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税收筹划的关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获得豁免。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共同的标准住宅销售,其增值税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
(2)为建设国家/地区而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累进税率:
(1)增值税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已扣除项目金额的50%,但不超过已扣除项目金额的100%,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已扣除项目金额的100%,但不超过已扣除项目金额的200%,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的200%,税率为60%。
如果公司建造的普通标准房屋销售的增值率达到20%的临界点,则可以通过适当控制销售价格来避免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额包括:
(1)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和支出。
(3)用于新房屋和辅助设施的新房屋和建筑物的成本,成本或估计价格。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这里的“其他扣除”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的数量以及土地,新房和辅助设施的开发成本为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保持稳定房价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标准住房为:住宅容积率大于1.0,单栋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同等土地上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享有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一组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正确浮动,但向上浮动比率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转让收入为基础,扣除法定扣除项目额后的增值税额作为征税基础,并按累进税率计征。四级超速率。
(1)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50%,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50%,不超过扣除项目的100%,税率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金额的100%,如果扣除项目的金额为200%,则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0%。税率为60%。
示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8年1月出售其办公楼,总收入为3800万元人民币。企业为项目开发支付了土地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为1400万元,为项目开发支付的贷款利息为120万元。转让该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印花税共计210.9万元。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之和的5%,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此外,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扣除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那么应纳税额为:
扣除项目金额= 600 + 1400 + 120 + 210.9 +(600 + 1400)×5%+(600 + 1400)×20%= 600 + + 400 + 120 + 210.9 + 100 + 400 = 283.09百万
增值金额= 3800-2830.9 = 969.1百万
扣除项目的增值比例= 969.1÷2830.9 = 34.23%
应税金额= 969.1×30% = 290.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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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结算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分别称为A计算法和B计算法。这两种方法不是纳税人随意选择的,但是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一种计算方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外墙,车库和其他住房产品)中住房产品的销售收入所占的比例或住房产品的配额。用成本比率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每个房屋开放产品的增值额并扣除项目金额,并计算每个房屋开放产品的应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采用A计算方法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该单元计算开发项目,对于分阶段开发项目,则按每个阶段的项目执行清算。对于同时包括普通房屋和非普通房屋的开发项目,应分别计算增加值。
B的计算方法,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房屋,非普通房屋,门面房屋,车库和其他房屋产品)。统一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加值,扣除项目金额。然后,根据开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或开房产品固定成本的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其他房屋中计算增值额和项目金额扣除额-开放产品,例如普通房屋,非普通房屋,门面房屋和车库。每种产品打开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持B计算观点的纳税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8条,“纳税人房地产成本计算的最基本的会计项目或会计对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