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最新企业所得税预缴表

提问时间:2020-04-2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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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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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如何填写?

收入是本季度三个月的总和,成本是本季度三个月的总和。总利润是利润表上的总利润。如果您是小型微型企业,则必须减去总利润。15%,最终数据为应付所得税金额。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计算方法

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25%或20%,15%)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某企业是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 2014年,公司的业务运营如下:

(1)产品年销售收入68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年产品销售成本为3680万元。

(3)每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万元,其中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新增消费税14.67万元。

(4)年产品销售成本为1300万元(包括广告和宣传费用为1150万元)。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承认小型和盈利性企业为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雇员人数和总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额和小额利润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Guo Shui Han [ [2008]第251号)中的第2条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全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年初和年末的平均资产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如果在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在重新确定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之前,企业所得税应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以上企业在新税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先前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不再得到认可,如果它们在2008年没有预付,如果它们不享受新法律和国务院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则所有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暂时占25%税率是预付企业所得税。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企业预付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怎么报?

14.如果总部纳税人的所有下属分支机构都在该省(不包括厦门),则它是该省的城市间总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将建立一个单独的城市(包括厦门)作为省际城市总部。

15.第18行:“总部应分得的所得税额”:根据此表的第一个月(第1-16行)填写汇总纳税总行总部。本月或本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基于总计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1)基于实际付款的跨省总部:第9行×预付款的25%应由总部共享;基于实际付款的跨城市总部:9号线×总公司应承担预付款的60%。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款:行14×总行应分摊的预付款的25% ;根据以前的税省际市/县总部每月或季度平均年度应税收入的预付款:第14行×总部应分摊预付款率的60%。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总行的16×25%由总行分配;通过税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的省份跨县市总部:16号线×总部应承担60%的预付款比例。

16.第19行“集中分配的税收收入的税额”:填写纳税人总部表的第一部分(第1-16行),并汇总本月的预付所得税额或四分之一为基础,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1)实际上已预付的跨省和市总部: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税款的9×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2)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税收入的平均金额,对省际和市级总行进行预付款:第14行×中央财政中央预付款的25%分配税;省际城市县总部不报告此行。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额预付税率的25%;省内市县两级之间的总部不报告此行。

17.第20行“分支机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第1-16行)的第一个月(第1-16行)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总行总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1)跨省总部根据实际预付款:第9行×分行预付款的50%;跨城市总部根据实际预付款:9号行×分行预付款率的40%由组织承担。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省际和市级总部:行14×分支机构的预付比例的50%;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省内跨省总部的应纳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预付款项:行14×分支机构所占预付款项比例的40%。

(3)省际和市级总行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行16×分支机构预付份额的50%;省内跨省通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付市/县总部:行16×分支机构预付比例的40%

(本行分行填写总行宣布的第20行“分行影响的所得税额”)

(4)以上第18至20行,如果所有纳税人和分支机构的总税率相同,则填写“通知”;如果总纳税人的总税率与纳税人的总税率不相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计算并上报《关于企业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即,未建立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与第18-20行之间的关系,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配科”中各分支机构共享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关系分配表”×分配比率=未建立分配税计算。

18.第2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格”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行申报表“收入的共享所得税”的第20行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此表的第21行“分配比例量。

2.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1.此表格供纳税人在每月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根据批准的征收和管理措施(包括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和批准的税收征收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季度),含税代理商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按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纳税人,按照总收入,费用和支出,支出折算的方式填写。

其次,表格标题项目:

1.“税收期”:纳税人报告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该季度(月)的最后一天。

年中开业的纳税人应将“税期”报告为当月(季度)的第一天至当月的最后一天(季度),从下一年开始正常月(季度)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