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理确定内部单位的性质
在新兴的农业企业中,仅依靠农产品的销售,其中大部分都是农产品深加工再销售。这种情况导致农业企业中出现了多个不同的单位。为了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农业企业应将这些内部单位的性质定性为独立的子公司或子公司。
【例】A公司是一家以农业为主的公司,主要经营面粉。公司内部有两个农场和面粉加工厂。该农场主要从事小麦种植,面粉加工厂主要从事小麦加工。 2007年,A公司实现面粉销售1000万元(不含税价)。如果农场和面粉厂都是A公司的内部单位,A公司应付的税额为:增值税= 1000×17%= 170万元(此处忽略A公司的进项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70×(7%+ 3%)= 17万元。 A公司缴纳的税金为187万元(此处忽略其他税款)。
二,合理选择采购对象
当农业企业选择购买农产品时,大多数人认为购买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特殊增值税发票,这可以尽可能抵消税收。因此,他们选择购买时往往是一般纳税人。事实上,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从10%增加到13%。因此,当农业企业选择采购目标时,它直接选择收购农产品生产者,这大于收购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相比之下,同样的成本是1万元,从农业生产者直接采购可以扣除近150元的增值税进项税。
三,努力成为一般纳税人
农业企业,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农业企业,为了节省人员和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往往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普通纳税人节省大量开支,但在税收负担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
作者:鲁风柱
根据“增值税”规定:购买农产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项缴费外,根据农产品购买价格或销售发票的购买价格和
农产品的购买成本= 20 *(1-13%)+ 1 + 2 *(1-7%)= 17.4 + 1 + 1.86 = 20.26
您的上述不正确,后者的公式应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