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的报告说明。
14.第18行:“总部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此表第1部分的月或季度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总摘要(第1行- 16)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
(1)纳税总企业的总部根据实际付款额:
第9行×预付款的25%应该由总部共享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付的总纳税人总部:第14行×应纳税额的25%
(3)纳税人总行的总部,该总行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预付了:
行16×总公司应付款的25%
15.第19行“用于中央税收分配的收入税额”:根据该表的第一部分(第1-16行)填写本月或季度的预付款的汇总纳税人总行所得税额。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照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
第9行×中央政府预先分配的集中税的25%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税收入的平均每月预付款总纳税人额:第14行×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的预付款税率的25%
第16行×中央政府中央税收分配预付款的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所得税金额”:根据此表格第一个月(第1-16行)本月第一个月的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汇总纳税人总部,或25美分硬币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按股份的预缴比例计算。
第9行×分行预付款比例的50%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汇总纳税人总部:第14行×分行评估的预付款率的50%
第16行×分行预付款比例的50%
(本行分行填写总行宣布的第20行“分行影响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所得税的分配”:根据当前总部申报表“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收入”的第20行填写纳税分支机构的摘要×此表“分配比例”的第21行”量。
银行的数据是从“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中的相应列中获得的。
如果纳税人的预付款方式为“根据实际预付款”,则只能填写第1至9行的数据,而不能填写第10至22行的数据;纳税人的预付款方式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期预付款”的情况下,只能填写第10至14行的数据,而不能填写第1至9行和第16行的数据;当纳税人的预付款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付款”时,只能填充第16行数据,不能填充第1至第15行数据。
20.第18行:“总部应支付的所得税”:根据此表的第一个月(第1-16行)填写本月或本月的预付所得税金额的汇总纳税人总部25美分硬币。机构按预付比例计算的预付所得税金额。从系统参数中获得“总公司分配比例”的值。
(1)纳税总额的总部,根据实际付款额:
第9行×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
(2)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收入的平均金额预付了总纳税人总机
结构体:
第14行×总行应分摊预付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