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而言,它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作为销售处理);对于合并方,企业合并取消后,企业资产合并转让,企业股东收入。因此,合并后的企业涉及资产转让的征税。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4条第(4)款规定,除符合本通知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合并后的企业。应具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 (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 (3)合并后的企业的损失不予补偿。以上处理,即一般税收处理。例如:如果公司与B公司合并,B公司合并时的账面净值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方股东合并后获得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在此次合并中,A公司接受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人民币6,000万元。企业企业资产评估价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清算分配税款。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如果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则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得减免,免税或者推迟缴纳税款。 。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的部分资产或权益比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计算。 (3)重组后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改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变更。 (4)重组交易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计算。 (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大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收购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如果企业合并符合通知第5条规定的条件,则股东在企业合并时的股权支付份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付款,同样的控制不需要支付代价。对于企业合并,您可以选择不为交易中的股权支付确认转移收入或相关资产的损失。例如:如果公司与B公司合并,B公司合并时的账面净值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果乙方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的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总额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为92%(5500÷ 6000×100%),超过85%。性税收待遇,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转让或损失未确认双方的股份置换。
特殊税收待遇,非股权支付必须纳税
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可以节省税收,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现金流出。因此,企业可以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然而,有时节税和避税不是或不仅仅是规划者完全不同。他们还需要在内部财务,管理,销售等部门相互合作和配合。节税的效果可以实现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
例如,企业有时出售不需要(使用过)或用于更新设备,振兴闲置资产等的固定资产。然而,高销售价格并不一定导致高现金流入。假设该公司打算出售一直使用一年消费税的游艇。该游艇原账面价值2000万元,折旧减少50万元。如果公司以2020亿元的价格出售游艇,到2020年将超过原值1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货物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29号),第二条:纳税人出售自用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如果价格超过原值,按照征收率4%将增值税减半;如果售价不超过原值,则免征增值税。企业必须缴纳增值税:[2020÷(1 + 4%)×4%]÷2 = 3885万元,企业净收入为2020-38.85 = 1981.15万。如果公司将价格降低到1999万元,虽然购买者的收入不到21万元,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消失,公司的净收入增加了1999-1981.15 = 178,000元。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公司已经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并且可以向购买者提出更优惠的支付要求,例如请求预付款。这样,企业现金流入的增加不仅仅是178,500元。因此,企业出售这些资产的税收筹划难以仅通过某个部门的运作来完成;在制定售价,纳税义务和纳税时需要财务,销售和管理部门。相互合作,相互配合,找到能够最大化企业效益的价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股权收购分为三种类型:一般税务处理,特殊税收处理和特殊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