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理解进口阶段的税款,我们对通关时的税款计算作了简要说明。
在下面的示例中,假设产品的价值为100,000美元,运输成本为500美元,保险为100美元,美元对雷亚尔的汇率为1:4。
关税(II)税率为15%(特定税率基于海关代码NCM),IPI税率为10%(特定税率基于海关代码NCM),PIS和COFINS分别为2.1%和9.65%,ICMS税率为18%。
如上表所示,关税II的税基为CIF价格,而IPI的税基为CIF + II。
PIS和COFINS的所得税基础是CIF价格。
的流转税ICMS税基为(CIF + II + IPI + PIS + COFINS)/(1-ICMS税率)。
请注意,以上计算仅是一个简单示例。实际上,在海关的税费计算中还需要包含其他相对较小的费用,例如AFRMM(通常由商船队提供的额外运费)运费的25%),SISCOMEX(报关系统费),目的港码头费等。
中国青年在线北京5月7日(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在线记者何春忠)记者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从5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根据初步估算,海关每年都可以在导入链接中减税突破1000亿元。
自5月1日起,中国调整了增值税税率。其中,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到16%,交通运输,建筑业,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等行业也进行了调整。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低到10%。
沉阳和杭州等海关首次访问了外贸企业,以调查并加大力度宣传政策,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并促进收益。
浙江卡森集团部门经理黄周庆对减免税的新政策表示赞赏,他说:“改革和减让所产生的利润将被用来建立品牌动力,其效果将远胜于直接。价格波动。”
卡森集团(Carson Group)计划将减税股息投资于企业研发,依靠独立品牌来增强市场竞争力。黄周庆说:“经测算,到2018年,我们集团可以减少增值税缴纳约300万元,加上相应的税费减免,直接增加了企业利润。”
沉阳关区的大型制造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实施新政的第一个工作日发布了“宝马中国与华晨宝马的联合声明”,说“所有产品的三大品牌都被降级了。价格”,并强调:根据国家财政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通知,首先是“从新增值税税率正式实施之日起,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销售的摩托车产品零售减少价格涵盖了宝马,MINI和宝马摩托车这三个主要品牌。 ”其次,“价格调整包括宝马在中国生产的国产车型,以及MINI品牌和BMW摩托车品牌的全部产品。”
行业分析师认为,按照新的税收标准,汽车行业将使中国客户受益,这充分表明,降低增值税税率是一项非常直接的减税措施,可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并降低价格销售环节中的企业数量在实施过程中,消费者受益,同时,公司还被鼓励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和升级上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推动制造业产品进一步向高端发展和升级。
海关总署负责人表示,减少增值税将减轻制造业和运输业的负担并提高其效率,增强经济实体的活力,并促进增值税的转型和升级。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高端制造和技术创新公司而言,进口阶段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加公司的资本积累,为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研发投资提供基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公司竞争力。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海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是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比较大,包括所有从事进口业务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对于委托代理人进口增值税的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鉴于进口货物的海关纳税证明,有的发给了委托人,有的发给了受托人。海关签发的纳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进口代理商通常会为进口产品支付增值税。代理人缴纳完税款后,应与客户结清税款和进口商品的价格,由客户承担已付的税款。
1.进口商品的税收范围和纳税人({}} 1.税收范围
所有宣布进入中国海关地区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通过海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商品应税金额的计算
根据组成应税价格和适用税率(13%或17%)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扣除任何税额(仅指增值税本身)。
进口增值税=组成税价格×税率
组成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注意:纳税人获得的用于货物进口的合法海关付款证明是计算进项增值税的唯一依据。差价和从国外供应商获得的退款或退款不转出。
进口商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顺序
(1)确定完税价格
货物到达中国海关入境点之前的关税完税价格(CIF)=货物价格+包装,保险和其他人工费用
(2)关税的支付
(3)如果属于消费税范围,请计算并支付消费税
(4)支付增值税({}}个案分析
十月份从一家购物中心进口了一批商品。这批货物在国外的采购价格为40万元,运抵中国海关之前发生的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共计20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城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签发的纳税证明。假设所有进口商品均在中国销售,可实现无税销售80万元。假设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请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问题:计算国内销售应付的增值税。
1,关税组成价格
关税的组成应税价格= 40 + 20 = 60(万元)
2.在进口链接中应付的进口关税;
应付进口税= 60×15%= 9(万元)
3.进口增值税的组成税值;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构成应税价格= 60 + 9 = 69(万元)
4.计算导入链接中应付的增值税金额;
进口阶段应缴增值税金额= 69×17%= 11.73(万元)
5.计算国内销售的销项税;
国内销售销项税= 80×17%= 13.6(万元)
6.计算国内销售应付的增值税额。
物流公司告诉您如何计算进出口货物的税金:
加工贸易项下的可出口应课税商品:
出口关税=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用于出口制成品的国内材料与所有材料的价值比
进出口货物的从价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的进口税率({}}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 CIF价格= FOB价格+运费/ 1险率= CFR价格/ 1险率
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的出口税率({}}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 FOB出口税= FOB价格/ 1 +出口税率
特定进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进口货物应付税款=进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
出口货物应付税款=出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
进口链接税的从价公式:
应付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组成价格×增值税率
增值税计算值=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消费税({}}应付消费税=消费税构成价格×消费税率({}}消费税组成税额=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额/ 1-消费税率
需缴纳关税的临时出入境货物的计算公式:
每月关税金额=关税总额×(1/60)
代表进口的月税=代表进口的总税×(1/60)
具体计算公式:应付消费税=进口商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
特定减税商品的估价:完税价格=原始进口时海关批准的商品价格×[1-实际使用时间(月)/监管期×12]
其他税收计算公式({}}反倾销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应付船舶吨位税=注册净吨位×点差吨位税率
关税的滞纳金=关税的滞纳金×0.005 x滞纳金
滞纳金的金额=滞纳金的金额×0.005×滞纳天数
进口商品的延迟付款金额=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0.005×延迟付款天数
递延利息税=补充税×利息计算期限×(活期存款储蓄年利率/ 360)
具体计算公式:
应付消费税=进口商品数量x消费税单位税
某些免税商品的估价:
完税价格=原始进口时海关批准的商品价格×[1-实际使用时间(月)/监管期×12]
消费税是各种税项的统称,消费品的营业额是征税的对象。它是政府对消费品征收的税,可以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收取。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是价格性税,仅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支付。在随后的批发,零售和其他链接中,由于价格已包含消费税,因此无需支付消费税。消费者。消费税纳税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和自产应税消费品应缴的消费税。
一,直销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有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计算
在从价法下,应付消费税金额等于销售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的应税金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比例税率
[示例1]一家化妆品制造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5日,一批化妆品被出售给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 3月20日,一批化妆品被卖给一个单位和一个普通发票,取得了4,638万元的销售增值税,计算了化妆品制造公司对上述业务应支付的消费税。
(1)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 50 + 4.68÷(1 + 17%)= 54(万元)
(3)应交消费税= 54×30%= 16.2(万元)
2。定量计算
在特定配额计算方法下,应税金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税金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固定税率
[示例2]一家啤酒厂于2016年4月售出1000吨A级tin剂,实现销售收入295万元(不含增值税,505,000增值税和234,000保证金)元。计算4月啤酒厂应缴的消费税额。
(1)A类啤酒的定额税率为每吨250元。
(2)应税金额=销量×固定税率= 1000×250 = 250000(元)
2.自行生产和自用应缴消费税的计算
所谓的“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身或其他目的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这种形式的自产商品和应税消费品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但在是否或如何纳税方面也最容易出现问题。例如,有些企业以福利或奖励的形式将自己的应税消费品发送给工厂的员工,以为它们不是在外部销售的,不必包含在销售中,也不需要缴税,因此有一种税收超额支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仔细了解税法关于自产和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1。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无需缴税。所谓“纳税人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例如,一家烟草工厂生产烟丝,然后使用所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尽管切烟是一种应税消费品,但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切烟无需缴纳消费税。生产和销售的卷烟只征收消费税。。如果生产的切烟直接用于销售,切烟要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了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非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体现了非重复征税的原则。
2。其他用途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了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还用于其他目的,并在转移使用时征税。出于其他目的,它是指在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中使用纳税人,以及在礼品,赞助,筹款,广告,样本,员工福利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临时法》税项和税率表中所列的15种产品以外的产品消费税规定。
如果将原油加工厂生产的汽油与应税消费汽油混合成溶剂汽油,则该溶剂汽油为非应税消费品,加工厂应就自纳税额缴纳消费税生产但不征收增值税。所谓“在建工程”,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各种建设项目。
3。计算组成应税价格和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用于其他用途,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出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当月不同时期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不同的,按照加权平均销售额计算。但是,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不应计入加权平均值:
(1)售价显然很低,没有根据;
(2)没有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没有销售或该月未完成,则应根据上个月或最近一个月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税款。
如果没有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根据组成部分的应税价格计算税额。计算应税价格的公式为:
根据从价法计算组成部分的应税价值的公式:
组成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税金额=组成应税价格x比例税率
用于计算基于复合税法的税额的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的应纳税额=组成的应税价格×比例税率+自己生产和使用的数量×固定税率
我相信有很多学生想学习会计。每个人都可以关注编辑器的标题。私人信件[学习]可免费获得一套系统的会计学习教程!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内各个环节免征出口货物并返还流转税,这是国际惯例。出口退税制度可以避免重复国际征税,有利于出口商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它是规范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我国增值税的重要制度。
进行业务改革后,增值税税率的范围扩大到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与商品出口退税制度相对应,企业改革也有类似的零税率制度。从2012年上海试点改革开始到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改革,对跨境纳税人的零增值税率和免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包括扩大零税率范围,简化文档加快退税流程为纳税人带来了便利。
不论商品,服务或无形资产如何,都必须满足“实际出口”条件才能满足零税率或免税条件。在货物领域,税务机关将实际出口货物作为重要依据,并利用海关和其他部门的数据或文件来确定是否应给予纳税人优惠待遇。跨境应税行为与货物有显着区别,是无形的,不受海关监管。因此,如何从政策层面上定义跨境应税行为以达到“实际出口”条件,是企业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根据不同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特点,《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对“实际出口”提供了不同的标准定义,可分为五类(见下表)。如果建筑服务要求在海外发生应税行为,则服务接受者不必是海外单位或个人。研发服务要求接收者是海外单位或个人,应税行为完全在海外消费,并且不需要发生应税行为的地方。
纳税人是优先享受零增值税率还是免税政策,还是经税务机关审查,应根据以下几点判断:
首先,确定某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可以享受零税率或36号文规定的免税政策,根据附件4确定是否满足条件,然后完成相关文件和备案要求。在五种判断标准中,引起注意的一种是应税行为的接受者和消费地点的判断标准。 36号文介绍了“完全海外消费”的要求,并给出了框架说明:“(1)服务的实际接收者是海外的,与国内商品和房地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国外使用,与国内商品和房地产无关。。 ”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简称为“ 29号公告”)为了以枚举的方式解释完全海外消费的情况,36号文的补充和解释对指导双方税收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认为,36号文增加了“完全在国外消费”的限制,使跨境免税政策更加完善。在36号文发布之前,跨境应税行为仅要求服务的接受者为海外实体,而无需考虑消费应税行为的地点,因此某些行为不是“实际出口”的,而是可以仍然享受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情况1:由国内公司A提供房屋估价服务,国外公司B在中国拥有房地产,并委托公司A评估该财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征税试点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享受免税。但是,根据36号文的规定,由于甲公司提供的认证和咨询服务与国内房地产有关,不满足完全境外消费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考虑到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36号文和29号公告的规定很难涵盖所有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企业是否完全符合海外消费的要求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讨论:
(1)如何确认服务的接收者
36号文要求该服务的实际接收者在海外。通常,企业的接收者相对容易确定,但是当企业中有三方或更多方时,如何确认服务的接收者可能会引起争议。作者认为,这时应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服务的合同订约方,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服务转售的存在,以确认服务的接受者。
案例2:国内公司A提供咨询服务。它与海外公司B签订协议。公司A为公司B的国内子公司C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由公司B支付。根据集团间协议,C公司将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者认为,在案例2中,实际上有两个独立的交易。第一笔交易是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咨询服务,第二笔交易是B公司将服务“转售”给了C公司。作为两项独立的经济行为,第一笔交易的购买者是B公司。在满足其他免税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根据36号文的规定,第二笔交易的买方为C公司C公司需要为B公司代扣并支付国内增值税。
(Ii)是否只需要考虑商品和房地产,而不必考虑其他国内因素
36号通知将“与中国的商品和房地产无关”作为完全海外消费的条件之一。从上下文可以理解,在中国无需考虑应税行为是否与其他因素有关。但是,作者认为,完全在国外消费的条件是帮助双方税收确定应税行为是否为“实际出口”。因此,应在判断中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而不仅仅是从商品和房地产的字面解释上。根据29号公告第2条第14款,以下情况并非完全在海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天气服务,地震条件,海洋条件,中国的环境和生态条件,地震服务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该规定也可以证实作者的观点。
情况3:国内公司A提供天气监测服务。国外公司B委托公司A监视该国某处的自然气象情况。自然的天气显然不是增值税口径下的商品和不动产,这项服务与家庭商品和不动产无关。但是,无论29号公告的规定还是基于生活经验的消费理解,我们都可以得出上述服务在中国消费的结论。因此,甲公司将无法享有相关利益。
(3)如何理解36号文“与家庭用品和房地产不相关”中“不相关”的含义
与国外单位或个人的直观因素相比,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国内商品和房地产,“无关”条件更为主观。在实践中,当前的一种解释是假定应税活动“出口”后在海外生产过程中被消费,然后将货物运回中国销售,那么应税行为就不完全符合要求。海外消费,不得享受零税率或免税优惠政策。
案例4:国内公司A为海外公司B提供了研发服务。公司B购买了用于产品生产的研发服务,最终将产品进口到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案例5:国内公司A为海外公司B提供研发服务。公司B在购买研发服务后将其“转售”给海外公司C。公司C用于产品生产,产品最终进口到中国市场以进行销售。
案例6:国内公司A为海外公司B提供研发服务。公司B购买产品生产的研发服务,然后将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然后最终进口到中国市场。出售。
根据上述观点,在案例4至案例6中,由于研发服务而产生的产品最终进入中国销售,所有这些产品均“与国内商品有关”,但作者认为值得商question。首先,是否与国内商品有关,应取决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国家,即应税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中国的现有商品或房地产。其次,出口跨境应税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交易行为,应与后续生产或进口环节分开处理。最后,当货物进口到该国时,将根据到岸价格支付进口增值税。货物的CIF值包括所有生产成本,包括购买研发服务的成本,这表明这些货物已经是另一种。独立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认为,案例4到案例6均满足“与国内商品或不动产无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