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的海外投资结构和税收分析投资目的-行业准入-融资渠道-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规和劳动争议解决-外汇管制,设立和管理费用1,税收协定,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反税收回避方面,国家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方面2。顶层,中间夹层(1),中间夹层(2),实体层顶层组织注册地点:避税天堂,地方税务地点(香港开曼群岛)中间层设置的首选:(相对于地方税的第二层和第三层),持有顶层控股公司(例如开曼群岛)的第三层和第四层(不太明显的低税国家)→顶层公司(例如香港)→中间层公司(例如比利时和荷兰)→基础实体运营公司(例如英国,法国,波兰)1。新浪模型未经“第十通函”批准,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普遍方式是普遍的海外上市模式。 《商务部条例》第10号(2006。9。8)的结构不涉及收购国内经营实体的资产或权益,因此这种重组不需要中国商务部的批准。公司在香港上市,而WFOE不是“外国公司”,因此根据10号文,上市公司,香港公司和创始人公司不是“特殊目的公司”。不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2。适用法律和税务问题中国股东的外汇登记“外汇第37号”如果重组涉及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居民企业的创始股东,则外汇登记应向国内登记。汇发〔2012〕7号《关于非再就业的员工激励计划股权外国管理注册文件》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房地产企业所得税69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文件:应向中国税务机关备案。首次构建该结构不适合。重组后,如果有新的库存调拨安排,则需要存档。 3。 VIE结构监管(外国投资法)的空白没有与VIE结构相关的任何内容,但在底部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其中为VIE的未来监管留出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