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可否发挥了合理避税功能

提问时间:2020-05-26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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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6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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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公司推出了大量财富管理产品。为了引起公众的注意,他们提出了带有保险的“资产保全,财富继承,避税,避债”的概念。保险真的可以“避税避税”吗?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保险的“避税”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8〕546号对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股利,通用账户的价值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换句话说,股息,全能和与投资有关的保险股息,利息和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指出,这些利益和主张是不同的。前者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保单红利或投资收益。后者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到的索赔。有些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遗产税草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继承人获得的人寿保险费不计为适用的遗产税。中国的《遗产税草案》已经在深圳试行,这也是未来征收全国性遗产税的大趋势。毕竟,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有征收遗产税的法律,这是调节财富平衡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中国征收遗产税只是时间问题。可以看出,保险确实具有避税功能。经纪人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并依法设计合理的计划。与“避税”功能相比,保险的“避债”功能更具吸引力。一些营销人员的口号是,保险可以“偿还债务”,并且荒唐地“避免插入债务”。客观地讲,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金融形式能够固有地规避债务,而规避政策债务只能通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来实现。如果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涉及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无效或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就不会强制处理政策的权利。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仍可以冻结,拘留和查封所涉人员的保险。例如,购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收入,或者存在非法转移财产,涉嫌使用保险来洗钱等行为,法院可以裁定保险公司放弃保险。某些保险的股利具有财务管理功能,其性质与保险受益人不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追回以偿还债务。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是债务人专有的。合同法司法解释1第12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属于债权人专有的债权。某些保险代理人将此法律解释为未用于偿还债务的保险,但该条款的前提是“代位权”。债权人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代位,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不需要偿还债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的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费的权利。该法律规定您不能非法干预理赔,但是法律干预不在范围之内,当保险金进入您的个人帐户时,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仍然必须偿还债务除非您不申请索赔。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保险资产的保护如下:当您的保险资产(年金,受益人等)未由保险公司清算或支付时,债权人没有代位权不得由保险公司提出,也不得非法干预理赔。但是,人寿保险受益人付款的最长期限是五年。如果五年内未清还债务,受益人将不会被保留,并且由于证据不足,受益人还将在五年内承担索偿风险。 【案例研究1】父子还债和保险客户王某在车祸中丧生,他的唯一继承人是刚上大学的儿子王峰。清理完王的财产后,他发现自己的财产价值60万元,但未偿债务却高达100万元。王峰应该怎么办?俗话说“父亲还债”,王峰想偿还父亲一百万的债,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王峰有两种选择:第一,王峰继承了父亲的60万继承权,并承担了偿还父亲债务的责任。但是偿还债务的义务仅限于房地产的实际价值,即最高还款额为60万,超过40万的债务,王峰可以选择自愿还款。其次,王峰放弃了继承父亲的遗产,不承担还债责任。王峰犹豫时,保险公司找到了他。事实证明,王先生一生中为自己购买了高达一百万的意外保险,指定的受益人是王峰。现在王死了
当他父亲的债权人了解情况时,他们要求王峰用保险金偿还债务。王峰不知道如何处理,因此他咨询了律师。律师解释说,个人保险金是否可以包括在被保险人的财产中,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应视为遗产,并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赔偿。由于王某任命儿子王峰为事故保险的受益人,因此100万元的保险金属于王峰的个人财产,父亲的债权人无法要求保险金偿还债务。王峰最终继承了父亲留下的60万元遗产,并在60万元的限度内偿还了债务。此外,王峰作为受益人以其个人财产获得了100万元保险金属,这使他无需担心就可以顺利完成大学。保险使王先生去世后可以履行父亲的职责。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王峰偿还债务的限制仅限于继承财产的价值,因此不需要偿还债务,因此没有使用保险。但是,保险确实可以在债务计划中发挥作用,因为保险可以为王峰提供偿还60万债务的资金,而受益人的保险金不需要偿还,这可以为受益人建立防火墙以保存财富。 【案例研究2】破产和个人重生安然公司在美国破产后,该公司几千名员工的退休资金在一夜之间消失了,安然公司老板肯尼斯·莱和他的妻子购买了年金保险,因此债权人无法使用此保险。作为起诉他们的理由,他们仍然可以获得高达90万美元的年金,而且他们的奢侈生活丝毫不受影响。因此,许多人认为保险将无法收回,债权人也无法收回商业养老金。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在我国发生,则可能没有必要。因为当年金进入债务人的账户时,它已经是债务人的财产。如此高的保险年金显然属于执行范围。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执法人员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第1条:被保险人购买传统,分红型,投资联系型,万能寿险产品,保单协议下可用的生存保险基金,以现金支付的保单红利或投保后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安然公司”案在中国不起作用。这表明,要实现该策略的“避免债务”功能,必须满足一些先决条件。首先,投保人用于购买保险单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如果资金来源是非法收入,非法转移资金,洗钱或恶意避免债务等,法院可以直接对此作出裁决。其次,必须为高价值保单指定受益人。由于有一项指定受益人的政策,因此在被保险人去世后,它将不会被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并且受益人可以全额获得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的受益人,将根据继承人的待遇。在《继承法》中,继承必须首先还清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只有在扣除债务后才能得到该部分。如果无法支付资本,则无法获得继承权。第三,受益人应谨慎选择。受益人本身与被保险人没有债务共同关系,并且受益人本身不是债务持有人。例如,在夫妻共同经营的家族企业中,生意失败后,丈夫的人寿保险单将妻子指定为受益人。丈夫去世,妻子在领取补助金后仍必须偿还债务,因为妻子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将保险视为“避让”,但此处提到的“避让”不是放松其自身债务的表现,而是通过尽早计划和合理设计来设计它,即使其自身资本不是最终破产。通过合理的方式,您可以将资金留给无法收回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亲戚,使您的亲人过上美好的生活,从而实现“避债”保险的真正含义。 。跟随这个平台,好运自然而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