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声】签订财产“阴阳合同”以缴纳避税费,是有效还是无效?在过去的两年中,房地产市场一直很火爆,二手房市场交易频繁。买卖双方已签订了“阴阳合同”,以少缴税款。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结案,裁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并驳回了当事人全部拒绝合同的诉讼。今天的【警钟响起】,与史蓓君相识〜案情2007年12月,齐某A和齐某B分别出资48万元购买了重庆市巫山县一条街上的一家商店,有权人工涂漆依依,然后双方签署了《伙伴关系购买协议》并经过公证。 2016年12月19日和12月20日,齐某义和杨某分别为所涉门店签订了两份《重庆市房屋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39。8万元,第二份合同的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11。9万元,其余条件相同。买卖双方还按合同金额119,000元缴纳有关税费。 2017年1月4日,重庆市巫山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店铺签发了房地产证,注册所有人为杨。 3月6日,杨某按交易价39。8万元支付了相应的税费。戚某甲起诉要求证实,戚某乙和杨某于2016年12月20日签署的《重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规定的交易价格远低于其价值,这与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以合同价格为纳税依据,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逃税行为,导致税收征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收取税款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祁某益和杨某于2016年12月20日签署的《重庆房屋买卖合同》,但该价格条款是以欠缴税款为目的的恶意勾结和虚构,且无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当事方之间的真实意图是,根据《合同法》第56条,“无效或已取消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是“如果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则合同的其余规定仍然有效。驳回了齐某佳的其他诉讼。法官说,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不应支持签订“阴阳合同”,应全面考虑双方的实际表现和履行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阳合同”不能与“阴合同”分开,应按照房屋交易合同的主要目的统一。建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杨氏合同”的内容应有效。 “杨氏合同”的价格条款不是双方的真正含义,而是避免税费。危害国家利益的串谋行为应当无效,即“扬合同”价格条款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该官员指出,如果确认“杨氏合同”总体上无效,则卖方有可能声称该合同无效,以便以高价出售或以高价出售或买方减少合同以避免价格下跌的风险取消权利注册会浪费大量交易资源,损害交易安全性,并且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双方签署了避税的“阴阳合同”,则一方应事后悔改,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由市北区司法局马学刚供稿)【像】小灭火器为居民的生活搭建了防火墙今天,我们永远不会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