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全景)经济观察网记者杜涛去年年底发布的《开曼经济实体法》直到最近才引起很多讨论。正在实施的《开曼经济实体法》的哪些内容将影响企业,并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经济观察网采访了金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庆,企业是否需要提前处理。叶永清认为,该开曼实体法最可能的结果是公司在海外合规的成本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难度增加了,但对结构的总体影响并不大。对于企业而言,有必要从居住国的角度审查其海外股权结构和业务安排;对于自然人,他们应该更加关注居住国税收制度和反避税措施对其自身的影响。叶永清进一步指出,开曼最初被选为控股股东的主要原因可能不是由于税收。开曼公司法和整个公司治理体系是更重要的因素。自然地,离岸金融实体的竞争性征税很重要。并非全部,开曼在国际压力下将要做的只是简单地适当提高门槛和要求,并加强信息交流以应对国际市场的影响。最终确定此阈值的因素实际上来自国际社会的要求,开曼群岛的本地市场资源供应(包括专业服务人员对规则的解释)以及国际上可替代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压力总是可以妥协的,而且开曼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如果阈值太高,效果将被挤出。实际上,世界上没有太多可供选择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开曼将仍然生活得很好,尽管压力会有所增加。经济观察网:经济实体法的来龙去脉?叶永清:在审查法律时,必须回顾立法历史,这对于理解具体规则和评估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非常有帮助。从《开曼经济实体法》(《国际税收合作(经济物质)法》,直译为《国际税收合作(经济物质)法》)的全名中,应该可以理解其与国际税收的重要联系。在这样的背景下,恐怕很难解释这一法律了,以下是国际反避税中“经济实质”发展的简要概述:1。经合组织和欧洲的第一次单方面努力联盟提出了经济实质,该报告重点介绍了各国实施的有害税收竞争问题,以吸引“区域流动性活动”(例如金融或其他服务,而非制造业)。有害的税收做法侵蚀了其他国家的税收基础,扭曲了资本流动,并导致一些税收负担转移到流动性较差的税收基础上,例如劳动力,房地产和消费,导致税收不公。该报告认为,有害税收竞争的确定应基于四个关键标准:(1)零税率或名义税率的避税天堂,或对某些类型的收入采用低税率(零)的非避税优惠制度) ; (2)与其他国家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 (3)缺乏透明度(包括实质性规则以及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4)没有实质性活动要求(避税),税收优惠仅限于特定范围(非避税)税制)。报告发布后,经合组织成立了有害竞争论坛(FHTP),以协调相关建议和准则的实施。但是,与其他国际问题一样,由于国家主权和经济发展的空间要求,经过激烈的国际政治斗争(经合组织成员有限),经合组织对避税天堂的态度已得到全面规范(包括实质性活动要求)。第二优先重点是集中在信息交流和提高透明度两个问题上。实际上,这也将反映在开曼经济实体法的未来执行中。除经合组织外,早在1991年,欧盟还试图根据市场一体化的目标协调其成员国的税收(包括Ruding委员会的报告,《行为准则》,《国家援助体系》和其他成就),但类似于经合组织遇到的困难,但也有雷雨。主要的问题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different赋。与经济发展模式相对应的金融运作方式相差很大,自然会有很大的税收制度。 2。 BEPS行动计划下的多边反避税取得了重大进展,始于2013年。在20国集团首脑的认可下,经合组织迅速跟进并发布了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共有15个主题,涵盖范围广泛。与OECD先前的单方面说服不同,BEPS行动计划动员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与(到目前为止,已有125个税收管辖区),每个参与的税收管辖区都应遵守。 BEPS行动计划(第5项)中还包括有害的税收竞争。该行动计划以1998年经合组织的报告为基础,但实质性因素被提升为重要地位。各种税收优惠制度应符合实质性活动的要求。综上所述,这是一句话:税收和实际活动应该匹配,并且它们不会人为地从价值创造转移到其他地方。据此,《行动计划5》根据不同类型的区域流动性活动的特点,规定了与创收相关的核心业务活动要求。各国必须建立税收优惠制度。但是,《行动计划》五个项目的重点从一开始就不是避税天堂,而是在非避税天堂辖区评估税收优惠政策。从行动计划5的工作计划以及有害税收审查过程的一部分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因为事实上,各国的国内法律早已为纯税收天堂的使用增加了更多的束缚。使用纯避税天堂造成的税收危害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Google或星巴克并未将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利润转移的主体。爱尔兰,卢森堡和荷兰是税负明确的欧洲国家。随着工作的深入,经合组织认识到,如果有害税收审查仅针对非避税天堂,它可能反而将业务带入避税天堂,这也将与形式公平的要求背道而驰。在此基础上,经合组织在行动计划V的包容性框架下发布了一份新报告,即“在非应税或名义税收管辖区恢复实质性活动因素的适用”。该报告明确指出,基于税收公平的考虑,就实质性活动的要求而言,避税天堂和非避税天堂应遵循相同的框架要求(即区分知识产权活动和非知识产权活动)。确保纳税人合规的机制对于实质性活动的要求至关重要。在存在优惠税收制度的非避税场所,司法管辖区可以使用纳税申报信息来比较和评估纳税人是否符合要求,并确保向合格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但是对于不征税的避税天堂,需要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确保同样的效果。等效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综上所述,包容性框架下承诺的税收管辖区同意,价值创造活动和税收应匹配,税收立法应根据避税天堂和非避税天堂的相同标准进行。应该在如何实施国际税收征收和管理的一般框架下进行讨论。毫不奇怪,每个税收天堂的经济实体法和详细规则将陆续推出。这种法律应该关注什么?细节很重要(市场上有很多解释),但是判断国际税收的趋势并掌握全局也很重要。后者实际上是准备判断和理解前者的基础。例如,为什么根据开曼经济实体法,只要一家公司宣布(证明)它是另一个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就可以避免审查制度?本质在于,基于这种税收居民身份,避税天堂本身的作用不再存在。如果其税收居民国可以通过相关信息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收居民管理,则相应的国际税收征管责任已经转移,不再需要适用《开曼经济实体法》。另一个例子是,市场参与者所分析的资金是否属于经济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如果您了解BEPS行动计划,您就会知道,在该基金下,有害的税收竞争项目(经济实质)只在乎基金管理类活动收入的优惠税收制度,以及基金和基金的税收问题。投资者正在通过其他子项目,例如混合错配和滥用协议利益的解决方案,自然不会成为经济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另一个例子是举行讨论。纯控股公司为何采用简化的测试标准?因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安排的核心是在集团公司之间的交易中携带一些私人物品,所以相关的贷款(利息)和无形资产交易(特许权使用费)是最简单,最方便的操作。因此,在规则上有技术上的区别:(1)纯控股公司(仅股本转让中的股息和收益)。这样的公司可以简单地要求它。 BEPS计划更关心最终由谁获得股息(受益人所有者)以及相关居住国是否知道(透明度)。 (2)持有多个资产类别并获得多个收入。这种拥有十八种武术的公司是关注的焦点。经济实体法的核心是什么?当然,这是“经济实质”-核心的创收活动与收入(税)相匹配。尽管最初的意图是对避税天堂和非避税天堂采用统一的监管要求,但应该理解,开曼群岛和其他岛国毕竟不是香港,是否有主管人员,办公地点,在何处进行决策以及相关的核心创收活动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这真的是文书工作除非从根本上否认像开曼群岛这样的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存在,否则所谓的经济实质原则注定是提高门槛和促进信息透明度的适当工具。这些离岸地点的价值实际上并不完全在征税中。在传统避税天堂注册的实体很多,避税天堂的政府非常小。我们仍然对如何确保声明的信息是真实的存有疑问。我们是否应该引入中介机构(每次严格监管都是为了汇款)?现有的机制只能解决声明的程序问题,而不能解决信息准确性的问题。这仍然不同于金融机构的CRS信息交换(CRS帐户信息的真实性至少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考虑到后续的FHTP将仅获得摘要数据,如何改进审核机制还有待观察。但是,我们认为未来可能会在这一领域采取更多强制性的综合措施。但是,对于许多拥有良好公司治理和严格合规要求的上市公司和企业集团,可能是不可能说谎的。这些公司之间的主张不应该是没有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情况下如何使用它的问题。从现阶段的应用来看,对四大类的分析已经非常清楚。我们将加深我们的理解,以完成一个完整的建议步骤。根据活动的需要,我们将决定采取以下行为:1)对于一般的控股结构,请与注册机构联系以提供最低限度的物质; 2)是否还有其他活动,对应于相应的物质要求; 3)必要时考虑使用其他地区的税收居民作为免税工具,但必须结合税收居住规则分析其影响; 4)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对当前股权结构的影响,特别是结合CRS信息披露和股东信息交流的影响; 5)特别注意无形资产控股公司的影响(纯粹是历史性的问题,开放式曼恩原本不是国际税务专业服务人员偏爱的无形资产控股地),结合无形资产公司的要求和影响进行分析; 6)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在整体结构中增加其他实体,包括香港公司。信任的需要,进一步并更加谨慎地构建国际税收筹划框架以实现合理的税收安排(实际上,它没有与开曼一起做)经济观察网:实施《经济实体法》有什么影响?叶永庆:对于世界各地使用离岸结构的纳税人而言,颁布经济实体法本身就是风向标。实际上,不仅是经济实体法,已经实施的CRS信息交换,而且各国的反避税规则都在加速这一进程。如果您要在开曼成立公司并从事相关活动以用于商业目的(低交易成本,易于设置以及完整的商业法),那么您应该得到核心创收活动的支持。如果不是,则可能意味着该公司是另一个国家的纳税居民,或者它可能已经是另一个国家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不是新的。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设立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即使是自然人,中国的纯粹控股公司也不太舒服。《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 (2)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实际税额的建立en明显有偏见。位于低洼国家(地区)的企业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不会分配或减少应归因于居民的利润; “请注意,今年9月,中国税务机关已经获得了第二次CRS信息交换的数据……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应该在开曼还是在开曼,都应该公开发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影响更大,您问税收问题吗?长期以来与开曼无关,请查看其他地方的其他机构以查找真正的内容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