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是经济学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但这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税收负担转移的定义,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收或增税变更后纳税人提供(或获取)的商品(或要素)价格。变化的程度和税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收负担转移的讨论不断,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始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判断标准,结婚条件以及税收负担的命运等基本问题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研究的进一步研究,必然会影响相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有必要继续就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本文旨在讨论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以便向同事传授。
一,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
税收转移负担的定义是研究税收负担转移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许多其他有关税收负担转移的问题也是由此引起的。因此,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是一个首先要澄清的问题。作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化将其部分或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是唯一的税收转移主体。由此可以推断,税收负担的转移也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积极而有意识的行为。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国家本身只是税负转移过程中法定税负的决定因素,而并非转移的主体。国家通过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其为税收转移)产生的价格再分配也应作为税收负担转移。
2.价格变动是税收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包括产品价格和元素价格。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可以提高商品和要素的供应价格,或者降低商品和要素的购买价格,或两者兼而有之,以转移税收负担,没有其他办法。据此暗示,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消失”不能算作税收负担。因为在“消失中”,国家税收已成为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不降低购买价格和工资)的驱动力。结果,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没有被征税。转让给他人。
3.可以以货币价值形式表达的法定税收负担是税收转移的对象。就是说,首先,即使是实物税,如果要转嫁,也必须降低为货币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变动的方式转嫁出去。其次,它只能转移给与税法相同的税负。不存在过度转移,并且由税收引起的额外负担(ExcessburdenofTaxation)不能作为转移对象转移。因为额外的负担最终是在税收负担通过之后形成的,所以额外的负担虽然与税收转移的程度有关,但并不构成征税的对象。
4.纳税人和纳税人之间一定程度的分离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必然结果。纳税人的划分和纳税人的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级基于税前价格。无论在商品交易中实现纳税人价值的程度如何,只要随着纳税人提高或降低价格而负担税负,它就表明发生了纳税人和纳税人。分离。第二级基于价值。如果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中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其价格,则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就没有分隔。如果它的价值高于其值,则纳税人与纳税人将负纳税人分开。可以看出,一级纳税人与纳税人的分离
———税收意识和现代税法
作为公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这通常是一个表面上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始终提倡“税收荣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它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为什么要纳税”这一关键问题。
来自中国古代的奴隶制社会,“天下的世界,王国的土地,土地的岸边,国王的国王”,皇帝用各种税收。满足享受和统治国家的需求已成为惯例和原则问题。对公众征收的税收是单向的,强制性的和强制性的。皇帝及其庞大的国家机器具有税收权。无条件的享受。纳税人与国家机器之间的关系就是那贡与索贡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政治权力来自公民的选举。当选政府代表所有国民管理国家。维持政府开支和支持政府的正常运作仍是一项税收。税收是最重要的政府收入。资源。作为个人公民和法人团体的强制性捐赠或政府收入的转移,税收实际上减少了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以满足政府的支出,但这是纳税人的整体利益所必需的。总体利益应体现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中。这还应反映在政府通过良好的税收制度参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中,以纠正市场运作中的财富分配或其他原因。不公正现象,避免了贫富分化,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冲突。
这一公认的现代税收原则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税收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统治之间的关系。用外行的话来说,各级官员应该能够使纳税人感到我纳税是为了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而不是要求人们屈服于自己的傲慢。政府应提供的服务不过是两个方面。首先是要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行为自由,而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侵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青年》一书中说:“我向社会纳税。这是为了让我不被盗,不被殴打,不被杀死,没有人敢问我。”第二是为公民提供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杜兰在谈到“希腊生活”中的古雅典税时说,黄金时代的雅典人宽恕了该国的严酷条件,因为该国给了他们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毫无疑问,各种各样的发展机会必须基于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2500多年前的雅典无法谈论深入的税法理论,但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社会,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质是明确而明智的,因为人们可以从情感上欣赏政府提供的消极保护和积极发展机会。除了要求社会拥有广泛的自由和广泛的参与权外,后者还需要发达的公共物品,例如教育,文化和设施。 -这两种服务。在当代民主国家中,每个公民更有可能主张自己作为一个国家的权利的安全保护和发展机会。
因此,国家向每个公民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公共物品,并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广泛的权利。作为对此类服务的奖励,应该证明公民自愿承担税收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应相同。如果您不缴税,则应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并应受到“乘客”的法律制裁。
所谓的税收意识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的完全结合。但是,在中国通常提到的税收意识只是强调公民应履行其税收义务,并不意味着公民应享有权利。 。词语与所揭示的社会模式和概念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纳税人的意识反映出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服务的事实。对税收意识的简单强调反映了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该模式与撒哈拉模式没有太大不同
公司所得税,关税,营业税等。
税收筹划首先,通过选择会计确认,收入,收入,资产,支出等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通过投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