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税收政策中没有“股息税”,因此不可能谈论股息税和公司所得税之间的异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3)款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相关联的股利,是免税收入。
但是,应注意,前者不是免税收入。免税股权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之间的,而前者显然是支付给外国非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之间许可投资收益的免税政策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增资扩股,分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1。股份制企业股本转增股本不是股利或红利自然分配,即个人获得的转换资本的数量,不被视为个人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份制企业使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就是分配股利和股利。个人取得的红利股款,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城市信用社转变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对个人股份增值收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No。 289)规定《关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红股分配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是指“资本公积金”,是指由联合发行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库存企业。个人从增加的股本中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公积金中与个人所得分配不一致的其他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如果居民个人投资者获得了对股份公司的投资,则资本储备金(由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构成)用于增加股本,假设批准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假定批准的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个人资本收益人民币100,0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收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金分红股本中的人民币150,000元分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利和股利,即人民币30,000元(150,000×20%)。
应当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法定公积金及将任意公积金转换为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意味着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有股息和股利的股东。然后,股东随着收到的股利和股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向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再投资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该税经股份公司在有关部门的股东大会上批准增资决议通过后,将保留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