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不征收所得税,也没有相关文件。
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其中,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的可抵扣金额。根据该公式,并非企业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在计算税额时,应将计算的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税率:基本税率25%,基本税率20%,优惠税率15%和预提税率20%(目前降低了10%)。大多数机构和社会组织适用25%的税率; 20%的优惠税率主要适用于小型和营利性企业; 15%的税率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主要适用于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馆。从中国领土获得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中,预扣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计算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扣除费用直接以10%的税率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实际上很少征收,特别是对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应税收入,例如房屋租金收入等,则应缴纳所得税。
第二,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税收。 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通知》。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们认为,有些政策还不够完善。
(1)免征企业所得税。
医院主要有五种收入类型:①财政补贴收入; ②上级补助收入; ③医疗收入; ④药品收入; 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钢价格变动收入以及无用收入)受限制的捐款和外国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等)。与“通知”和“措施”相比,我们认为:
1.①②项目为免税收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拨款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第③项是否已征税存有疑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收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专项账户管理。预算外资金免征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具有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一项行政收费;第二,必须是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第三,收费收入必须包括在财务预算管理中或预算外资金的特别账户管理。与该法规相反,需要澄清三个有关医疗收入的问题:
(1)医疗收入是管理费还是营业收入?
(2)免税项目是否包括省级财政和“价格”部门共同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3)“办法”中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不包括“省财政和计划部门的联合批准”。自1999年以来,省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是否免税?范围?
3《营业税暂行规定》第8条免征营业税:(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