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
贷款所得税费用
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74号文件规定:企业免征或退还营业税(包括立即退税,首次退税),但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除具有特定目的的项目外,应将其纳入企业利润,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首先征收的增值税然后作为补贴收入退还的增值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税前征收的税款是一种财政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具体情况请参见《财税[2008] 151号》,《财税[2009] 87号》两个文件!!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其次,在结清年度结算时,企业在税收之前收取的税款必须作为“非营业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包括在企业的总收入中。如果满足“非应税收入”条件,则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应在“非应税收入”列中输入抵消金额。
根据以下文件,不一定要进一步区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有关的金融资金,行政机构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财税[2008]第1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该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的资金和使用该资金后的本金返还除外。
提示:这是一条基本规则,通常需要包括在总收入中。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税收入。
提醒:这是一项特殊规定。只有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指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才能用作软件企业增值税等非应税收入。那些为研发和扩大复制而开发软件的人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注意:这是对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规定。
提示:这里是对财政资金特定内容的详细说明,然后针对此特定内容,您需要根据上述三点所述的规则来控制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不符合上述批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计算支付财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分析:如果允许由非应税收入形成的财产或费用在税前扣除,则等于使非应税收入得到重复的税前扣除,并享有两项税收优惠。因此,本文提供,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因此不能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额以确保获得国家税收优惠。)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可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全部为:视为非应税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