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如期而至,如何限制海外避税?最近,央视新闻长时间播出了有关CRS的详细信息。同时,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今日下午在新闻处宣布:「内地与香港已开始征税。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已生效。上周四(6日)这次CRS确实如期到达CRS(通用报告标准)被翻译成中文,称为“通用报告标准”,也称为“统一报告标准”。“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定范本和统一的报告标准主管当局之间的协定范本是规范各个国家(地区)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业务文档。和基于互惠模型的多边版本,统一的报告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和流程要求金融机构收集和报告有关外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和公司帐户的信息。简而言之,它是一组用于各国金融机构的标准模板,用于根据某些标准文件和某些规则收集本国非居民客户的一些信息,然后通过各国税务局进行交换。详细信息如下:尽管它很少出现在公众眼中,但中国的CRS相关文件已经开发了两年。具体时间表如下: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非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等概念的分析相对枯燥且专业。我们只是在这里谈论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这是基于中国独特的外汇管制,外汇不合规金融资产信息是否将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惩罚。尤其是2017年12月8日发布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税务信息尽职调查规则》中发布的单位包括外汇管理部门,这使得该问题更加实际。让我们看看我国对居民使用外汇购买的限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章》(国务院第532号令)“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发生逃避外汇等欺诈性转移境内资金的行为,外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外汇,并处三十倍以下的罚款。逃避外汇的金额;如果情况严重的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外汇出境渠道是否合规,使用范围是否合规,将涉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一桩相关案件:“河南江江分拆外汇逃逸案2017年1- 4月,江某以非法转让资产为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外汇购汇额度,个人资金以伪造的个人自费旅行名义分割购买外汇后进入香港账户,总金额为269。38一万美元。这种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交易》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处以人民币38。77万元的罚款。鉴于我国目前的个人五万美元支付额度,交换了信息的金融帐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高净值个人批次可能不合规在大多数外汇支付渠道和外汇用途中,尤其是在人民币汇率下跌近两年的时候,购买大量香港保险或在海外股票市场投资的个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是税收问题。中国一直使用税收控制来投票。需要更高级别的批准权限(企业的县级主管签名,地级市主管签名),国际上接受的方法是监视单个金融资产和现金流量对于企业而言,如果金融资产或所购资产的现金流量超过利润和负债,则纳税人有举证责任说明财产的来源。无法解释的是逃税,类似于中国公职人员“未知财产的大来源”。因此,大量的外国毒贩在家里home积现金。在家中寻找现金,您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微妙相似之处。实际上,腐败和逃税实质上是偷税,因此在管理方法上也有相互借鉴之处。在这种情况下,CRS为我们带来了国际可用的“金融资产监控信息”,下面将对其作用进行说明。 CRS税收识别文件分为三类:机构,个人和控制人。本文将逐一讨论它们。首先,它是一个机构,即国内机构的海外金融账户状况。中国企业开设海外金融账户仍然困难。作者认为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合规性强,相关风险低。其次是个人。这取决于是否要修改收税法以修改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如果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增加,则无法从源头解释的金融资产可被视为逃税。当然,即使不作任何修改,税务局也至少可以获得逃税的线索,并且可以使用诸如财务信息验证之类的手段进行调查,并且特别针对诸如“两套账户”之类的逃税行为。以下摘录是类似的国际情报交流反避税案例:“ 2015年10月27日,《中国税务新闻》发表文章”。跨国情报交流引发高收入移民调查,税收返还3474万元。 “据报道:有5处豪华物业,6辆豪华车……中国移民夫妇不一致的低收入纳税申报单引起了移民国的注意。使用移民国广东省发出的跨境信息交换请求中山市地税局经过两年半的调查,终于找到了党的股份公司的隐性股东,依法追回个人所得税3447。3万元。 :2012年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了中国联合国际反避税中心)代表处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援助申请,希望我们能够提供中国人的收入和税收状况X和L在中国的移民X和L在中山结婚,他们于2006年12月移民到C国,C国已宣布税收为低收入。但是,C国税务局掌握的信息显示,X和L在C国时期内共购买了5处豪华物业,6辆豪华车,并在中山市购买了它们。 3个房地产和2块土地。 X银行帐户在同一时期从中国亲戚那里转出了大量资金,转账频率高且金额巨大。 C国税务局怀疑这两个人未如实申报其在中国的财产和收入。有避税嫌疑人,因此我们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向中国发送了特殊的税收信息,请求协助检查这对夫妇在中国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根据C国的情报线索,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扩大了情报利用范围,以进一步调查涉案人员在我国是否有涉税违规行为。特别工作组进行了案头分析,分析了2009年至2011年X对夫妇的家庭亲属的纳税申报表,并分析了两方的贷款合同。评估行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工作组追踪了资金来源,筛选并锁定可疑企业。同时,对通过核查和纳税申报发现的情报信息相关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最后,工作组获得了关键信息,即X妈妈是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并且公司向X妈妈转移了大量资金以从中借钱。为此,工作组检查并查阅了相关公司2005年至2013年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以验证X的母亲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经过反复调查和取证,可以肯定的是,X的母亲在借贷的基础上长期借入了自己隐蔽的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将其国内投资收入通过香港逐步转移到了C国。多个家庭成员的香港银行帐户。事实。根据有关规定,中山市某企业的实际投资者X母公司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尚未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视为企业的股利分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要求企业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代扣代缴X母亲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447。3万元。简而言之,在税务审计工作中,找到线索相当于工作的一半。从帐户信息到特定的逃税收入,它仍然需要大量工作,但是与寻找谁是成千上万的纳税人相比。逃税嫌疑人实际上要容易得多。最后,它们是控制器。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人是指对机构行使控制权的个人。该公司的控制人依次根据以下规则确定:(1)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25%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个人; (二)通过人员,财务等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个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合伙企业25%以上股份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其他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的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基金的个人。从理论上讲,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只有在向商务部申请后才能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外汇。同时,他们的数据被交换给税务局,税务局根据“走出去”企业来管理子公司。基本上,它不允许在国外进行股权投资,但实际上,许多个人在避税天堂设立了海外公司,并通过转让定价避免了对国内企业的征税。因此,本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特别增加了反避税规定:“第8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税务机关均有权根据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1)个人及其关联方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没有分配或者减少应当分配的利润。归居民居民所有;如果您需要补充税款,则应依法补充税款并增加利息。“如果从专业角度进行解释,则:第一个对应于转让定价(TP Transfer Pricing),也就是说,通过关联方交易保留利润,税负较低(避税天堂)。例如,一家国内公司向香港一家子公司支付了100万美元的商标使用费(国内税由中方负担)。由于香港免征海外收入税,因此这100万个无需缴税即可保留在香港子公司中。第二条对应于CFC Controlledforeign Corporation(CFC 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即在税负明显较低的避税天堂中建立的公司所收集的利润。如果没有合理的业务需要而不进行分配,则将其视为分配税。例如,某人在百慕大的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没有任何业务活动。由于百慕大没有企业所得税,因此它将直接确认为分配给国内个人的股息。第3条与GAAR一般反避税规则相对应,也就是说,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手段,主要是通过不相关的第三方桥梁,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以及将利润留在税收中。具有较低的负数(避税天堂)。例如,如果您通过出口中介向开曼群岛的子公司出口了价值一百万的国内商品,则中介将收取1%的费用,而开曼群岛的子公司将向美国出口一百万这190,000美元的利润可以不缴税地留在开曼群岛子公司中。 CRS调整基本上是在公司所得税反避税条款中除资本稀疏之外还包括其他手段(此处的资本稀疏是一种避税方法或反避税条款,这有点不清楚。。。),当然,具体实施细节必须等待后续文件澄清。简而言之,在中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中,CRS没有通过票务税制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财务监控,CRS为中国提供了使用国际公认的税收监管方法并了解使用税法的机会。并掌握相关的技术方法,可以使税收管理制度发生质的变化,使税收真正发挥收入的二次分配作用,促进社会更加公平的发展。本文是Observer。com社区的独家手稿,未经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