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它已经在中华民国中了,但不称为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工资薪金税
1949年后,中共上台,并于1950年决定延长中华民国的工资薪金税,但由于它是低工资制度,因此已经实施。尚未征收。
到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于工资很低,并且没有征税,
直到1986年9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巨大变化。 《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整税。
才正式开始。
1993年10月31日,根据《税法》的修正案,所有中国居民和来自中国的非居民都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流程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仅对在中国的外国工人征收;
国务院于1986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整税暂行条例》。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的三项税收在其中一项法律中,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得到实施,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标准名称应为“减免费用800元”)。同时,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三类,个人收入分为个人收入。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薪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分红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其他应税收入等11个应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有《税法》第二条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入的,应当根据该项目另行计算。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税法》第二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的,应计算相同的收入并征税。因此,纳税人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非工资,薪金收入的,应当根据项目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简而言之,如果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收入,则合并将按薪金税:
如果是兼职,则是兼职工作根据劳动报酬来纳税。 :
:如果两个工资之间没有关系,则两个部门将按月正常报告。这将导致多次扣减,从而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支付。纳税人应持有两份原始的详细工资,工资清单(账簿)和付款单位提供的纳税收据,并固定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月薪和工资收入,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工资收入。少补。
或纳税人应在年底支付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中一个单位可以代扣代缴。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