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为避开监督,国内公司公开成立了一个特殊的机构,并在海外建立了空壳经营协议,以控制国内经营实体。这种操作通常称为建立红筹结构。结构中的顶级控股公司(空壳公司)都选择在开曼设立。在2018年,随着世界各国为加快避税目的而共同努力的进程加快,开曼颁布了英属维尔京群岛《 2018年经济物质(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法》(《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物质法》)和开曼群岛。压力很大的“ 2018”。国际税收合作(经济本质)法(“开曼经济本质法”)于2019年生效。最近,为了促进《经济实体法》的实施和实施,开曼群岛发布了《地理移动活动经济实体指南》(第一部版”(《开曼指南》),进一步阐明了《经济实体法》的有关规定。 “开曼群岛和其他地方的政府已经相继实施了经济实体法,要求在当地注册的实体从事特定活动,例如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实体,应具有足够的商业实质,否则将面临罚款或传统的“壳牌公司”的典型挑战将是巨大的,红筹股上市,海外投资,海外知识产权控股公司和债券发行SPV的结构也面临严峻考验。 “金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慈律师认为。2019年,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规则很明确,满足一定条件的红筹架构企业得到了正式认可。一些公司也表示愿意。回归,但是一块石头激起了数千波浪潮,一系列新的变化。在文件发布的背景下,如果红筹结构的顶级控股公司存在问题,它将不可避免地有严重影响红筹结构企业股权的稳定性,有一层阴影,重回隐患据记者了解,开曼等地经济实体法的实质是确定“相关实体”是否合法。在开曼和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地方注册的“”符合相关的经济实质性要求。要确定其是否受到《经济实质性法律》的影响,首先,有必要评估它是否是“相关实体”以及是否从事“相关活动”。其中,它分为纯控股实体和非纯控股实体两种类型,遵守经济实质的要求也不同。记者从几位投资银行家和律师那里了解到,换句话说,红筹建筑公司必须注意这一政策变化带来的潜在风险。 “这种类型的公司通常在IPO之前就有很多融资活动,并且作为整个集团结构中最顶层的结构,它控制着集团公司的核心管理,并且可能属于“融资”和“总部业务”类别。 “每个公司都会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就具体项目而言,参与离岸交易的每个团队都需要仔细审查项目的结构和计划,并确定每个离岸实体的实质性影响。”中伦律师事务所平平合伙人指出。如果有关公司未能通过经济实质要求的测试,最严重的情况是该公司被取消,或者为了满足法案中规定的要求,该公司可能还必须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而且,《经济实体法》的颁布所产生的连锁反应不仅会带来罚款和注销注册公司,而且红筹企业通过科学技术委员会返回国内市场时将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实际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制定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计规则时也关注企业在国际避税天堂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学技术委员会股票发行与上市问答》中有特殊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为在国际避税天堂建立具有复杂持股比例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建立基于发行人的理由,合法性和合理性,真实性的机构。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控股,信托控股,是否存在影响控股权的各种协议,股东的资金来源等需要检查的问题,说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所有权明确,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发布验证意见。 “有几项新的声明需要引起注意。首先,国际避税天堂的声明正在出现,这也反映了交易所对最新情况的关注。此外,尽管中介机构的所有要求都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和披露:中介机构,一般而言,中介机构必须做很多远远超出基本要求的披露工作。如果红筹企业的结构由于政策变化而不稳定,那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上市。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告诉记者。一位中国经纪人在北京的投资银行部的另一位代表说:“乍看之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仍然相对正常,但它们也说明了一些底线问题,例如股票稳定性,从当前的经济实体法的潜在影响来看,如果出现不令人满意的要求,则可能最严重地取消该公司。这无疑要求中介机构花费大量精力来表明该公司没有这种隐患,并消除了监管和投资者的疑虑。根据开曼经济实体法的要求,在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相关实体从开始从事相关活动之日(即1月1日之前)起,必须遵守《经济实体法》的要求。 2019年。存在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必须从2019年7月1日起遵守经济实体法要求。也就是说,大多数红筹建筑公司仍然有时间做出选择,特别是如果他们想返回到近年来的中国。资本市场公司,无论是花费一定的价格通过测试以保留外壳结构,还是彻底拆除红筹结构。 “经济实质性法案的影响可能使科技委员会允许红筹结构公司返回的便利大大减少,企业仍然回到是否要拆除的问题,但是如果企业没有被列为上市公司,而边境的壳结构对公司的海外业务影响不大,那么拆解结构仍然是最佳选择。正如该人所说,仍有一些企业无法解散,但诸如律师和证券公司之类的中介机构也正在积极研究和解决当前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评估开曼的经济状况是否令人满意。从本质上讲,成本是多少?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如果行不通,就必须研究其他方法;一位敬天和诚实的律师说;记者获悉,已有中介机构在讨论离岸是否可以将实体解析为拥有合并报表和已纳税的在岸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姚平平指出:“从立法背景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注入开曼经济实体并不是开曼控股的唯一途径。红筹股结构下的公司要满足开曼经济实体法的合规要求,因为开曼控股公司是根据红筹股结构e通过个性化的税收筹划,可以完全结合自身情况,获得并宣布对整个集团而言最佳的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从而完全避免了向开曼注入经济实质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