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好不好,避税好处

提问时间:2020-05-2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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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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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交易中,为了避免高额的转让税,买卖双方通常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两项合同。一个是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协议,即“杨氏合同”,另一个是房屋委员会记录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远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即“负合同”。如果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正常进行,则可能不涉及两个合同的适用。双方执行合同后,就会发生争执。双重便利将考虑合同的内容,这时将就哪个合同有效进行辩论。下面,山东盛义律师事务所的陆琳先生将向您解释。欢迎大家及时纠正我:1。如果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阴阳合同,那么除了价格差异外,两个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因为阳合同是双方表示,因此应以杨氏合同的内容为准; 2。如果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阴阳合同,并且两个合同的内容除了价格不同,则需要确定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的内容是否为双方之间的协商变更。双方,如果是经过协商的变更,则意味着双方除了价格之外还需要遵守有关尹合约的相关协议;如果阴合同和阳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则不是协商和变更决定的内容,不属于双方。真实含义表明阳合同规定的内容。应该仍然占上风。这种情况将涉及到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存在同时签订三份销售合同的情况。例如,在交易双方“零首付购房”的情况下,除上述阴阳合同外,双方还处理银行贷款。另外将签署另一份阴险合同,是抵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交的房屋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房屋委员会提交的合同完全相反。贷款是通过虚高的交易价格从银行借来的。该合同与其他杨氏合同的选择基本一致,仍然以真实含义为判断依据。以上是陆琳律师的个人见解。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知识,则可以关注或添加律师的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