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15年第二季度的政策解释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的政策解释现场备案主题: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的政策解释-现场记录时间:2018年4月27日上午8:30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罗天枢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世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动税司副司长林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琳娜孟玉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罗天枢,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尊敬的纳税人rs和同志们,早上好!欢迎每个人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释视频会议。税收政策解释视频将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规范化政策解释平台,以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口译视频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将结合新的税收政策,着力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着重政策解读,着力解决纳税人关注的问题。提高政策执行能力,激活和规范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促进基层税收政策的实施。今天,我们在2018年第二季度举行了有关税收政策解释的视频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增值税改革相关的政策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政策,与税收协定有关的税收政策,和减轻贫困。解决税收政策。这些都是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问题。在这段视频解释中,总局邀请了一些北京的纳税人代表以及上海,浙江,河南,四川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的基层税务官员,并在解释后特别保留了一些问题。当时,现场反应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官员的关注。全国各地的纳税人代表也应邀参加了会议,欢迎大家。此外,视频将在整个过程中接受网民的提问。讲解员将现场回答网民提出的一些典型问题。欢迎网民积极参与提问。该视频会议的内容具有时间敏感性,并且与许多新政策的实施直接相关。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介绍并解释最近宣布的税收政策。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标准的要求。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统一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规模公告》(财税【2018】 33号),并制定了支持性公告。首先,我请商品及服务税司副司长林峰对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作出解释,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司长林峰】谢谢大家好!今年3月28日举行的大议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并出台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低税率,税率分别由17%和11%降低1个百分点;二是统一标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度应税销售标准为500万元;第三是设法保留税收返还,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合格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投入的税收抵免应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重要决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第32号和第33号财政和税收文件。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两份17号和18号公告。下面,我将重点介绍这些政策的引入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您可能更担心调整增值税税率。您为什么这次降低了17%和11%的税率,而不是调整6%的税率?首先,让我介绍设计税率调整计划时的注意事项。我们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行业间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我们必须谨慎。行政部门和财政部反复考虑了余额,并进行了几轮计算。在一些预先研究的改革计划中,已经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各个行业的税收负担,减税和维持财政平衡。具体来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现行税率调整是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和增强实体经济,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措施。第二,考虑减税并保持财政平衡。第三,着眼于减税,弥补“短板”。在早期阶段,全面开展了业务改革和增加试点计划,税率分别为17%和11%的行业规模相对较小。因此,本轮税率调整方案将减税方向重新指向了原来的增值税行业和运输业。诸如建筑业之类的行业,必须缴纳11%的税率,其中还包括补充性减税的“短板”。那么,在应用税率调整政策时应注意什么呢?我将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如何理解“从5月1日起”的税率调整。所谓“从5月1日起”是指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如果应纳税额在5月1日之前发生,则将采用原始税率17%和11%,并以原始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如果应纳税额在5月1日之后发生,则将应用调整。新的税率分别为16%和10%,并根据新的税率开具发票。其次,如何在调整税率之前和之后链接发票。根据以上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已经在税率调整之前以原始税率为业务开具了发票。 5月1日之后,如果发生销售折扣,中止或退款,则纳税人将按照原始适用税率开具红色发票;如果发票错误并且需要重新发行新发票,则首先以原始适用税率发行红色发票,然后重新发行正确的蓝色发票。如果纳税人在调整税率之前未开具发票,则需要重新开具发票时,也应按原始适用税率重新开具发票。有必要提醒大家,默认情况下,税控发票软件的“税率”列显示调整后的税率。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纳税人需要手动选择原始适用税率来开具发票。第三,如何减免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大家对此更加关注。财税第32号文件有两项规定。一个是一般规则。随着税率的调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扣除率已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特别规定阐明,纳税人购买用于生产,销售或佣金加工税率为16%的商品的农产品时,应按12%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在调整税率之前,税率调整后,按10%和12%扣除。总体来讲,关于农产品减免的问题,总体思路和精神仍参照去年退税率颁布的财税【2017】 37号文。在此,我想对与12%的抵扣率有关的问题做一些解释: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对农产品的购买要扣除12%?在此次税率调整中,农产品减税率仍然是政策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2017年7月,实施增值税税率“四三”改革。降低农产品税率后,为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对这些企业采取了过渡措施,以保持扣除强度不变。在11%的扣除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点,并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税率的差异保持在4个百分点(占产出的17%)。项和输入项的13%)。通过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将从17%下调至16%。我们的总体考虑是降低税率。退税率和扣除率应同时降低,这有助于规范增值税制度,降低税收风险。因此,扣减率也同步降低了一个点,确定为12%。与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的扣除额相同,只是在10%的基础上增加了2个百分点。 2。减免税率为12%的适用范围,在此我要再次强调,它仅限于纳税人购买的生产税率为16%的商品的农产品,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的适用税率或成品为10%,不在额外扣除政策的范围之内。其中,进项税是根据10%的扣除率计算的。 3。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凭哪种凭证抵扣12%?让我总结一下,有三种可以享受额外扣除政策的账单:一种是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以适用免税政策销售自产农产品;它将获得由一般纳税人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特殊的进口增值税支付表格;第三是从小规模的纳税人那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小规模的纳税人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当指出,在批发和零售业中销售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额。 4。被授权扣除农产品的纳税人,仍按照批准的扣除管理方法的规定,将固定销售额,扣除率应为商品销售的适用税率。第四,如何填写申报表。为了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实施,同时考虑到政策实施后的效果分析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坚持不做大调整的原则。在保留原始申报表的基本结构和列的同时,附上纳税申报单信息的各个列的内容(1)(当期销售明细)和“附有增值税申报表的信息(3)” ”(服务细节,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将原来的17%项目和11%项目列名称更改为16%列和10%列,并禁用了“ 13%税率”的相关列。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需要申报上一年度的税款,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当纳税人申报原税率分别为17%和11%的应税项目时,其与调整申报单后,分别填写相关栏目。简而言之,从6月报告期开始,如果纳税人要申报应税项目的17%和11%,则可以分别填写16%和10%项目的相关字段。 2。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将作两点介绍:第一项是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年度销售标准的高度统一性。一是简化税收制度。目前,三阶段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系统设计过于复杂。在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纳税人的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越来越模糊。谁应该执行500,000标准,谁应该执行800,000和500万标准?划分更加困难,这很容易导致税务公司之间的纠纷。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收制度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整合现行的三个标准。二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增值税税收实践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给予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特别是较小的选择权,是由纳税人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是非常可喜的政策。通过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到今年年底,允许已注册为一般纳税人标准较低的企业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简单的税收计算带来的税收便利和减税奖金,第二项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注意的事项。首先,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每个人都应该注意到,第18号公告的第1条定义了向小规模纳税人转让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将其转移给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一:只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能转让给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果会计核算合理,则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税收信息。也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注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工业,商业五十万,商业八十万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将这两个术语联系起来可以理解为:这意味着可以将根据工业50万和商业80万的标准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具有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的一般纳税人,转移给小规模的纳税人。从另一角度看,本次允许转让登记,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进行业务改制和增加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条件2:在转移登记日500万之前的连续12个月(税期为1个月,下同)或连续4季度(税期为1个季度,下同)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元。同样,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能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注册的一般纳税人才能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 5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要求。它不在可转让注册的范围内。第二,纳税人何时可以转移到注册处?纳税人独立选择是否满足转移登记条件的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移到小规模纳税人,转移登记过程也由纳税人启动。但是,每个人都应注意,该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18年5月1日,终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换句话说,如果合格的一般纳税人需要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从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手续。换句话说,在5月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后,您将无法执行转移注册程序。第三,在转让登记后,何时应按照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缴纳税款。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移给小规模纳税人后,从转移登记日的下一个期间起,按照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目前的转移登记日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了解本文的规定,重点是“下一个期间”和“当前期间”。所谓的“下一期间”和“当前期间”是指该税所属的期间。这是“增值税暂行规定”中的基本概念,无需过多解释。但是,由于有两个月度和季度税期,因此本文在实际实施中可能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因此应按照本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原先按月纳税,转移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很简单。在注册日期的月份,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下个月开始,该税款将改为简单的税款计算方式。第二种情况是,原来的每月纳税额,转为季度纳税额后。由于大多数地区都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季度纳税,因此这种情况可能非常严重。在这方面,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在转移之日支付税款。从转移日期的下个月开始,应将其更改为简单的税款计算,并每季度支付一次。例如,转移登记日是7月份,纳税人仍按照7月份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开始,它将更改为简单的税款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从8月到9月实现的税款将在10月报告期内报告并支付。第三种情况是原始税款是每季度支付一次,注册后,税款是每季度继续支付一次。这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在转帐日期的季度中,税款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缴纳,从下个季度开始将更改为简化的税款计算。第四种情况是原始税按季度支付,而更改注册后,税按月支付。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基本上不会发生。如果是这样,在转移注册日期的那个季度,仍将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并且该税款将从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按月计算。四是如何抵扣进项税。近年来,增值税的管理一直在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等级,而有关政策法规,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允许将普通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可以说,这是一项崭新的政策,没有成熟的可供借鉴的方法,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和处理。其中,未由注册纳税人扣除的进项税是重点。在通常情况下,您可能认为应该将尚未扣减的进项税从进项税中转出,直接增加企业成本。尽管这很简单,但是存在更多问题。首先,未扣减的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成本转为成本意味着不能进行进一步的扣减,这对企业是不利的。第二个是,转让注册的纳税人可以在将来的转让前调整业务,包括退货,折扣等,以及退税和自查退税。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第三是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申请退还尚未扣除的进项税。因此,有必要继续计算尚未扣除的进项税。对于如何计算尚未扣除的进项税,有几种选择。例如,可能要求纳税人建立分类账帐户进行管理,并每月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还可以调整申报表并添加相关列,以要求纳税人每月填写和报告。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会计负担,不是最佳选择。经过反复研究,我们最终确定,纳税人尚未申报的进项税额和当期登记日的期末剩余税额抵免额,计入“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中。 。它可以满足需要,简单易行,并且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有必要提醒大家,由于转移纳税人在转移登记之前调整了业务,未扣除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计算税收,税务机关也应提供指导。注意预防税收风险。具体规定已在第18号公告中阐明,此处不再赘述。第五,转让前如何调整注册纳税人的业务。纳税人转移注册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涉税会计。但是,由于销售折扣,停产或退款,可能需要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重新注册的纳税人在向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将大大增加纳税人会计的复杂性。因此,第18号公告规定,注册纳税人的转让具有上述业务,调整上期的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交税额。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不需要纳税人重新计算上一期间的税款相关数据并填写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调整一般纳税人期末最后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与原始申报结果相比,纳税额可能少付了,或者如果多缴了税款,则无需重新填写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但它将包括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款中。当前应纳税额,并填写在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中。这一点需要大家的关注。第六,如何转移注册纳税人开具发票。重新注册的纳税人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来处理发票。 18号公告有相应规定。我将帮助您在此进行梳理:首先,从下一个转让登记日期起,重新注册的纳税人将获得增值税。应税销售,应按收款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为满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实际需要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转移登记后已经收到税收控制设备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批准了票种的纳税人,有可能继续自行发行特殊发票,而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发行特殊发票的试点行业的限制。第三,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如果需要重新分配发票,交换发票或更换发票,以转移注册纳税人的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则应按原始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第七,注册纳税人是否始终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次,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同时,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注册的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给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情况。选择一种适当的税款计算方法支付增值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纳税人在转移后将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日后转让时,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后,应将其注册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再次将其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后,3。关于进项税额抵免的进项税额抵免问题,在国际上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通常从本国出发,并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将不予退还并结转到下一个税期。扣除;有些退税是有条件地实施的,例如,税收抵免必须高于一定金额,或者税收抵免应持续出现超过一定时间段。考虑到退税的全面实施将影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因此存在较大的欺诈性退税风险。自1994年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中国采用了以扣除额为基础的处理方式。近年来,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可控风险的前提下,已尝试在少数产业(例如大型集成电路项目)中保留退税。在此次改革中,增值税抵免的试行范围非常明确,即国家鼓励的装备制造业等先进服务业,研发等重点服务业等现代制造业。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试点退税中获得退税。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增值税抵免额将一次性退还,以缓解这些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该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目前,我们正在与财政部一起研究具体的登陆方式,一方面是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是积累经验,以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建立制度化的退税和保留机制。以上是我要介绍的,谢谢大家! 【罗天枢】谢谢林主任的解释。在下面输入问题部分。请来基层的纳税人和同志们提问。首先请这个同志。提出问题之前,请自我介绍。谢谢! 【现场观众】谢谢。我来自北京。。。国际教育技术有限公司。。。。我们是一家商业企业。我们一年前的销售额不符合80万元的标准,但是为了方便开票,我们自愿选择注册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林局长,就我们公司而言,这一次可以转移给小规模纳税人吗? 【林枫】感谢您提出问题。先前自愿选择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企业,属于这种可转让的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范围。当然,如果要进行转移登记,还取决于应税销售额,也就是说,在申请转移登记之前,贵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了500万。超过5亿,【罗天枢】请继续提问。问这个举手问这个问题的同志。 【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来自中国……建筑有限公司。。。。。。。。。。。。。。。。。。。。。。。。。。。。。。。。。。。。。。。。。。。。。。。。。。。。。。。。。。。。。。。调整增值税税率之前会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原始适用税率补编。那我想问林局长,我们有一些简单的税项计算服务。如果在调整税率后还清发票,是否会按11%的税率还清? 【林枫】谢谢您的提问。第18号公告第9条关于发票补给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针对您刚才所说的情况,在税率调整之前,已按11%税率征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偿还发票,则应按11%补充发票税率(如果是简单的税率计算)则此税率调整不会影响建筑服务。如果需要退还发票,则将根据简单应税项目的收款率随时退还发票。 【罗天枢】请继续提问。请工作人员将麦克风传给同志。 【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方顺庆。请问林先生,按季度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将在本季度中旬申请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交税? 【林枫】谢谢,这种情况确实会在基层遇到。一般纳税人转移给小规模纳税人后,从转移登记日的下一个期间起,按照简化税法计算增值税。这里的“下一个期间”是指税收所属期间的概念。对于季度纳税,让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例如,5月,纳税人申请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它是季度纳税人,因此该纳税人在第二季度,即4。在6月,仍应根据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计算税金,并且应将纳税申报单作为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 7月报告期内的最后一次。自7月1日起,他的身份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始根据简化的税款计算方法来计算和支付增值税。 【罗天枢】谢谢林主任的解释和回答。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呼吁全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延期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2018年第22号),于2018年5月1日生效,在上海,福建省(包括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接下来,请财税厅副厅长叶林二与财税【2018】 22号文件一并解读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林二】大家早上好!接下来,我将介绍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政策。一,政策背景和意义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国家协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即“第一支柱”;企业和个人保险和共享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第二支柱”;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启动时间等因素,各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有所不同,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相对缓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延期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 22号)。它在促进中国老龄化的社会趋势和提高普遍捐赠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作用。 2。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1)政策的基本思路试点政策采用递延所得税支付模式,从个人纳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支付,积累和接收中提供税收优惠规定,即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购买了合格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在纳税链接之前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支付费用,直接减轻了个人所得税负担;在积累环节中,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个人收益直接增加; ,可以享受低税率。具体方法是:在支付环节中,纳税人购买递延税款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可以按一定数额抵扣其支付费用,直接减少个人当期应纳税额;在积累过程中,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由专业保险公司经营,投资收益稳定,账户资产长期升值。试点政策在此阶段不对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入。在征收过程中,个人收到企业养老金收入时,将按照“其他收入”征税,其中25%免税,其余75%则按10%的比例税率减免,最终纳税人的实际税额为负数仅为7。5%,远低于该项目对应的20%法定税率。以这种方式设计税率的原因是,鼓励人们通过低税率通过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地改善其养老保障,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工资,劳动报酬或个体工商户。对于生产经营收入,收入环节的税率应考虑这些收入项目的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以反映税收政策的谨慎性。 (2)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和合格的商业养老保险?该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购买符合要求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来享受试点政策。其中:个人商业养老金帐户由纳税人指定,用于从递延商业养老金保险费,收入和资金中收取个人收入。保险公司根据“稳定收入,长期锁定,终生收取和精算余额”的原则开发和设计合格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以满足被保险人对安全性,盈利能力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养老金账户资金的期限性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以目录方式进行管理,具体产品指南将由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以参照本指南购买相关的养老保险产品。 (3)试点时间和区域试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它将在上海,福建省(包括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多个地区实施。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在实施试点政策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密切关注该政策的有效性。实施和全面研究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其中,连续获得劳务报酬的个人,是指为同一个单位提供劳务六个月以上而获得收入的纳税人。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确定其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标准,不受纳税人实际工作地点等因素的影响。另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者,个体所有者投资者,合伙的自然合伙人以及承包和租赁经营者,这些经营者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以及企业的承包和租赁经营中获得收入。和试点地区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为准,确定其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特别是,如果纳税人同时从试点地区的两个或多个地方获得上述收入,则他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地方享受该政策,而不能重复享受该政策。 (五)具体政策内容1。支付环节: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购买合格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一定标准前扣除税前:(一)首先取得工资和连续劳动报酬的纳税人。计算税前可以扣除的限额:以纳税人当月所得工资或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6%为基础,与1000元的标准进行比较,下限为扣除的限额。 。其次,税前扣除额是根据限额内实际扣除额的原则,即将计算出的扣除额度标准与实际支付的月度保费进行比较。较低的金额实际上可以在税前扣除。量。为了及时享受试点政策,纳税人应在取得延期缴纳的养老金抵扣证明后,尽快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扣缴扣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扣减。例:张三在福州某单位工作,于2018年6月购买合格的递延税项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纳800元,并于7月初获得缴纳递延税项养老金扣除证明,并立即提供给代扣代缴债务人。假设张三在7月份的工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而他在8月份的工资收入为人民币。他的税前扣除额是多少?分析:张三在7月初获得了递延退休金抵免税证书,并将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因此他可以从7月开始享受试点政策,但是由于工资收入每月都会变化,因此抵扣额会有所不同。 。以7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以1000元为基础计算比较,以确定税前扣除额。 * 6%= 780元,因此他的税前扣除上限是780元。由于扣除额实际上是在限额内扣除的,因此有必要将扣除额780元与张三每月支付的保费进行比较。 800元的月保费大于780元,最后张三实际上可以在7月份扣除税前780元。 8月份,张三的工资收入变为人民币,然后人民币* 6%= 1200元,高于1000元,因此他的税前扣除上限为1000元。他实际支付的保费是800元,低于扣除额1000元。最终,张三实际上可以在八月份扣除税前800元。 (2)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企业与公众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活动中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体业主投资者,合伙自然人合伙人,承包经营者首先是机构,以及从上一类获得的机构,例如纳税人,他们还必须计算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年都要征税,因此将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与人民币标准进行比较。下限是允许的扣除限额。其次,应将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与实际支付的年度保费进行比较,并选择较低的金额以获得税前的实际可扣除金额。享受政策时,个人企业主,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租赁经营者在获得信息平台颁发的延期退休金扣除证明后,即可自行计算扣除额。税前扣除。 2。积累环节积累环节的养老金账户已关闭,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暂时不计税。 3。根据保险合同,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每月或每年领取商业养恤金。试点政策免除了所收到的企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其余的75%是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和支付的,这相当于总税负的7。5%。相应的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并直接支付。例如:张三长时间购买了合格的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假设他退休后将每月领取,每月还款额为2000元,那么他每月应交税额为2000 * 75%* 10%= 15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代扣。 【罗天枢】谢谢叶主任的解释。以下仍然是一个问题。请邀请这位同志。我想问叶先生,如果《财税第22号文件》中提到的个人是否从试点地区的两个或多个地方获得收入,他们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地方享受试点政策。这意味着什么? 【叶琳】谢谢您的提问。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纳税人从试点地区的两个或多个地方获得相同类型的收入,例如两个工资,或者同时获得两个不同类型的收入,例如两个都来自劳动报酬如果有工资收入,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扣缴单位,计算一个收入项目的扣除额,并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作出此规定的原因是,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同时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入,无论扣缴义务人哪一方不能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都难以准确计算出扣除限额;另一个方面是要避免诸如双方扣除,纳税人重复享受政策以反映政策公平性之类的问题。 【罗天枢】谢谢叶主任的解释和回答。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收形势的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明确税收协定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接下来,国际税务局副局长孟玉英将解释税收协定的税收政策,然后回答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孟玉英】谢谢!早上好家伙!接下来,我将重点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两个文件,重点讨论税收协定中的``实益拥有人’’概念和解释税收协定中的某些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1)公告背景1。“受益所有人”的起源和适用范围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约为了防止滥用协议,规定只有在实益拥有人是另一方居民的情况下,才应适用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税率。对于“实益拥有人”的概念,税收协定范本早就不清楚。为了规范“实益拥有人”概念的应用,(以下称为“ 601号公告”),它阐明了“实益拥有人”的概念,即“实益拥有人”是指对收入或收入所拥有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人派生,以及如何确定“实益拥有人”作出了规定。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地情况发布了《关于确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 30号公告”)。 ”,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再根据601号文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确定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即为申请人建立了安全港。识别“实益拥有人”的身份,进一步提高“实益拥有人”的地位。人民“规则”。2。“受益所有人”规则遇到的问题在执行601号通知和30号公告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规则时遇到了各种问题:首先,一些安排没有滥用其目的和结果。协议难以享受税收协定对文件的待遇;其二是一些安排,有滥用条约的风险较高,由于现有文件中规定的某些判断标准容易被规避,因此难以充分预防和处理三,公告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协定的执行,进一步完善“受益人”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9号公告。就是允许不滥用条约目的和结果的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降低双方收款成本,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 “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6(防止对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的结果是增加了“受益人”判断标准的刚性,并防止滥用具有较高风险的安排。 (2)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1,扩大第30号公告规定的安全港范围,建立第30号公告的安全港,以识别“受益人”,即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在签署另一方的上市公司时,不再根据“实益拥有人”的判断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直接确定申请人的状态为“受益拥有者”。通常认为,当申请人或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缔约方的政府时,在该缔约方中居住的公司和在该缔约方中列出的公司或该缔约方的个人居民,与居住国家/地区(地区)有很强的联系,因此,公告第4条放宽了对安全港的要求,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并将安全港的主体从上市公司扩展到上市公司,政府和个人居民。主体的数量也可以是多个。也就是说,如果多个上市公司合计持有100%的股份,或者多个居民和多个上市公司合计持有100%的股份,它们都符合安全港的要求。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是间接股权,则第30号公告中的规定将继续执行,中间层仍应为另一方或我国居民。 2。不符合“实益拥有人”要求但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机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公告第3条规定,当申请人取得的所得为股利时,不符合“实益拥有人”的条件。符合条件但符合本条规定的,视为“符合条件的所有者”。 “受益拥有者”。与安全港规则不同,本条规定的情况不能直接确定申请人为“受益人所有人”。根据公告第2条中列出的因素,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股份的100%的人是否有资格对“所有人”条件进行“受益人”综合分析。该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是申请人居住国家(地区)的居民。如果香港居民E投资内地居民并获得股息,则香港居民F直接持有香港居民E的100%的股份。尽管香港居民E不符合“实益拥有人”的条件,如果香港居民F符合“实益拥有人”条件,香港居民E应被视为“实益拥有人”。第二种情况是,满足“实益拥有人”条件的人不是申请人居住国家(地区)的居民,在间接持股的情况下,该人和中间层应为合格人。所谓“有资格的人”,是指该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优惠。如果香港居民G投资内地居民并获得股息,则新加坡居民I通过新加坡居民H间接持有香港居民G的100%的股份。尽管香港居民G不符合“受益人”的条件,如果新加坡居民I符合“受益人”“所有人”的条件,并且新加坡居民I和新加坡居民H在中国的收入是股息,应该认为香港居民G具有“实益拥有人”的身份。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居民G按照内地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不是新加坡居民I享受中新税收协定待遇。 3。修改第601号通知中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确定的不利因素601号文第2条列出了“受益所有者”身份确定的七个不利因素,其中两个已被修改和删除两个因素:(1 )对601号通知第2条第1款的不利因素的修正601号通知第2条第1款改为:“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收入,或分配给第三国(地区)的居民在实际实施中,税务机关很难获得证据证明纳税人“有义务”付款,但是他们通常可以把握纳税人实际上将其收入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事实。该公告清楚地将“强制性付款”解释为包括“形式付款”事实。 “(2)修改第601条第二项的不利因素,删除第601条第二项的第三和第四项不利因素,并删除第601条第二项的不利因素:申请人没有或没有除了拥有从中获得收入的财产或权利外,几乎没有其他商业活动。“第601条第601条规定,实质性商业活动包括制造,分销,管理和其他活动,但同时在第2条中,“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作为判断的不利因素。两种规定很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为了澄清投资活动是否可以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该公告规定“实质性商业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制造,分销,管理等活动”,同时,很明显,实际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足以确认其活动具有实质性。在分析申请人是否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时,通常还应关注:申请人的资产和人员配备是否与其所履行的职能相匹配;申请人是否对收入或收入来源的财产或权利承担相应的风险,等等。为了了解确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各种因素,我们在解释中列出了几种情况。列举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请详细阅读它们,并在实现中参考它们。需要提醒的是,在阅读案例时,不仅要注意每个案例的结论,还要注意每个案例中提到的每个因素。对每个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尽管申请人具有“实益拥有人”的身份,但是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应用税收协定测试条款的主要目的或国内税法规定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应遵守规避规则。该公告还澄清了不属于“代收收入”的情况,提供了证明“实益拥有人”身份的信息以及需要向省税务机关报告的情况。公告和解释已更清楚地说明,不会过多介绍。 2。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释为了使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准确理解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 2010年避免收入问题》,《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及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国税发〔2010〕75号)。 (以下简称“第75号”公告)详细解释了《中新税收协定》的所有条款。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了第11号公告,对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艺人和运动员以及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等事项作了进一步澄清。下面,我将围绕1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些介绍。(1)关于常设机构的条款,11号公告阐明了两个问题。一是中外合作办学。 11号公告中提到的“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国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和实施措施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由于在中国境内没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以及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和教学活动的地方都是固定的营业场所,外国人(即签约居民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他们应构成中国常设机构缔约方的居民。第二个是关于常设服务组织规定的“六个月”的能力。税收协定劳动类型的规定通常规定,“常设机构”包括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该缔约国另一方的雇员或其他人员提供的劳动活动,但前提是这种活动超过一定期限时间。关于这个时限,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大部分规定为六个月或183天。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解释过2007年发布的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条款。但是,该规定已在2011年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从那以后,一些税务机关继续使用上述废止的规定,引起了一些争议。为了彻底消除税务企业计算方法上的争议,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确定性,该公告明确规定,应以同样的方式理解“六个月”和“ 183天”。关于183天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布的75号文规定了详细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2)公告的第二部分涉及海运和航空运输条款,并阐明了三个问题。首先,很明显,湿式租赁,工艺租赁和定期租赁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行业中,公司通常会租船或定期租船以租船或租用湿船,以节省成本并缓解运力不足的问题。根据国际公认的惯例,通过此类租赁获得的收入应被视为国际运输收入。第二是澄清将海运和空运条款适用于裸租约和干租约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告》。 37“),则以轻型包机或干式租赁方式租赁该船。从飞机或租赁的集装箱及其他相关设备获得的收入为租金收入,而非国际运输收入。原来的75号文规定,从国际运输业务下属的轻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但并未明确规定轻型租赁业务本身不属于国际运输,因此,一些税务机关错误地认为第37号公告的新规定与75号文不同,也就是说,他们错误地认为轻租业务不能隶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甚至不能隶属于国际运输业务。运输业务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海上和空中运输条款。为了消除上述误解,该公告明确指出,从裸租和干租业务获得的收入不是国际运输收入,而是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8条第4款,国际运输业务附带的租赁业务收入应视为处理的国际运输收入。同时,该公告还规定,即使《中新税收协定》第八条第(四)款未作明确表述,也应按照上述理解执行。第三是厘清“关联”业务的判断标准。原来的75号文在“子公司”的定义中规定,子公司是“与主营业务有关并为其提供服务的活动”,具有“支持和附带性质”,但在解释“子公司”的标准时并未强调具有“子公司”的上述特征,辅助活动的收入不应超过国际运输总收入的10%,导致一些税务机关忽略了该活动与国际运输业务的相关性。对于独立于国际运输业务的经营活动,只要其收入占国际运输的年收入,则少于10%被视为辅助活动,这与该协议的初衷不符。因此,本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业务的判断标准,强调企业从事的子公司应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对主营业务的贡献很小,但关系非常密切。主要业务,不能用作独立业务或收入来源的活动。 (3)公告的第三部分是关于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规定,并阐明了两个方面。一种是弄清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术语适用的活动范围。针对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所反映的问题,在原第75号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第11号公告:由艺人,艺人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公司年会进行的电影宣传活动,公司剪彩等。这些活动都是娱乐活动;电子竞技是运动员的活动;对于大会演讲,最初的75号文没有提及,但经合组织示范说明中提到,这不应该是一项娱乐活动。为此,公告很明确,会议演讲通常不是娱乐艺术。人员活动。例如,被邀请来华参加学术会议并发表演讲的外国政客不是演艺人员的活动,但是,如果他们在商业活动中以表演为导向的演说,他们不应该是会议演说,而应该是演艺人员的活动。第二个是阐明针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具体适用规则。根据税收协定中的表演者和运动员的条款,进行表演的缔约国有权对表演产生的收入征税,无论该收入是由表演者,运动员还是其他人收取,并且缔约国的税收不受营业利润,独立个人服务和非独立个人服务限制的税收协定的约束。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如果部分或全部演出收入是由他人收取的,则演出所在国家的税收规定。例如,在雇佣关系中,演出人员产生的收入的一部分由演出人员以工资和薪金的形式获得,而一部分则保留在雇主一级。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表演的缔约国有权对表演产生的所有收入征税,而不论接收者是谁,但具体的税收取决于该国的国内法;此外,在某些避税安排中,所有绩效报酬都是由其他人收取的,也可以根据其国内法规对有针对性地获得收入的其他人征税。 (4)公告的最后部分是关于合伙企业在中国适用税收协定的情况。经合组织在1999年发表了一份报告,并就将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提出了政策建议。主要规则是,当缔约一方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机构并在合伙企业层面上对合伙企业的收入征税时,合同的另一方应将合伙企业收入中来自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被视为由另一方的居民合伙人获得的归属于另一方的居民合伙人的母国,应享有条约优惠。 2010年,经合组织将上述政策建议纳入示范说明。在这方面,一些经合组织国家选择直接遵循经合组织报告和示范说明的规定,但一些经合组织国家坚持认为,经合组织报告和示范说明中关于伙伴关系的规定只有在明确列入条款之后才能适用。协议。为了为在合伙企业中适用税收协定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根据BEPS行动计划2的结果,2017年版的OECD税收协定模型将相关内容纳入了新的协定或协定范本条款中修订税收协定,以供参考。 11号公告是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制定的,该规定阐明了合伙企业在中国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1。对于在中国建立的合伙企业,适用的税收协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其合伙人应为缔约方的居民。因为对于在中国成立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合伙人是中国所得税的纳税人,而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中国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税收条约通常规定,该条约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也是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如果在中国负有税收责任的合伙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应属于税收协定的范围。其次,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被缔约方视为合伙人的收入。是否满足此条件通常取决于缔约方的国内法(即伴侣的居住国)。例如,当缔约一方的国内法将国内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机构时,它通常认为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应由其居民合伙人获得。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将不被其常住合伙人视为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伙伴无法在中国享受约定的待遇。 2。对于在中国境外建立的合伙企业,该公告阐明了在中国适用税收协定的条件,即,如果税收协定规定没有做出不同规定,则外国合伙企业应为另一方的居民,以享有中国条约。治疗。由于在海外建立的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国的合伙法,因此该法律规定的“税前分配”规则不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的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海外建立的合伙企业不属于在中国设立的合伙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因此不属于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的除外范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和实际管理组织建立的机构不在中国,而是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或者在中国没有机构或地方,但有来自中国的收入合伙企业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其合伙人也不是中国所得税的直接纳税人。因此,在适用税收协定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否则合伙企业只有在合伙企业为另一缔约方的居民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合伙人的国内法,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其居民,则合伙企业不受税收协定的约束,也不能以缔约方的居民合伙人的名义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但是,税收协定的条款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例如,2013年签署的《中法税收协定》第4条规定了将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的详细规定。根据中法协议,如果收入是通过在法国建立的合伙企业从我国获得的,并且根据法国税法,该收入被视为是法国居民合伙人获得的,则您可以享受我们的国家没有必要考虑国内法是否认为该收入是由合伙人获得的。如果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没有类似的条款,则中法协定的规定将不适用。 【罗天枢】谢谢蒙古主任。下一步是提出问题。请问这个同志。 【现场观众】谢谢。大家好!我来自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11号公告,11号公告将于4月1日生效。但是,如果在4月1日之前(例如2月1日)在中国提供劳务,该如何计算相应时间?是基于6个月标准还是183天标准? 【孟玉英】谢谢您的提问。 11号公告规定,“如果常设机构的劳务组成常设机构,是指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则应执行“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该法规是为了进一步统一和阐明税收协定的执行。因此,如果您于2月1日来到中国,上述法规也将以183天的标准为基础。【罗天枢】谢谢您,请继续提出问题,请这个同志【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大企业税务分局的黄海林,我的问题是关于在国外建立合伙企业协议的适用问题中国: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另一国的税收居民,而合伙人是该国居民,那么它可以在中国享受条约待遇吗?【孟玉英】谢谢你的问题。对于在国外建立的合伙企业,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只有合伙企业本身是缔约方的居民,才能在中国享受条约待遇。如果合伙人不是另一方的居民,即使合伙人是合同另一方的居民,他们也将无法享受约定的待遇。 【罗天枢】谢谢蒙古先生的解释和答复。接下来,让我们输入第二个主题“帮助减轻贫困和解决相关税收政策”。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扶贫和发展置于执政和治国的重要地位,并将其提高到了与之相关的新高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世纪奋斗目标。决策和部署“一对一”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与贫困作斗争。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再次强调,到2020年,按照我国现行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将摆脱贫困,所有贫困县都将摆脱困境,解决贫困。该地区的整体贫困,并摆脱了实际贫困。为了使纳税人,贫困人口,扶贫工作者和全社会全面了解与扶贫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开展精准的扶贫战。做好总局的减税工作”,整理出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发布。接下来,我想请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世玉解释支持减贫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玉】扶贫战略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涉及到贫困人口,政府等各个领域。 ,企业和社会力量。工业,区域和特定对象类别。根据主席团领导的要求,我们集中了一系列在扶贫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广泛应用的优惠政策,并编入《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扶贫政策”)。 「指南」)的栏位和税额。即将发布。 《指南》按类别列出了享受的主要对象,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以便纳税人可以按计划轻松享受税收优惠。接下来,我将向您介绍与扶贫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18年4月,中国在扶贫领域实施了101项重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自十八大以来发布了48项政策,占近48%。这些政策涵盖6个方面,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就业和企业家精神,区域协调发展,包容性金融和慈善捐赠。 1。改善基础设施,开放发展的“血统”。 “如果你想致富,那就先建路。”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税收支持交通,水利,能源和其他民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扩大贫困地区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改善生产,生计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穷人分享资产收益,并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贫困地区的社会发展环境。主要政策如下:一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和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新项目)的投资和营业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一免”。三减。”二是减免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民住房建设税收。三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免征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2018-04-27 10:14】二是增加工业扶贫和加强自我“血统生产”,发展产业是扶贫的基础。没有工业发展的扶贫是水和无根木材的来源。作为缓解贫困的主要战场,农村地区依靠资源end赋和市场导向来发展适合的农业相关产业。税收政策继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实体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综合生产等许多领域实行优惠政策。利用农业资源,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加强自身。 “造血”功能实现“现场赚钱”。主要政策如下: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减少农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三,减少和免除对农民合作社和“公司+农户”等新型商业实体的有关税收;第四,对蔬菜,鲜肉和蛋制品免征流通增值税。 ,农膜,有机肥,滴灌等农产品,农业技术等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接受免征有关税费;七,增值税。征收和退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降低企业所得税; 3。就业,激发内在的“动机”来单人就业,并使整个家庭摆脱贫困。增加就业是摆脱贫困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个健康,进步的国家应该鼓励劳动,就业,养家,服务社会,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税收坚持扶贫与扶贫相结合。原则是将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积极支持贫困人口创业,激发内生发展动力。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贫困地区的劳动者依法选择合适的渠道。自身条件实现就近就业,稳定就业,积极创业,回国创业。主要政策如下:第一,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的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减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决定,今年将再次大幅提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第三,允许六个行业和四个领域的小利润公司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国务院决定,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的支持。第四,限制对失业,大学毕业生和残疾人等重要群体的创业就业的减少和豁免。促进金融“血液循环”,大力发展包容性金融,增强对贫困地区,农业等薄弱环节,小微企业,农民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通过免税,收入减少,准备金的税前扣除,简单的税额计算等多种方式,以农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支撑对象,鼓励商业,政策,发展,合作等金融收入机构,保险,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增加对扶贫和发展的金融支持,并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贫困地区。主要政策如下:首先,免征农民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且免除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增值税。给农民和小微企业。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涉农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贷款或担保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第三,增值税免于农业保险,公司所得税扣除收入。五,促进区域协调,着力抓“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有针对性的扶贫演讲中反复强调:“决不让少数和地区落后。”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民共有财富的内在要求。消除贫困和协调区域发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与精确的消除贫困作斗争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界地区和贫困集中地区是消除贫困的关键领域。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原中央苏区和新疆困难地区的鼓励产业出台了特殊的区域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如下:第一,对西部地区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赣州,江西,延边,吉林,恩施,湖北和湖南湘西的合格企业也可以享受这一低税率优惠。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第三,对于在新疆困难地区新设立的新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为“两免三减”。第四,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新设立的新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第五,青藏铁路公司免征相关税费。 6。鼓励慈善捐款,社会扶贫是整体扶贫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重要载体。税收政策增加了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额,广泛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促进社会扶贫发挥更好的作用。主要政策如下:首先,企业正在从社会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捐赠中扣除税前所得税,优惠待遇在不断提高。修订《 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后,允许在结转后的三年内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扣除额。其次,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构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自然灾害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捐赠金额中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以下是问答环节,请您首先请该同志。 【现场观众】谢谢!这是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税务局的邓立明。听完您的介绍后,我觉得确实有许多有利于减轻贫困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基层税务干部,我更关心有多少优惠政策实际上可以保证自己的根源和扎根,使人民真正获得利益,而不仅仅是形式? 【王世玉】的确有许多扶贫和覆盖面广泛的优惠政策。这次发布的政策指导方针还旨在全面审查当前的扶贫政策,以确保更清晰,更容易找到扶贫政策,对纳税人和基层人民有所帮助。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了解并掌握扶贫优惠政策。有针对性的扶贫要求更精确地执行税收政策。在实施减贫优惠政策时,我们还将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和咨询,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以及在国家贫困中发布政策指导方针。受灾县(区)。为税收机构提供免费的税收分配政策指南,以帮助企业和公众充分利用各种支持扶贫的税收政策;第二,需要大量的税收干部,特别是近万名贫困地区的税收干部,在做好扶贫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政策方针的宣传咨询工作,对企业和社会提供帮助。贫困地区的穷人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第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与扶贫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评价政策实施效果,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同时,我们将结合新近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更新政策指导方针,并与时俱进,大力推广扶贫税收政策。 【罗天枢】谢谢王主任的解释和回答。在口译员刚刚解释的同时,在线直播平台收到了很多网民关于税收政策的疑问。感谢网友对视频会议的关注,我们已将这些问题反馈给有关局进行解释。人们,要求他们在现场做出回应。会议结束后,现场无法回答的问题将转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和答复。输入下面的第三个主题,请向网友说明问题。首先是关于增值税。一位网友问道:“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我们签订的一些建筑合同已经完成了几年。以前,这些合同是分期付款的,所有发票都按11%的税率开具。请问5月1日,征收和开票是11%还是10%?这是关于增值税政策的问题,请林主任回答【林枫】谢谢您的问题,税率的适用范围是确切的某些建筑合同可能跨越了5月1日税率调整的时间点,但这并不影响确定发生税的时间,因此,与开具发票的时间相同,发票的开票也相同。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则以原始税率计算税款;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则以调整后的税率计算税款。如果您的单位提供施工服务5月1日之后的建议,即使合同在5月1日之前签订,也应按10%的税率计价,并按10%的发票率计价。 【罗天枢】谢谢。以下网民的问题很简短。他问:加油站可以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吗?这是关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问题,请林主任回答。 【林枫】谢谢您的提问。为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公告(国税函发〔2001〕882号)。 )明确要求从事加油销售的加油站,所有人都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并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纳税。因此,在这种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的改革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仍不能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罗天枢】谢谢。这个网民的问题仍然是关于增值税政策。他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并且我们计划在不久的将来转让未完成的建筑项目。此项目受增值税计算的一般方法约束。转让在建工程时,不允许从价差中扣除相应的地价吗?如何扣除?继续请林主任回答。 【林枫】谢谢您的提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在建工程,如果采用一般税法,则在扣除已支付的土地价款后一次性抵扣取得的价款和价款总额。到政府部门。 。 【罗天枢】谢谢林主任的解释。以下网民的问题是:我对延期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非常感兴趣,想购买,但是我不在试点地区。什么时候会推广这项政策,以便每个人都能享受呢?这个问题是关于个人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请让叶主任回答。 【是的】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此次,五部委联合发布了试点递延延期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政策,旨在充分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提高全民养老保险水平,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效应。为了让人民普遍享有改革红利,必须肯定推进试点政策的下一步。但是,该策略涉及很多环节,耗时较长,总体操作较为复杂。为了确保该政策能够有效地产生效果并给人们带来收益感,有必要在小范围内进行“试水”,观察实施效果,然后根据实施效果,五个部委将协调有关促进试点政策的研究。 【罗天枢】谢谢。这个网民的问题是关于“受益人所有者”的。他说,他们公司的投资结构是新加坡公司,然后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然后是新加坡公司,然后是大陆公司。 100%,最终控制新加坡公司是上市公司,并且想知道它是否符合安全港条件。请让蒙古处长回答。 【孟玉英】谢谢网友的提问。关于安全港法规的第9号公告,因此,如果中级BVI公司是新加坡居民或中国居民,则符合安全港条件,否则不符合安全港条件。但是,应该提醒的是,如果他们不符合安全港的条件,他们仍然有机会享受商定的待遇。根据9号公告的第三条,如果最终控制方新加坡公司符合“实益拥有人”的条件,则可以享受约定的待遇。 【罗天枢】谢谢。该网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他说,他们的专业合作社刚刚成立,他的主要业务是负责苹果成员的销售。他想知道合作社是否有优惠政策。这是一个有关扶贫的问题。请王主任回答。 【王世玉】多亏了这位网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减贫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农民合作社出售公司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这些农产品被认为没有价值。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的农产品需加税。换句话说,合作社对苹果的外部销售免征增值税。其次,农民合作社向公司成员出售的农膜,种子,幼苗,农药和农机具免征增值税。第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公司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使农民真正成为不断变化的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专业化水平,规模化和市场化水平,提高农业效率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罗天枢】谢谢您的精彩解释和答复。感谢所有当场提问的同志。尊敬的纳税人和同志们!刚才,政策法规部,商品和服务税部,所得税部和国际税收部的负责同志对最近出台的税收政策,实施措施和优惠政策做了详细说明。减轻贫困。我希望同志能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有关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实施,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红利。今天的视频演示到此结束。谢谢你们!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2018年第一季度的政策解释。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的版权。除了无法确认作者之外,我们没有指定来源。如果涉及侵权,请及时删除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