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如果有利润,可以分配。
发行给股东的股东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股东希望获得企业分配的利润,这相当于缴纳两种税。如何减少应纳税额是收入分配过程中需要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企业执行的净利润分配,无论利润分配政策如何,都不会影响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负担,但会影响企业投资者(股东)的税负。因此,税收筹划应着重于减少投资者(股东)应为自己的利润偿还的税额,即尽量减少投资者(股东)为返还利润而应课税。主要方法是:
1.利润(股息)分配的税收计划。
纳税人从投资企业退还的利润(股息)的税收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该条例发布的详细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作出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总结如下:
(1)如果投资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公司的所得税率,则纳税人的利润,股息和从联营公司收回的股息将不予退还;如果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投资者企业追回的税后利润,股利和股利应按规定缴纳附加所得税。
(2)投资者的企业蒙受了损失,并且不再允许从被投资方收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股利,合资企业等)减少为税前利润,而应直接减少为税前利润。用来弥补损失其余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偿还。
(3)如果企业同时拥有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和不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则可以使用需要偿还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损失。 ,然后使用不需要偿还的投资。如果用收入弥补损失,则在弥补损失后有盈余,就不用再缴税了。
对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为被投资企业选择合理的分配政策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使投资者(股东)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具体方法有:
(1)低税收地区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分配,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应设法使被投资企业不要或推迟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包括股利和股利),并避免或推迟利润回报(股息),股息)补充所得税。为了实现该目标,投资企业可以另外控制被投资企业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示例1:某内地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B企业,股权比例为100%。2001年企业A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33%。 B企业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15%。
如果今年未分配公司B的税后利润,则公司A和公司B的纳税情况如下:({}}企业A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企业B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应缴所得税总额= 330 + 75 = 405(万元)
如果当年企业B的税后利润按60%分配给股东,则企业A和B的税收情况如下:({}}企业B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企业A营业收入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企业A的投资收益应缴纳的额外所得税=(500-75)×60%÷(1-15%)×(33%-15%)= 54(万元)({}}企业A应付的所得税总额= 330 + 54 = 384(万元)({}}应缴所得税总额= 75 + 384 = 459(万元)
从以上两个方案的结果可以看出,不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应比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少征税。459- 405 = 540,000元。尽管保留在企业B的税后利润中,但如果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偿还,则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和税收返还,但这至少为投资者带来了无息贷款。
(2)股份公司可以采用股息的直接分配方式来增加股票的价值,从而避免偿还投资者(股东)返还的利润(股息,股息)以支付所得税。股份公司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大部分用作公司的追加投资,这将增加公司的总资产,不增加股份地增加公司的股票,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利益。对于公司股东而言,由于未从股份公司收回股利,因此没有以高于被投资方所得税率的投资者所得税部分还款;股息无需为股息支付个人所得税,股息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对再投资部分获得优惠待遇,以增强自身实力。
2.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利润的税收筹划。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对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为再投资退税提供了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将其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营业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的申请和税务机关的批准,税收的再投资部分将退还已付所得税的40%。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税款。
申请退税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税后利润进行的投资,并且必须在实际投资再投资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其投资。投资期和投资期的增资或投资证明,应向原税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外国投资者申请退税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其所属年份用于再投资利润的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认定。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中国,以托管,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直接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取利润。对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发展企业进行再投资,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全部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适用这种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一般的再投资退税规定外,还应提供由核查和确认部门签发的证明,确认持有和扩展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规定的退税再投资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被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应按40%的税率办理退税。退款率。自被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者投入再投资资金使用之日起,经评估后评估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三年内,或者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内,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经评估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将按100%的退税率补足差额。
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对托管或扩展的企业进行再投资,或者在生产和运营之日起的三年内不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者未被连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应退还给退税的60%。
上述规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选择如何处理外国投资企业的利润回报以减轻税收负担的可能性。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有:
(1)对于从外商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他们应选择尽可能在中国进行再投资,以享受再投资退税,避免将汇回中国的利润汇回中国。
(2)在做出再投资营业期决定时,它应尝试选择营业期超过5年的再投资项目,以获得再投资退税。那时,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尽管应退还退还的税款,但这等同于无息使用该税款。
(3)在做出再投资项目决策时,请尝试选择可以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投资项目,以获得100%的再投资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