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应记入“补贴收入”帐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未计入损益的所有收入中。
也就是说,仅国家补贴收入不缴税。因此,这1万元的奖励仍然需要纳税。
获得财政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批准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201170)),企业从财务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金总额,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本分配文件,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资金的特殊目的; ((二)已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措施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因此,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奖励资金来判断这些资金是否具有特殊用途,是否满足可以同时视为非应税收入的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