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一个时间点,纳税期限是一个时间段。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的时间,这意味着从那天起,纳税人对国家负有“债务”,而纳税人则是有义务缴纳税款“债务”。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纳税的法定期限。它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某个时候产生,但当时不需要纳税。纳税变现义务由纳税期限确定。
1.纳税人有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日期;发票在开具发票之日首次开具。
2.如果纳税人采用预付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如果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的转让,则是金融商品所有权被转让的日期。
4.如果纳税人考虑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其应纳税义务发生在服务或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不动产所有权之日。变化。
5增值税预扣税义务与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在同一天。
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指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提前付款,则应在货物签发之日,特别是当天的特定时间发生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出售一批货物,预付款的收到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发货日期为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10月2日。 ,而不是20082014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的期限。通常有一段时间,有年度纳税,定期纳税和每月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缴纳期限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当然,这里的1天是指24小时的时间段,而不是一天中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通常为一段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公告纳税期限。如果增值税纳税期限为2008年11月,则纳税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2008年12月。
如果预付款项有应纳税额,则有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建筑业的营业税和劳务租赁,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其他如下: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1)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时,应纳税额是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之日;如果是首次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2。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其纳税义务发生在进口申报之日。
3。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之日。
(2)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收据凭证的日期,根据销售结算方法分为:
1。直接付款方法用于销售商品,无论是否发送商品,都是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
2。货物以收款承诺和委托银行收款的形式出售,即在货物交付之日和收款程序完成之时。
3。通过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的货物销售是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则为交货日期。
4。预付款项的销售是指发出货物之日,但是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是收到货款的当天。预付款或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
5。委托其他纳税人在收到托运单位的托运清单或全部或部分付款之日出售货物。如果未收到寄售清单和付款,则该日期为寄出寄售货物的180天。
6。应税服务的销售是指收到服务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凭单的日期。
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至(八)项中所列的商品销售行为。
,随着难民营改革的增加而产生的税收负担发生的时间:
1.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则应在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入凭证之日发生应纳税额;第一张发票的日期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收货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期间或之后所收到的付款。
取得销售收据凭证的日期是指根据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付款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
2.如果纳税人以预收款的形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则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收款之日发生。
3.如果纳税人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则应纳税服务完成之日即发生应纳税额。
4.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日期。
发生消费税支付义务的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征税。进口消费品应在应税消费品的进口环节征税,但黄金和白银珠宝,钻石和钻石首饰应在零售中征税。消费税支付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支付方式或者行为发生的时间另行确定。
(1)对于纳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用赊销销售和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纳税人采用预付款结算方式的,发生应纳税额的时间为应纳税消费品发出之日。
3。纳税人以代收承诺和委托银行代收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应税消费品发行并完成收款程序之日。
4。纳税人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发生应纳税额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证之日。
(2)由纳税人生产和使用的应税消费品自用,其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为转移之日。
(3)纳税人委托的应税消费品应在纳税人提取货物的当天处理。
(4)对于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进口申报之日。
营业税责任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收到营业收入付款或获得营业收入付款证明的收据之日,即书面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期;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营业收入的接收是指在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发生期间或之后收取的金额。一些具体的项目进一步阐明如下:
(1)如果提前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不动产的出售,则应在收到预收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