企业的政策搬迁和处置收益,是指由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建设等政府政策原因而进行的政府总体规划(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相关资产的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定的标准,从政府因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获得的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处理企业所得税:
(1)根据搬迁计划,企业搬迁后恢复原有的或经转换的新生产经营业务,并购买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新的固定资产以及来自企业搬迁或处置的收入。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职工的安置,允许扣除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雇员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尚未更换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计划或项目报告中,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除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的余额,应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包括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收入金额计算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4)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第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原始工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购买其他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12日
示例:一家公司在2010年发现自己在2008年和2009年折旧了2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折旧,并对其进行了补充。然后,企业可以在2010年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税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应计制以及当期的收入和支出,而与付款是否已收或已付款,被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说明前几年提取的折旧只能在该年的税前扣除。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立即退还;如果纳税人在清算和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找到了,税务机关必须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同一时期增加银行存款的利息。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对后立即退还;退出库房的,应当依照库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返还。
对于企业应在上一年度应计但未应计的折旧和其他费用,如果不超过三年,则可以在企业会计中予以补充。企业所得税在补充年度中不予调整,但应追溯至税前扣除在提款和摊销年度进行。
纳税人发现折旧的发生率较低,可以扣除。然后,为延长折旧年限,根据税法规定的最小折旧年限也应合法合理。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的会计折旧方法比税法的最小折旧期限长,应计折旧较少,因此可以减税。但是,其会计处理方法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一经确认和调整,不得更改。同时建立资产折旧税额调整调整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