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的征收期已经过去,并且1月期间的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也已宣布。这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实施累积扣缴法,因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为什么我申报一月税时申报系统使用的税率不正确?这是系统问题吗?
很明显,税率表的应税收入超过3000时,税率为10%。为什么系统会自动收取3%的税率?
系统没有错。该系统是完全正确的。错误是扣缴义务人没有及时了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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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开始,我们将根据纳税人本月工资和薪金的累计收入减去当月的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额,累积特殊扣除额,以及累积特殊额外扣除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抵扣余额为累计扣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1(参见附件)计算累计扣缴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并且累计代扣代缴税额后,本期余额应代扣代扣代缴税额。
如果您仍然按照旧的方法在1月份支付薪水,并从12个月度税率表中扣除个人薪水和薪金税,则自然人税管理系统将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小于工资单上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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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一个实际案例。
错误的算法
步骤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付收入=收入扣除额,例如退休金扣除额
第二步:对应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应税收入
应税应纳税额= 6640 * 10%-210 = 454
正确的算法
步骤1:计算累计的预扣税款
第2步:使用累计的预扣税收入与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率表相对应
预扣的累计预扣税= 6640 * 3%-0 = 199.20。
因此,您看到您扣除了454-199.20 = 254.80的额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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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您会发现,在编制工资单时,您可以自己计算,并且最终申报时会自动计算税额差异!
怎么做?让我们看一下个人所得税申报和公司账户处理两个方面。这个实质性的问题是,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被扣除得更多。
宣布
这种情况的声明应以正确的方式报告,也就是说,计算应基于累积预扣方法。
帐户处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声明与支付工资时扣除的员工个人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这部分应退还给员工。具体账户处理如下
会计时间发出
时,我们将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同时扣除个人雇员应承担的三项保险和一笔付款。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454
贷款:其他应付款-三险一金3360
申报付款时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199.20
贷款:银行存款199.20
请注意,在您支付薪水时,薪水表所计算的税额是错误的,并且帐户上的扣除额也是错误的,但是您在实际申报和支付时需要支付正确的款项。支付税款-借方余额将出现在应付的个人所得税中,如下所示。
“应付税费”主题反映了各种税费的支付情况,并根据应税费用进行详细的会计处理。该帐户的贷方记录应支付的各种税费,借方记录应支付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的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税费;
因此,在帐户处理方面,您可以直接将多重抵扣退还给员工。当然,您也可以将其留在帐户上,暂时不执行帐户处理,并扣除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需要扣除的各项税款。
如果退还给员工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4.80
贷款:银行存款254.80
员工退休后,应付税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固定的,企业与员工之间没有欠款。
很快,明天将是十月纳税期的最后一天。自新税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税期以来,许多会计师仍然对如何申报税款存有很多疑问。
俗话说:“成千上万的人和成千上万的面孔”,这四个词也描述了公司。
每个企业的业务都不同,财务系统也不同,并且在纳税方面面临的问题也非常多样。如果全部列出,将一一回答。爱无能为力。
因此,今天我想谈一谈最近的问题,但这也是一个越来越引起争议的问题:
公司一次支付了三,八,九和十个月的工资。我该如何申报税款?
要弄清楚这一点,您需要首先了解。通常情况下,应如何缴纳三个月的工资。下面列出,您可以阅读吗?
其中:
工资和薪金期间-个人赚取收入并支付劳动的期间
工资期-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月份
个人应纳税时间-企业预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通常是指支付工资的月份
纳税申报时间-下个月的15号之前,即支付工资的下个月的15号之前
以上是企业根据税法正常申报税的情况,但回到开始时,如果公司在10月支付三个月的薪水,应如何纳税?
【案件】
Lee雇员于2018年8月,9月和10月分别获得了一次工资,分别为4,200元,4,500元和5,5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用)。如何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2018年10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 + 4500 + 5500-5000)* 10%-210 = 710(元)
提醒:如果您在一个月内获得的薪水超过一个月,则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果李先生按照正常时间宣布并每月缴纳,最后应缴纳多少税?
2018年8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3500)* 3%= 21(元)
2018年9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 3%= 30(元)
2018年10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5000)* 3%= 15(元)
3个月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1 + 30 + 15 = 66(元)
如果没有苗苗,直接看一下最终结果,我们知道连续几个月支付工资将不会节省税款,但会支付更多税款!
此外,根据税法,未能按月支付员工工资的公司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但是,当企业确实没有支付一个月或两个月的费用时,会计师应该怎么做?如何申报税金?这也是许多粉丝在后台提出的问题,下面让我们看看!
01
企业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会计处理
工资支付和应计工资是两回事。即使公司一个月不付工资,也应该在财务上应计!
1.累积工资时:
借款:间接工资
贷款:应付给员工
2.发布时:
借款:应付给员工
贷款: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02
未支付工资的个人纳税申报表
企业没有发布当月的个人税的纳税申报表,并说本期没有应税项目。
如果确实是要偿还上个月的工资,建议税务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解释,并在批准后可以分解为以下方面的预扣税款:月,否则应合并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前月未支付薪水且下个月未声明零,那将是痛苦的!
因此,无论您是否付款,都必须报告税收!
一旦发现逾期未申报,请立即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加盖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然后前往税务局补报,并支付滞纳金。
首先,自然人APP端自动出现在用人单位中,但是他完全不知道信息欺诈,该怎么办?
答案:只要公司向员工提交了您的个人信息,公司就会出现在您的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或自然人税收服务平台网页上的雇用信息中。解决方法如下:
(1)如果自然人曾在公司工作,则可以在ITS系统APP或个人中心的就业信息中单击公司,然后单击右上角的“申诉”以选择上诉类型“已送达”,此时,将直接遵循简单的过程。自然人填写辞职时间并将其提交保存后,上诉状态将直接处理,不会被推送给扣缴义务人;
(2)如果自然人从未工作过,则可以在ITS系统APP或WEB个人中心的就业信息中打开公司,然后单击右上角的“申诉”。上诉类型选择“从不工作”,系统会将申诉信息推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后续检查后的相关结果将通过个人所得税应用或自然人税务服务平台网页上的消息通知您。请注意。
2.登录税务应用程序后,我发现个人中心中还有一个额外的税务部门/我的税务部门菜单。到底是怎么回事?有效果吗?
答案:(1)企业税务机关:如果您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者企业已授予您管理权,您可以在自己的帐户上看到此功能菜单APP;你可以在找到它在此处添加,更改或取消授权人员信息。如果您已获得税务机关的授权,则可以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添加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预扣税客户中以执行税收业务。如果您已获得税务机关的授权,则不仅可以从客户那里预扣税款添加用于纳税操作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并将权限分配给其他人员。
(2)我的税务机关:如果您已被授予某企业的税务机关,则个人中心页面显示“我的税务机关”,并且此处显示您拥有的所有企业。税务官员可以执行[发布授权],并且该信息在发布后可以删除。
3.如果该身份是欺诈性的,并且税务机关是由企业授予的,那么如何自行取消呢?
答案:如果被欺诈地用作财务负责人或税务官员,则纳税人可以登录APP或WEB终端并在税务机关中释放。但是,如果它被欺诈地用作法人,则需要向当地企业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如果更改了手机号,该如何在个人税务应用程序中修改该手机号?
答案:打开“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登录后,您可以通过[个人中心]-[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来修改自然人绑定的手机号码。有两种验证方法。一种是通过原来绑定的手机号码收到验证码后重新输入新的手机号码,另一种是通过我的银行卡和银行预留的手机进行验证后重新输入新的手机号码。
5.如果多次为“个人所得税”应用输入错误的密码后帐户被冻结,该怎么办?
答案:如果您输入的密码错误3次,将要求您输入图片验证码。如果密码输入错误超过5次以上,则会锁定自然人的帐户。它会在24小时后自动解锁,或者您可以通过主页上的[忘记密码]功能来解锁帐户。。
6.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完成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到扣缴义务人和选择年度自我申报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这两种方法都可以。您可以使用移动APP填写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报告方法。
如果您选择要由“代扣代缴人申报”的报告方式,则单位可以使用预扣软件获取您填写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在计算每月预扣税后,应代扣该税。该机构为所有员工处理完整的纳税申报。这样,您可以在预扣预付款期间内享受扣除额。如果您未能及时报告,您也可以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进行补充报告,并且该单位将在当年剩余的月份中支付薪水时进行扣减,这不会影响您对特别补助金的享受。扣除。
如果您选择报告方式为“综合收入年度自我报告”,则纳税人将信息直接提交给税务机关,扣缴单位无法获得该纳税人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这样,纳税人只能在年度结算期间享受扣除额和退税额。
应该提醒您,如果您选择在组织中每月享受特殊的额外扣除政策,则其中不包括针对严重疾病的医疗扣除。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将从和解后的3月1日至6月30日扣除。
VII。报告儿童教育减免时如何填写教育的结束时间?
答案:教育的结束时间是指孩子由于就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接受全日制学业的时间。如果填写了教育的结束时间,则从下个月开始将不再提供孩子的教育扣除额。
如果您的孩子目前正在接受教育,但将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则无需填写该表,否则将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VIII。在移动APP上收集特定于孩子的附加扣除信息时,如果有2个孩子,则在选择一个孩子时只能选择一个孩子。是否需要选择其他孩子并填写两次?如果我填写两次,以前的信息会被覆盖吗?
答案:是的,每个孩子都会填写。不会覆盖。
九,纳税人在个人税收应用程序中填写了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发现不正确,该如何修改?
答案:收集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可以通过单击[查询]-[特殊附加扣除备案]进行修改和作废。注意:通过客户端或办公室收集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在APP端进行修改。它只能由客户或办公室修改。在APP侧,只有APP侧报告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可以修改或无效。
X.员工更换用人单位后,是否需要在APP中重新填写特殊的额外扣除额?
答案:雇员更改了所用单位后,只要新单位已在代扣代缴客户中收集,提交和报告了人员信息,纳税人就可以在APP上单击“查询”,然后选择“特殊附加扣除”填写“记录”,选择任一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单击“修改”,在右下角,选择“修改申报方法”,单击“代扣代办报告”,切换到新单位,单击确认修改,无需重复采集。
税法修正案之后,最大的变化是:许多人必须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在2019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现在,2019年已进入倒数第二个月,面临明年历史上首次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每个人都必须充满怀疑。今天,编辑器将帮助您整理以下关键问题的明年解决方案。
1.谁需要进行税收结算和结算?谁不需要申请?
2,如何计算年度结算和综合所得税的结算?
3.税务结算是由单位咨询还是应该由您自己进行?
4.结算和结算的四个注释谁需要进行
税收结算和结算?谁不需要申请?
例如:
例如:王平是工人阶级,在一家公司工作,月薪为4,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我明年需要还款吗?
像王平这样的工人阶级,仅以一个单位赚取工资和薪水,通常甚至不预扣税,或者每月预扣和缴纳的税款总和完全等于年度应纳税额,因此这些人明年无需和解并付款。
大家都清楚吗?接下来,我们将使用一张图片找出明年需要结算的个人!
如何计算年度结算和综合所得税的结算?
综合收入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特别扣除额-60,000元-特别额外扣除额-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额)*税率-年度快速计算扣除额。
综合收入=工资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80%+手稿收入* 80%* 70%。
当年应偿还或退还的税额=当年应缴的税款-该年内为综合收益所支付的预付税款。
请注意,无论个人的实际工作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为12个月,基本扣除额应为60,000元。
在纳税人计算年度综合收入的情况下,无论他们是否获得工资和薪金,纳税人都需要维持基本的民生支出。因此,不应因为他没有工作一个月并且没有领取工资而中断工作基本扣除额被扣除。
计税咨询是一起申报的单位,
还是您自己声明?
个人收入的全面收入结算应以纳税人的个人为基础,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实体以及个人处理结算和结算。 ”
因为结算和结算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所以通常,如果由预扣代理人(即单位的财务人员)处理,它将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并且该单位的财务人员没有义务为每位员工承担相应的税收风险。因此,将这项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更为现实。
但是,无论是进行结算的个人,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结算的,都必须由纳税人签名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结算和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制定。
解决和解决的四个注意事项
1.注意信息的归档和保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在结算和结算申报期间享受特殊的额外抵扣,则他应填写并提交给交易所。负责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交《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税务管理,电子或纸质报告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当提交电子“扣除信息表格”时,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印刷并将其签名给纳税人。纳税人保留一本以供检查,税务机关保留一本。提交论文“扣除信息表”。”,在纳税人签名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签字后,一名退还给纳税人保留,另一名由税务机关保留。
第23条规定,纳税人应保留扣除信息表和相关记录,以备将来参考。法定和解期结束后,将其保存五年。
2.注意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年度需要对账和结算的个人,无论最终计算结果是退税,退税还是不可退还,都需要对账和结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按照规定处理纳税申报单将导致少缴税款,这可能导致税收追回,逾期付款,并可能被处以0.5到5,000美元的罚款。 5倍的税。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将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处罚。
第三,退税的结算和支付不会增加利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多于应纳税额的款项,应在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您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添加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在核对后立即将其退还;涉及从库房退还的,应当按照与库房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归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第2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同期内多付的银行存款利息应退税包括依法预付款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税收形成的退税。
可以看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获得的综合收入进行了年度计算,预扣了每月或每月的预扣和预付款。年度结算结算后,纳税人依法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当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时,无法增加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补充税的结算和支付无需缴纳滞纳金。
在个人所得税结算和结算期的正常支付期内,没有补充个人所得税。但是应减除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要支付滞纳金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扣除的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缴代扣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罚款的50%或更多且少于付款的3倍。
注意:这里写的是税收追回,而不是税收追回和滞纳金,也不是在税收追回之后立即写,并且从延迟之日起每天加收五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付款。。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未扣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未扣税,无论该修正案是在修订之前还是在此之前进行。申请后《征收管理法》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编辑的建议是立即开始簿记,拿一本小书,或制作一个EXCEL表来记录月收入。通常需要少量时间为即将到来的解决方案和解决方案做好充分的准备。也许您也会爱上簿记并体验财务管理的乐趣。
最近,许多人在登录“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以声明2020年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时,已被某公司“任命”,“授权”,甚至成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
5兄弟谨提醒大家,税务机关已开启“上诉”功能。如果您对就业信息,税务部门或管理部门有疑问,请查看此“申诉”指南。
案例一:找到“被雇用”并当心被滥用的信息
打开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然后单击“个人中心”以查看“工作信息”。
一般来说,就业信息中有两种类型的公司:一种是他曾为之工作的公司,另一种是他从未为之工作的公司。
5 Brother提醒您,如果您所工作的公司没有填写“标题”和“辞职日期”,请不要惊慌!
目前,全国各地的税务部门已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网页版本上启动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
纳税人可以登录本地自然人税收服务平台,然后单击“查询收入申报单”。您也可以联系辞职单位的税务部门,并要求特定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有从未工作过的公司,请当心,这意味着您已被“雇用”!
为什么要“被任命”?5号兄弟说,这可能是某些单位的纳税人“无意间”,或者是罪犯“有意间”。
据了解,我们看到的有关就业和就业的信息是该单位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所有数据。纳税人也是人。无论数据多么敏感,都可能会出现错误。
例如:某些纳税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太相似。在输入信息时,税务官员不小心输入了错误的信息,让陌生人天真地“开枪”。
在这种情况下,我希望每个人都可以体谅那些“动摇”的税务人员,他们没有刻意放弃它!
我们真正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故意”利用纳税人的个人信息,虚假举报工资收入,虚假增加企业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公司所得税。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例如,2017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审计局调查处理了虚假列名人员领取工资,逃避企业所得税的案件。三年纳税总额为112万元。
当然,无论是“有意地”还是“有意地”都会影响纳税人年度综合收入数据的真实性。
是所谓的“不怕10,000,以防万一”,因此Brother 5建议您及时处理这些异常的就业信息。
第二种情况:不要让“财务负责人”破坏职业道路
登录到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发现在“企业税务部门”中,我以某种方式成为了公司的财务主管,请不要认真对待!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则可能是您的个人信息被欺诈性使用,或者是借用了会计证书或附件证书的结果。
有人要问:“财务负责人”会怎样?
5 Brother提醒您,如果生意合法,没关系,一旦您使用自己的“身份”从事违法行为,例如:造假账目,虚报成本等,就可以摆脱关系?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的“企业税务局”模块中,我发现您在某个部门中的角色显示为财务负责人,但您不是财务负责人公司或仅担任职务。您可以在详细信息页面上提出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国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已经撤销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扣缴义务人的实名税收管理功能,有效地确保了税收身份的真实性官员。
每个预扣单位的纳税人应尽快登录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或WEB终端以实名注册。
由于2020年1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当条件成熟时,它将转换为具有完整“实名登录”的单轨模式,同时取消注册密码的注册方法。
异常信息,有两个“申诉”渠道
目前,个人所得税应用未打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上诉。因此,如果您发现自己是“法人代表”,则可以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上面已经介绍了“授权”和“财务负责人”的具体上诉方法。在这里,兄弟5将着重于纳税人的异议处理。
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他们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应用或本地自然人税收服务平台提交上诉。
(1)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的上诉操作流程
第一步:在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上完成注册,输入“个人中心”,然后选择“就业信息”。
步骤2:查看所有就业信息。只要单位已向员工提交了个人信息,它就会显示在此处。
步骤3:选择您认为不正确的就业单位,然后单击以进入详细信息页面。
步骤4:点击右侧的“代表”按钮,然后填写申诉类型(从未使用过,曾经用于工作)和补充说明(至少填充了5个字符)。
步骤5:单击页面底部的“提交”按钮,就是这样!
(2)自然人税务服务平台的运作流程
步骤1:搜索当地税务局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进入自然人税收服务平台。
第二步:如果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注册已完成,则可以直接使用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扫描QR码或输入帐户密码进行登录。密码相同。如果您尚未注册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则需要单击“立即注册”并填写信息以完成注册。
步骤3:在“ **税收特色应用程序”中,单击“申报的收入查询”按钮。
步骤4: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如果发现任何单位不是您自己的单位,请单击“发起上诉”。
第五步:填写申诉类型(从未使用过,曾经使用过)和补充说明(至少填入5个字符)。
第6步:单击页面底部的“提交”按钮,就是这样!
【温馨的提示】
(1)在正式提交申诉信息之前,每个人都必须仔细确认申诉的内容,并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提交虚假的申诉信息,将影响个人信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选择“以前的过帐”方法,系统会将投诉反馈给单位预扣客户,单位的税务人员可以在预扣客户软件中将人员信息修改为辞职状态。
(3)选择“从不保留”方法。系统会将投诉分配给扣缴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并将结果退还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虚假支付或者为其身份支付费用的人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申诉记录,有两种“查询”方式
提交了申诉,如何查看申诉的进度?这里有五个兄弟将介绍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和自然人税收服务平台的查询方法。
(1)查询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申诉记录
步骤1:登录到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然后单击页面底部的“查询”以进入查询详细信息页面。
步骤2:点击“争议记录”以进入申诉记录详细信息页面。
第三步:选择申诉的类型(所有,从未使用,曾经使用过)和申诉的状态(所有,已接受,未决,已取消,反馈,已处理)。
步骤4:选择一个申诉记录,单击它,您将看到申诉详细信息。
步骤5:如果您不需要上诉,可以点击下面的“撤消”选项撤消记录。
(2)查询自然人税务服务平台的申诉记录
步骤1:登录到本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并进入自然人税收服务平台。
步骤2:在“ **特色税收应用程序”中,单击“投诉记录查询”以进入查询结果页面。
第三步:选择申诉类型(全部,从未使用过,用于工作)和申诉状态(全部,已接受,反馈)以筛选税务详细信息申诉记录。
步骤4:选择一个申诉记录,单击“查看详细信息”以进入详细信息页面,然后查看申诉记录的详细信息。
最后,兄弟5告诉您一件好事:上诉的成功记录不参与综合所得税的年度所得税计算!
税务局发布重磅通知:“从2018年11月开始,个人预扣税客户将不再接受预提税所属月份的声明。”一会儿,整个会计界都结束了!每个人都保留当月的声明。声明现在会被保留吗?那我现在该怎么办?
最新税法规定
9月的工资将在10月和11月报告!
“第14条预扣税和预扣税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支付给国库,并将预扣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相信最近几个月每个人都被“预扣了当月的纳税申报表”而被烧死了。注意:官方通知即将到来!!!
广东,厦门和北京税务部门已陆续发布有关调整和调整个人预扣税申报单的通知,更正了“当月的税款支付”,并及时通知您周围的财务人员,并在十一月和十二月!
正确的顺序是:9月工资-9月应计费用-10月交付-11月申报
本月上半年许多工资单单位被错误地报告为“当月预扣个人税”;尽管它们以前与税法原则不一致,但是它们并没有造成其他损失,因此它们是错误的。({}} 1特别提示
此通知太重要了!自然人税收制度将在11月10日关闭,以报告当月!请快点进行调节!!!如果您有财务人员,或者您是财务人员,请务必与他分享或前往朋友圈,让更多的人知道新闻。
税务局发布的通知是受官方管制的,广东和厦门是第一个发布通知的州,其他省份将在以后发布相应的通知,因此您应提前准备并向老板报告!
财务和税收解释的支持者向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已报告了当月的税收,或者即使该税收属于11月,则该税收也已在税务局通知之前报告了, 应该做什么?
这2项税款属于11月,于12月申报!
厦门市税务局提供了参考方法:
对于使用“预扣月份声明”的预扣代理,将调整以下情况以进行声明调整:
未在本月(2018年11月报告期)完成11月纳税期间的预提申报的预扣代理,请确认10月税收期间的预提申报已正确填写在此前提下,将停止11月税收期间的预提申报,通常会在2018年12月1日至15日处理11月税收期间的预提申报。
已在本月(2018年11月报告期)内预扣了11月纳税期间的预提申报的预扣代理,请确认10月和11月纳税期间的预提申报已在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没有更正或未作任何错误地报告的代扣代缴申报表无效),将在2018年12月的代扣代缴期间内停止12月纳税期间的代扣申报,并将于1月1日终止。 ,2019在15日到15日期间,通常会处理12月份纳税期间的预扣申报。
以上是厦门市税务局的官方口径。老师希望这种口径也能在广东实施。详细信息以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3附北京官方税务公告
北京税收“关于调整预扣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亲爱的预扣代理: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缴纳的扣缴税款应在下个月的第十五天支付给国库。例如,一家公司于2018年10月向员工付款,并在实际支付工资的月份预扣个人所得税,则该公司应在11月的征费期内进行预扣申报和付款。目前的纳税月是2018年10月。
如果您的单位上一期间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存在“当月预扣个人所得税,当月预扣申报和付款”的情况,请调整为如下:
1.对于“ 2018年11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的征收期中进行了预扣申报和支付”(该税当月属于“ 2018年11月”),2018年在12月的征费期间将不再进行预扣声明和付款,也将不需要零声明。对于2018年12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和付款将在2019年1月的征费期进行。
2.对于“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的征税期中代扣代缴税款”,并计划在当月的11月征税期中对税款进行申报。 “ 2018年11月11日”月份”,则在2018年11月的征费期间将不进行任何预扣声明和付款,并且不需要零声明。对于2018年11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和付款将在2018年12月的征费期内进行。
2018年11月10日,我局将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预扣客户”功能,以手动选择纳税月份的月份,即11月纳税期不再选择月份。税收“ 201811月”,则12月的纳税期限不能再选择该税收所属的月份“ 2018年12月”。
由于上述扣缴申报时间的调整,我们将批准您单位纳税人的扣缴税款。调整后,我们将批准实际的预扣声明。员工要做好解释。例如: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在2018年12月的征费期内未缴税,我们将根据2019年1月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予以确认;上述第二种情况,2018年11月的征费期如果尚未支付税款,我们将根据2018年12月征税期间纳税人的纳税额进行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
4北京税务局的官方答案
回答北京税收“关于调整预扣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
1.正确的预扣申报时间是多少?
答: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和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工资后的15个月内支付工资几天内申请预扣税或预扣税。
例如,一家公司于2018年10月向员工支付了工资,并在实际支付工资的月份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该公司应在11月的征费期内进行预扣申报和付款。目前的纳税月是2018年。十月。
2,哪些公司需要调整预扣申报时间?
答:如果公司上期未按照上述规定运营,并且存在“当月预扣个人所得税,当月预扣申报和付款”的情况,要根据重要提醒的内容进行调整。
3.具体的调整方法是什么?
答:有两种方法可以根据11月份预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于11月的征收期来调整预扣申报:
第一种情况:2018年11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的征费期(税款月被选为“ 2018年11月”)中预扣并支付。在12月的征费期间将不再进行预扣声明和付款,也将不需要零声明。对于2018年12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和付款将在2019年1月的征费期进行。
第二种情况:2018年11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尚未在2018年11月的征税期中扣缴,并且应在11月征费期中报告的税款为“ 2018年11月11日”月份”,则在2018年11月的征费期间将不进行任何预扣声明和付款,并且不需要零声明。对于2018年11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申报和付款将在2018年12月的征费期内进行。
4.现在,“自然人税收减免管理系统”的客户可以手动选择当月的税收属性,是否会有误操作?
答:2018年11月10日,北京市税务局将关闭“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功能,以手动选择税收所属的月份,即11月的纳税期限。不再选择税收该月份为“ 2018年11月”,并且12月的征税期不能再选择该税所属的月份“ 2018年12月”。
届时,其他月份将没有错误的选择。
5.这次,调整了预扣申报时间。将来对房屋购买,购车和信用结算的审查会发生什么?
答:对于您单位中在购房,购车和积分结算的纳税审查过程中受到上述预提申报时间调整影响的纳税人,北京税务局将确认实际的预提调整后申报。要求您的组织向您的员工解释。
例如: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在2018年12月的征费期内未缴纳税款,北京将确认纳税人在2019年1月的征费期内的缴纳情况;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2018年如果在11月的征费期中未缴税,我们将根据2018年12月征税期中纳税人的缴税额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