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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2005]9号”)关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级次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国税发[200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优惠措施。企事业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是否考虑到利用这一优惠措施,把奖金与当月工资合二为一,共同进行纳税筹划,再分别单独计税?正确处理好奖金与当月工资之间的关系,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较大的影响。比如,某单位职工2012年12月发放工资5000元,各项年终奖金70000元,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资5000元,月奖16000元(也可以是季度奖等),年终奖54000元发放,则缴纳个人所得税8665元。把工资与奖金的数额做一调整转换,可以减少纳税482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
一、筹划的依据
为什么工资与奖金之间的增减变动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呢?这是由于工资与奖金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的差异。其共性是工资与奖金同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其差异是工资与奖金分别计税且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而奖金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我们要利用这一特性,把工资与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在工资、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筹划的思路
1.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既不增加单位支出,又能增加个人收入。
2.分析工资与奖金增减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
3.依据年终奖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把年终奖分解成二个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
三、案例及分析
现结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发放奖金月份工薪金总额26000元(月工资8000元,奖金18000元)为基点,计算工资、奖金分别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
1.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档税率工资)至30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资纳税额1245元[(125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累计纳税1785元。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345元[(8000-3500)×
10%%-105],奖金纳税2145元[(18000+4500)×10%%-
105],累计纳税2490元。结论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工资而不是奖金。
2.当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档税率工资)至56500元时,是计入工资还是计入奖金?
(1)计入工资,工资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资纳税额7745元[(385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累计纳税8285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①)。
(2)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345元[(8000-3500
)×10%%-105],奖金纳税4745元[(18000+30500)×
10%%-105)],累计纳税5090元(计算方法设定为公式②)。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A,则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
=[(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5200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5200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发放,薪金总额大于35200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发放。
该处理将产生纳税风险,不能节税。
个人所得的形式和支付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所得的当天,也就是对方支付所得的当天。对方计提但未实际支付所得,就没有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待实际支付所得时,纳税义务才发生。
按期计算与按次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纳税,财产租赁所得名义上按次计算纳税,实际上按月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次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名称上看,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按次计税,不是按月计税,也不是按年计税,而是在每次发放时计税,如果一年多次发放,则其中的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其他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税。当次实际发放的奖金,计入当次;当次计提奖金没实际发放,不计入当次,待下次实际发放时,计入下次。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211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2241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会计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奖金,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误,邱晓玲一文中的“其他应付款”实质是“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奖金时,应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金——奖金”科目;分次发放奖金时,每次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金——奖金”,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因此,不论从税务角度,还是从会计角度,分次发放奖金,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不能合并计算,只能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其他的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税。分次发放年终奖“现金+债权”处理,将“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其他应付款”,将产生纳税风险,不能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