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常使用两种方式来使用员工车辆。一种是向员工提供汽车补偿,另一种是员工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金。不同。另一方面,对于这部分私家车公共开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不同地区的做法非常不同。公平合理地违反了税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种情况,以及废除原始法律中的“其他收入”条款,是实施税法的重要体现和措施。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税收要求和征收程序收取税款,不得征收,征收,暂停或免征税款。在实践中,对于“私家车共享”,采用“报销或补贴的合理形式”。地方税务机关经常参照国税函【2006】 245号文件等文件,根据“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算职工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获得补贴的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其格式为公务车制度改革的现金和补偿金支付给个人雇员的收入应视为个人从公务车补贴中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计算。第二条规定计算和征收的具体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个人获得“官方运输和通讯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车辆和通讯方式的改革而获得公务车辆和通讯补贴收入。通讯系统按一定标准扣除。公司公务支出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月支付,则计入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支付,则将其分解为自己的月份,并与该月的“薪金和工资”收入相结合。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运输和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租车合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租赁费,应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物业租赁”税项,预提税率和预扣税率分别为20%。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还发现,对于员工而言,“实际报销或发放汽车补给”和“签订租赁合同”对于员工而言是不同的。 02在税法中对零租金的分析中,许多公司通常采用零租金的方法,以避免在与员工签订租赁协议时产生额外的个人税和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额”问题?此外,在新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否调整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4:《增值税改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增值税变更”被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免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公众除外。 (2)单位或个人无偿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免费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公益事业或一般公众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分析发现,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单位的服务描述不包括自然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属于“服务”类别,但财税【2016】 36号该文件未指定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免费服务被视为销售。另外,税法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该“其他人”是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自然人”,而不是诸如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之类的公司组织。因此,私家车的零租金不应视为销售增值税。此外,根据新税法第8条,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关联方应无正当理由地支付税款; (2)居民个人控制权,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应分配给居民个人的利润就不会分配或减少; (3)个人为了获得不当的税收利益而实施了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补缴税款,并依法增加利息。以上规定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新税法实施细则未作进一步规定,目前缺乏实用性。从合法征税,维护税法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以及定量征税的原则出发,不应对零租金进行税收调整。 03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问题目前,关于这部分私家车公用事业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私家车公用事业的确是企业产生的一种支出,并且与企业的支出有关。生产经营。可以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很难区分私家车公用事业支出是个人消费还是公司支出,尤其是在合理判断这些支出是否合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税前扣除,它将侵蚀所得税基础,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第一类是免赔额。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租赁汽车租赁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字。 6对于超过一个月的租赁协议,允许扣除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车辆维修费和路桥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发〔2011〕13号)规定,企业职工为企业提供私人交通工具。企业使用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支付租赁费,并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证明。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类别不可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收入费用和其他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不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私家车产生的汽油和过桥费等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实际取得的与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因此,只要私家车共享所产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合理,真实,准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实用建议:就目前而言,是否可以在征税前扣除当地私家车的公共支出,一方面取决于当地的政策规定;为此,公司应与员工签署协议,以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财务和税务核算,同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取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