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如何支付工资以及如何调整工资,《劳动法》和《劳动法法》有明确规定:必须每月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工人支付工资。工资额。但是,蓝庆清的公司没有这样做。作为公司的销售总监,蓝庆清的月薪为人民币,但在任职期间,公司总是先付了一部分,然后又以折价券的形式(即“关爱通”积分)付了一部分。由于这两个部分的费用加起来没有达到商定的总薪金,所以她要求在辞职时弥补差额。另外,当她加入公司时,公司的招聘广告上说,每年将以“固定13工资”的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这样,公司可以决定是否捐赠更多。 “我认为凭单不是工资。公司随意更改奖金形式是违法的。但是,仲裁和一审法院都不支持我的观点。”蓝庆庆说,12月13日,二审法院裁定该公司非法,并责令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及奖金总额为0。03元的奖金。工资分为两部分,非现金部分引起争议。蓝庆庆于2016年9月1日加入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目前,该公司成立仅三年,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数据处理等业务。双方于同一天签订了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蓝庆清担任销售部主任,其工资额以聘用通知为准。蓝庆清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他的税前固定月薪为人民币。绩效奖金是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主要福利包括五险一金,商业保险,带薪年假,年度体检,免费午餐,加班晚饭,通讯补贴等。关于工资的支付,公司主张应支付蓝庆清的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和Guanaitong点。它提供的薪水表显示:人民币/月将在2016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发行,而点子/月将以关爱通积分发行;基本工资(7000元/月),绩效奖金(2017年)2016年3月3日,发放2016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4元,关爱通积分发放7432积分/月;从2017年1月至6月,基本工资和关爱通积分支付标准保持不变,关爱通积分发放7432积分/月; 2018年6月的应付工资为8896。55元。蓝庆清对工资表中应付工资的数额以及关爱通积分和绩效奖金的分配没有异议,但声称关爱通积分不属于工资,属于公司福利。但是,双方确认,可以通过1点人民币兑换1点的关爱通积分,并且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购买购物卡,充值和还款信用卡等。该公司对为什么以这种方式支付工资的解释是出于避税目的。蓝庆庆表示,使用瓜爱通积分进行消费,偿还信用卡等一般需要收取6%的手续费。员工要求赔偿。仲裁机构不支持。 2018年5月30日,公司人事经理任某以泄露公司机密为由口头终止了蓝庆庆的劳动合同。蓝庆清认为,该公司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并同时提交录音证明。蓝庆清提交了三张唱片。第一和第二录音是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18年6月6日进行对话的录音。王在录音中说:“说实话,从赔偿的角度讲,没有必要赔这笔钱。公司。”第三次录音是兰青青与人事部经理任谋的访谈录音,两方委托。确认问题。蓝庆清说:“我一直在这里做,他把我冻结了。”关于这一点,任正非没有明确确认。该公司表示,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并未申请对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提请蓝庆清辞职。辞职的原因是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理想。尽管蓝庆庆泄露了公司机密,但该公司并未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为此,公司提交了《员工自愿离职申请表》。该表显示:蓝庆庆是辞职申请人的签名,离职原因的选项包括:管理原因-公司管理身份。蓝庆清承认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离开的原因不是他自己的支票。关于13个薪金问题,蓝庆庆说,公司每年年底支付13个薪金,标准为人民币。 2018年2月6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的薪水13元。为此,蓝庆庆提交了电子邮件和招聘广告以支持这一工作。其中,电子邮件显示,蓝庆庆的年终奖金为人民币,实际税后金额为人民币。招聘广告显示,该公司辩称,最初的宣传是13薪水宣传,此后在实际绩效过程中已更改为年终奖。年终奖的分配基于公司的绩效和员工绩效。年终奖仅在2017年分配。2018年2月6日授予蓝庆庆的人民币是2017年终奖。蓝庆清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和13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驳回。工资必须以货币支付。法院的终审判决弥补了蓝庆庆对该裁决的不满,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蓝庆清主张该公司的“关爱通”积分不属于工资,属于该公司的福利,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事项的解释》,将双方确认的爱心关卡点数结合起来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消费,每1点价值1元人民币,也就是说,该爱心关卡点数可以用于兑现。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4)第11条规定,蓝庆庆近两年来一直不反对其工资支付方式,法院有理由相信双方都已经同意了他们的工资支付方式,确认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关爱通计分工资,由于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会计处理后应补足差额4442元,形成了蓝庆庆提交的备案凭证迟于劳动合同终止之时,并且未能客观反映该公司及其劳动合同已终止的事实,它不支持e要求赔偿。尽管蓝庆庆主张每年支付13份薪水,但他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资和薪水应以要约通知为准,《招聘通知》没有13笔买卖协议。仅凭招聘广告不足以证明有13笔销售协议。因此,蓝庆清的建议不被支持。蓝庆清拒绝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给工人本人,不得扣减工资或不合理拖欠职工工资。 “《条例》第5条还强调:“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能以实物或证券形式代替货币支付。”非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险制度。应严格禁止,因此公司的非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一审判决中法律的适用错误,经测算,公司需要向蓝庆清支付工资差额。03元。该公司承认已经实施了13薪制,后来将其更改为年终奖金。由于此变更对员工无益,因此该金额已从原始固定金额更改为根据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员工绩效进行核查,甚至没有发出。因此,公司应依法提供有关雇员重大利益的变更证据,以证明该雇员同意有关变更,并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年度的条件,标准和制度基础-更改后结束奖项。由于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应承担证明不能承担的后果。经测算,蓝庆卿上班时的薪水为13元。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同时下令该公司赔偿蓝庆清的工资差额和13笔工资,共计0。03元。本报记者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