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应当从租金中扣除,但可以根据需要扣除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i)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ii)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的最低付款金额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时资产的公允价值。
售后租回(有时称为售后租回,租回,租回等)是指对象的所有者首先与租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将商品出售给租赁公司。 ,并获得现金。然后,对象的原始所有者充当承租人,并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将对象租回。承租人根据“回租合同”支付全额租金并清偿了该物品的残值后,便重新获得了该物品的所有权。
售后租回实际上是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对象所有者用来振兴资产的融资方法。
2013年8月1日,财税[2013] 37号《关于实施全国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和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第37号),在有效的前夕税收总是提供给地方税收征收和管理部门的内部文件,而用于纠正征收和管理错误的内部文件则很难看到。一般税收要求要求上海市行政管理部门将买卖本金和回租本息(以下简称“回租”)分开,仅开立利息发票。行为已得到纠正-已为租金全额开具发票。并恢复以前的未发票部分。
然后,一些租赁公司接到电话,要求补充(不是全部)。这种方法立即使从事金融租赁行业“回租”的租赁公司中的约75%陷入了绝望的境地。
根据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实际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支付的增值税总额与纳税人在当期支付的总价款和超出成本费用之比。当前时期。财税[2012] 86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应税服务业某些税收政策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改革的补充通知》再次强调了这一基本规则。由于该文章没有特别提及“金融租赁”,因此没有引起当地税收部门的警觉。仍然同意,租赁公司将仅根据销售和回租本金和利息以单独的方式打开发票的利息部分。
第37条第37条再次强调,销售是指纳税人为应税服务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或者因为未将其纳入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中,因此没有引起当地收款和管理部门的注意,也没有引起行业警觉。它仍然像往常一样从事“回租”业务。
在第37号文件生效之日前夕纠正了税务管理部门的做法,该行业措手不及,并且感到“果断”,并且似乎不能招架。
1.为什么文档会扼杀行业中的交易模式?
“回租”在法律上符合金融租赁法律。但是,这种经商方式不会增加税收来源和就业。它完全违反了税务部门对金融租赁业“优惠政策”的初衷(我认为这不是优惠政策,而是我们当时力求的合理税收政策)。他们一直认为,租赁公司从事变相贷款业务,但没有法律依据。
在这个阵营中,税务部门还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则,以类似方式设计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政策。其中,简单融资租赁业务(以下简称“直接租赁”)具有进项税抵扣,其税负与原营业税类似。 “回租”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任何从事“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仅会损失利润差,甚至会粉碎利润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亏本赚钱”。
这样,税收引导公司转向“直接租赁”业务,以增加税收和就业。目的是增加税收来源业务并享受原始政策。如果您从事的“贷款业务”没有增加税收来源,那么您将不得不承担很高的税收负担。
其次,为什么您知道山脉上有老虎,而您偏向老虎山线
1.政策警告尚不明确
如文章中所述,相关税收融资租赁政策缺少关于融资租赁的文件,因此很难找到它。因此,它并没有引起业界的警惕。
在2011年,由于现任和现任领导人以及专家学者的雇员人数增加,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租赁行业的租赁。当时,监事们在会议上表达了自己的立场:“还房租”的税费很高,值得。可以接受!
的口头警告是,在没有以下情况的情况下,大多数租赁公司都不了解危险,并且仍在努力开展租赁业务。
2,内心的恐惧
2007年,由于许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他们进行了“回租”业务
售后租回,抵押和直接租金是不同的业务类型。
1,售后回租是指购买者以一定价格购买财产的财产权利。开发商或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一定的租金水平出租一段时间的使用权。权利),由开发商或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购买者(即所有者)拥有该财产的产权和租金收入。在租赁过程中,不能解除与发展商或占用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将该财产作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的抵押品;
2,抵押是指财产的财产所有人为自己或其他个人,公司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抵押;
3,直接租金是指购买者以一定价格购买财产的财产权利。财产所有人可以找到租户使用该财产获得收益的权利,并且该财产可以在租赁期间以该财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购买后的售后回租通常比周围地区类似物业的价格高,但随后的租赁期内的租金收入相对稳定,并且由于整体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增值。通常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