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税避债吗,保险避税避债明星实例

提问时间:2020-05-26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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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6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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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新闻》对我们大多数人不再熟悉。您可能听说过避免保险债务,不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全。保险真的有这些功能吗?我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避免债务吗?让我们从一个小案例开始。关于“保险免债”案件,2012年3月,王先生购买了以人寿保险为主体,以身故死亡为保险费的人寿保险,一次性支付28万元,保险金额60万元。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先生。他还指定了受益人,他的儿子小王。购买保险后,王先生的业务在2015年10月亏损,并从朋友老李那里借了50万元。 2017年2月,王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保险公司向小王支付了60万元保险金。王先生突然去世,没有其他遗产可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老李向各方询问,得知王先生已经购买了人寿保险,因此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获得保险金。法院是否会支持老李偿还其50万元贷款的上诉?法院认为,上述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小王。王先生去世后,小王作为受益人获得了保险金。由于保险金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王先生的债务。支持老李的诉讼。这样,小王从王先生那里得到了60万元的保险金。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被保险人王先生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金转给了儿子小王,债权人老李声称用保险金还清了债务,但没有得到支持。法院因此,有人认为,只要购买人寿保险,就可以实现财产转移,不还债。真的是这样吗? “还债”是合法公民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保险合同作为现代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在属性上与普通财产是无法区分的,并且通常不可能偏离中国法律的规定。应该说“避免保险债务”是不准确的说法。所谓“避债功能”是由于人寿保险的特殊结构和法律特征。当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时,它可以作为资产保全和法律服务。针对债务的作用,我们将结合“保险和避免债务”的几个常见问题,并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保险和避免债务”的几个常见问题
不会有所谓的“债务回避功能”。假设在上述情况下,王先生申请保险时未指定受益人,而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王先生去世后,老李通过咨询律师起诉法院,并要求王先生的死亡保险金偿还其50万元人民币,法院将支持老李的诉讼,因为保险合同中未注明受益人王先生去世后,王先生遗产中的保险金属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赔偿。因此,60万元的保险必须先还清老李的50万元债务,其余的10万元将由包括王在内的所有小继承人继承。可以看出,虽然指定受益人的行为很小,但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否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财产中包括人身保险金,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人寿保险费;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人寿保险费应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视为遗产,并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赔偿。根据《继承法》,必须先偿还债务再继承,债务的偿还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其次,如果您在欠债后购买保险,就无法依法与债务作斗争。以上述情况为例,假设王先生的人寿保险是在2015年10月向老李借了50万元人民币后购买的。王先生去世后,老李想归还50万元人民币。我该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老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保险合同以保护其索偿。由于王先生没有偿还债务,而是购买了保险,并涉嫌恶意逃避债务,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其购买保险的权利。第三,没有保险事故,当然也没有所谓的债务回避功能。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王先生还活着,没有死于疾病,也没有发生过保险事故,但由于长期的业务损失,他没有钱归还他。老李在2015年借入了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老李可以起诉王先生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购买的人寿保险吗?目前,各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人寿保险政策是否可以“执行”有不同的意见,并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一些法院认为,交出保单后的现金价值是保单持有人的责任,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直接扣除。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执行人所拥有人寿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函〔2015〕8号)。一些法院认为,尽管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保单持有人的财产,但法院不能在保单持有人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强迫保单持有人终止合同;如果指定了受益人,而受益人不是遗嘱执行人,则法院不能执行保险费。 。这是广东省高院的一项规定。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广东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中法律适用困难问题的答覆》(2016年3月3日)。可以看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比较严格,可以强制撤销保险合同,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对宽松,不强求移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只要投保人使用自己的财产进行保险,就不会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具有所谓的“避免债务”功能。由于尚未发生保险事故,因此受益权仅是期望的权利,并且保险财产仍属于保单持有人。如果被保险人对其他人有未偿还的债务,那么使用保险财产来还清是可以理解的。第四,如何理解人人关注的所谓“避免保险债务”的理论基础,即《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或被保险人的权利。受益人获得保险金。”应该注意的是,本文的关键词应该是“保险金”。保险金额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符合保险责任时,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该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取保险金的合法权利。尽管受益人在收到保险金后不需要用这笔钱还清被保险人的债务前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欠他人的钱就可以了,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其他财产,则无需偿还。 ,他仍然必须偿还债务。需要注意的四点是所谓的“避免避免保险债务”,准确的表述应为“相对债务隔离”,并非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债务隔离,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前做好保险财产规划。如果您已经负债累累,保险将无法帮助您摆脱债务负担。您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情况下提前计划财产,并使用保险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第二,合法性是关键。无论您购买多少人寿保险,所购买的钱都必须合法获得。如果您涉及刑事犯罪,
在财务状况恶化之后投保,可能还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可能会失效。第三,保险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的受益人,则将按照继承权处理保险金。继承必须首先还清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有在扣除债务后才能得到该部分。如果债务多于继承,则实际上无法获得继承。第四,选择合适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在配偶被指定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费可能仍需要偿还普通债务。更好的安排是使用父母作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并将孩子指定为受益人,这不仅可以抵御风险,而且可以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和财富的代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