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黑白合同,避税黑名单

提问时间:2020-05-25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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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5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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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6日,Y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全面收购B公司协议》,规定Y公司应以70的总价收购B公司及其小中店和平铁矿的矿产权100%。万元。在2008年1月15日,乙公司的股东林,成,拉分别作为甲方和乙公司的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甲方将其在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总价1000万元。有100%的股份。协议签署后,Y公司支付了7000万元的转让款,双方均已办理了100%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B公司的股东由林,成,拉转为Y。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转让价款为《全面收购乙公司协议》规定的7000万元人民币,但有关程序为少付了一部分税款。 Y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定,其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某公司联手向Y公司退还款7000万元,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和实际费用200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Y公司与林某签署的协议是经双方协商自愿签署的,没有违反我们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Y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员转让公司资产和股份以实现公司资产转让的要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从本案双方签订的《乙公司全面购买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甲方的真实含义是转让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因此Y获得对B公司及其所有资产权利(包括属于无形资产的探矿权)的控制权。当前没有有关此类更改要通过相关批准程序的规定。避税不会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当事人的转让应当交纳有关税费但未缴纳,则在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之内,并且不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缔结了两个以上具有不同内容的合同,一个是内部的,另一个是外部的。
在给各方带来“利益”的同时,它也预示着风险。尽管逃税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但逃税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编辑提醒股东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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