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后,为减轻企业税负,规范发票要求,应严格执行分包商准入制度。
建设项目不需要劳务分包。
个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
第11条营业税预扣税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提供应税税款对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出售,如果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则由国内代理人作为预扣代理人;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不再代扣和支付家庭建筑劳务分包费用。
根据您的问题,您的公司应该从其他公司分包劳动力。如果另一方支付您公司的月付款,如果它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如果您的收入有纳税义务并且您已达到纳税时间,则您应计算收入并申报税款,否则将是预付款;工资,这是您公司的成本,不能抵消。
请参阅:
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并获得营业收入或获取营业收入收据的日期。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或完成后收到的金额。收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取得营业收入证据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未确定支付日期的,应当纳税。第25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不动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建造或租赁服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应纳税。预付款当天。纳税人声称无偿将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纳税义务应当在房地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日发生。 《规则》第五条所指的自我建设行为,是指发生税收责任的时间与出售自建房屋的税收责任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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