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稳健收入·资产配置】严格金融监管的脉络与影响-在严格金融监管下的债券市场研究系列之一(第二部分),作者张继强,SAC执业证书编号:S00; SFC CE编号:AMB145邱文柱联系人,SAC执业证书编号:S00 IV。梳理最近发布的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影响2017年4月是第一波密集登陆监管政策的浪潮(银监会334,财政部第50号通知87等)。此后,监管有所放松并转向到“监督协调”。但是,中央政府在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2018年,在重大风险,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等方面要取得扎实的进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强调:“今后三年,我们将大力预防和化解重大风险,着力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我们必须服务于供应方结构性改革的主线,促进经济结构的形成。金融与实体经济,金融与房地产,金融体系内的良性循环,抓好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与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法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体系建设“我们最近迎来了第二次密集着陆浪潮。最近,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可能会对未来的市场表现,机构行为和社会融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在本节中,我们整理并总结了最近引入的监管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1)引入时间:2017年8月31日,缓冲期为6个月(2)政策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主要内容:涵盖了基金经理的内部控制以及对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购买和赎回管理,估值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业务环节的规定,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定了具体规定。流动性风险的“规定”定义:是指基金经理未能及时以合理的价格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者的赎回匹配和平衡需求。第十四章第十四条:在产品设计上,对于新设立的基金,“打算允许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式经营,并定期开放”。不得少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在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文件中充分披露和标记,不得公开提供给个人投资者。 “在原来的“双十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基金公司持有的单个上市公司的流通比例的限制(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开发行产品不得超过流通股的15%;所有产品不得超过发行在外股份的30%。此外,经理的内部控制强调流动性管理,对管理,风险控制,基金经理履行职责,并加强评估的问责制;并从货币资金:从多个方面加强监管:评估体系(摊销成本法/公允价值),风险准备金,平均剩余到期资产分配/集中度(投资比率,流动性限制资产比率,同一发行人持有的份额)如果实施新规定,将增加流动性要求并严格控制持有比例o等,极大地提高了货运经理的管理难度,降低了货运经理的收益率和规模扩张率,或者高流动性资产的形成很好,但不利于①第二十八条规定:货币资金的单一投资者占50%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0%的人需要投资高流动性资产(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其他在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金融工具)。 ②第三十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名股东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份额的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且平均剩余时间不得超过120天;高流动性资产在投资组合资产净值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十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总额超过基金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能超过90天,平均剩余期限不能超过180天;高流动性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 ③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对货币市场资金进行核算,实行规模控制。由同一位基金经理管理摊销的使用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基金经理风险准备金的月末余额的200倍。第41条规定:如果不符合第29条的规定,从下个月开始,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将增加到20%以上。 ④第三十二条规定,积极投资于流动性有限的资产的单一货币市场基金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⑤第三十三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发行的金融工具在信用等级低于AAA的实体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其中金融工具的比例不超过10%。单个机构发行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超过2%。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信用等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和银行间同业存单,应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进行有关交易。事先由基金托管人批准,并作为主要事项进行披露程序。 ⑥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以及已发行的同业存单和债券,但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当期净资产的10%。最近一个季度末。 ⑦第十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基金,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实体为进行反向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可接受抵押品的资格要求应与基金约定的投资范围相一致。合同。 31第三十一条:对于高流通量资产在投资组合净资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小于10%的前十名股东所持份额超过基金份额50%的货币市场基金偏差程度为负数时,应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个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收取1%的强制赎回费。当天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持有者。第二十六条货币市场基金在报告期末应当至少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基金前十名股东的类别,持股比例和总股本比例。 (4)主要影响:我们可以参考以前的报告_货运基础来告别高速扩张时代:严格的要求,限制规模和较低的收入-以及“公开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中的注释限制了自定义资金,目的是返回“公开募股”的来源。从债券市场的角度来看,在过去的一年中,在定制资金和外包浪潮的推动下,债券基金的规模最终从6,000亿突破万亿。预计将来,在资产管理行业成功地从预期的收入类型过渡到净资产产品之前,快速增长再次需要更有利的条件。从投资交易的角度改善流动性管理。对限制资产投资,持有现金资产和反向回购交易的完善或附加限制。对于货币资金,新规定将从多个方面限制货运基地的快速扩张:①限制公共资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的定制开发;②从提高资产配置评级,增加资产配置多元化要求和提高收益的角度出发。 200倍的风险准备金,增加了管理,分配难度和货币基金规模过度扩张的吸引力,以限制货币市场基金规模的增长;③对资产分配的要求更加严格,平均剩余期限,集中度,等等,以提高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并降低流动性风险,也将降低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从而降低其吸引力并回归流动性管理工具的本质。仍具有免税,收益率下降,规模建设加强等优势当然,管理难度的增加也将减缓未来的增长规模。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超大型货运基地将在规模限制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这不排除专门针对他们的相关规定的出台),而较小规模的货运基地的运作已大大增加。如果以货物为基础的收益率下降而吸引力下降,则银行财富管理和许多类型的以货物为基础的产品等替代产品将成为受益者,而股市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也将略有下降。由于对银行间存单,融资成本和资本链压力的需求较弱,低评级的中小型银行也是失败者。通过持有非公开产品和通过杠杆回购协议进行运营来建立盈利模型的困难。从债券品种的角度来看,货运基础作为17年来最大的债券市场增量基金,已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同债券品种的需求状况。新规定将进一步改变以船运为基础的资产分配结构,增加对高等级流动资产的分配要求,以及相对有限的短期利率债券供应,这将有利于高流动性资产,例如政府债券和政府债券。继续降低短期利率债券的收益率;同时,相对较具吸引力的质押交易所品种将增加,杠杆也不会受到影响。他们也是受益者。相反,由于提高了投资目标的评级,并且私募股权资产管理机构要求逆转交易对手抵押品质素的要求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对低评级债券和存款证的需求不利,导致债券价格上涨。这种品种的传播。即将正式出台的现行法规为一年半的缓冲期(2)政策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外汇局(3)主要内容:突破实际规则,三级管理分开的资金池,实施净值管理是关键。原则:坚持严格风险控制的底线思想,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预防和处置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库存风险,严格防范增量风险。 ①【独立托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在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的理财产品,但应分别为每种产品开设托管账户,以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过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②【三项分开】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分别管理每种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分别建立账户和账户。商业。 ③[净值管理]第十八条要求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实施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管理,净值产生应遵循公允价值原则,并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根据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将另行制定。 ④[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标准化债务资产是指在合规交易市场上交易的公允价值合理且流动性高的债务资产。所有其他债务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务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并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监管标准,例如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和流动性管理。第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终止日期不得迟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最新的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开放日。 ⑤[集中度]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控制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集中度。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用于投资单一证券或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公共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场价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价值的30%,并且所有开放式公共股权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的15%,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所有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的30%。上市公司的流通股。 ⑥【风险准备金】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经营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的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的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将无法再提取该准备金。 ⑦【杠杆】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设定负债比率(总资产/净资产)的上限,类似产品对负债比率采用统一的上限。每个开放式公开发售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个封闭式公开发售产品和每种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产品的计算单一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渗透原理计算被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将自己在资产管理产品中的份额用于抵押融资和增加杠杆作用。 ⑧【嵌套和渠道:1级】第21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渠道服务,以规避投资范围和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是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共股权投资基金除外)。 ⑨【投资者】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布交易指示,以指导受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代管账户内运作。 ⑩【统计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与财务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系统,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和数据格式。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信息的共享。(4)主要影响:解决股票风险,打击监管套利,打破僵化的交易所,减少无风险收益,逐步改变资产净值管理,促进重塑金融生态。我们可以参考我们以前的报告:出现了资产管理行业的新规定,并推动了金融生态重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塑料进步。首先,大资产管理蓬勃发展的时代将结束,进入标准化发展的新时代。其次,就行业竞争格局而言,银行财富管理的发展速度减慢,渠道机构面临萎缩,公共资金获得了更公平,更有利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环境和未来尚不清楚;再次,诸如标准化资本池,打破刚刚交换的和预期的收益,以及净资产管理等措施的实施将推翻现有的资产管理格式。最后,结构性私募股权产品不符合该指导原则,因为它们不符合该指导原则。就杠杆要求而言,未来很难有发展空间。 ②银行理财规模增速将明显放缓,结构性产品将受到更大限制,资产配置方向需要调整。非标准的控制,资本池的标准化,汇率的崩溃以及向净资产的转变,都可能降低银行财务收益的确定性,并降低其相对价格性能比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第三方托管,债券持有率和杠杆限制以及准备金的提供都会增加银行财富管理的难度和运营成本。对期限错配的控制将迫使银行延长债务期限,并且它们将需要承受更大的成本压力。加上设立子公司和其他支持措施,有可能抑制金融发展的速度。 ③银行悲伤而幸福。从长远来看,资产负债表外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内将有助于行业规范的发展,谨防靴子摩擦和潜在的流动性影响。银行不再允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而资本保全已成为过去,着眼于大额存单等替代产品的开发。同时,财富管理及其他泛资产管理的发展放缓,短期至中期削弱了财富管理业务收入。从中长期来看,这将有利于银行负债的稳定,表外融资向表内融资的趋势仍在继续。 ④严格控制不达标,消除灰区,限制和有效监管影子银行,影响深远。该指南对债权人的资产进行了严格定义。所有其他债权人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人资产(排除方法)。在银登,北京首都交易所等地上市的资产是否可以视为标准债券还有待澄清,没有上市或限制。但是,如果非标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则中小型银行的坏帐风险可能会增加。融资成本可能会增加,资本破裂的风险也会增加。如果“非标准”灰色地带清晰可见,就要注意融资渠道的影响,逐步缩小实体经济和房地产行业。 ⑤监管套利等空间已大大减少。嵌套和渠道业务的限制有利于降低财务杠杆。金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得到加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有望更加顺畅。监管政策越严格,货币政策的传导越顺畅,中央银行调整货币政策的限制就越少。 (5)链接至文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修订草案)》★★★★(1)发布时间:2017年12月7日(2)政策部门:银监会(3)主要内容:引入了三个新的流动性评估指标。在NSFRLMRHQLAAR的现有流动性监管框架中,主要监管指标是流动性比率(LR)和流动性覆盖率(LCR),加上核心债务比率。 2017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引入了三个新的量化指标:稳定资金比率(NSFR)应不小于100%,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LMR)应不小于100%,商业银行的优质流动性充足率(HQLAAR)应不低于100%。新规定出台后,资产在2000亿元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应继续满足LCR,NSFR,LR和LMR的最低监管标准。资产规模不足2000亿元:应继续满足HQLAAR,LR和LMR的最低监管标准。这些比例尽可能大。新的流动性规定的指标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银行面临评估的压力。例如,根据上市银行计算的流动性匹配率,单个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尚未达到标准(见图33)。例如,LMR的指标计算设置:1)资金来源端:对存款给予较高的权重,期限越长,转换率越高(这些流动性评估指标鼓励增加稳定的长期负债);降低银行间负债的重要性。 2)资金使用期结束:①贷款转换率低于同期的短期银行同业贷款; ②除债券和股票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实际上,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信托计划,银行间财务管理,外包,基金购买等都是100%加权的。 -鼓励传统信贷业务,去渠道化,使监管更加有效。与一般银行同业业务相比,信贷业务和债券投资更为肯定;在某种程度上,这不利于外包和资产负债表上的自定义资金,因为直接购买债务不会影响LMR,而外包或购买基金会会降低LMR,因此资产负债表上的购买也会受到轻微影响;减少到期日错配,银行同业负债返回到流动性管理的来源,并阻止基于银行同业负债的表格的积极扩张。特别是,劝阻同一行业内的错配。由于商业银行承受流动性评估压力,减少资本流出并增加资本不稳定,这将增加评估时的流动性压力。本季度末,非银行流动性也将承受压力,在某种程度上也进一步被迫去杠杆化。此外,货币市场的有效传导性可能会变弱,因为多付的行为(融化之前的整合)将减少LMR,这不利于货币市场中的流动性转移。 (4)主要影响:参见上一份报告_流动性为王,债券恢复传统配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评论①加强债务期限的稳定性:增加中长期期限稳定负债比例,增加对一般存款的获取。银行间负债在三个月内的息差可能会扩大。考虑到18年底HQLAAR是按100%进行评估的,因此18年内中小型银行的流动性将面临一定压力,这将逐渐增加对中长期银行间同业的需求负债,类似于LCR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这可能会使银行间同业存单利率难以下降。为了购买指标,有必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②鼓励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之源:加强对同业业务的抑制,规避监管行为,鼓励银行回归传统资产负债表业务,即资产侧相当于贷款和债券,债务方相当于存款。银行间业务回到流动性管理的起源,不鼓励基于银行间负债的表的积极扩展,以减少银行间负债的依赖性。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银行间业务中所占比例较高,它们对LMR具有一定的评估压力,减少了银行间资产,并增加了传统信贷和债券业务的比例,以帮助实现合规性。 ③减少资产方面的套利和空转,并鼓励传统的信贷和债券分配:就设定资本使用的转换率而言,直接贷款比通过同一行业投资信贷资产更好,它反映了监管鼓励传统的信贷业务,债券管理流动性业务等。同时,引导去渠道化和避免监管的市场逃避将有助于监管更加有效。在该渠道下,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上购买债券不影响LMR,而外包或购买基金会以降低LMR则对外包和资产负债表上的自定义资金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资产负债表上的购买也可能受到影响很少。当然,实际约束力取决于银行对LMR和其他流动性指标的评估压力,具有评估压力的银行相关业务将受到影响。 ④减少周期不匹配。流动性管理方法不鼓励到期错配,尤其是银行间业务到期错配。 ⑤评估时增加了流动性压力,因为商业银行承受着流动性评估压力,减少了资金流出,多付也不利于他们自己的评估,这加剧了资金的不稳定,并导致在评估时不进行银行业务。本季度末。流动性也将承受压力,在某种程度上,它将迫使进一步去杠杆化。但是,在LCR评估的压力下,还可以选择额外分配高流动性资产,例如利率债务。但是,当前征求意见稿中的某些规定比较粗略,细节尚待进一步详细规定,尤其是如何在表格说明中加以处理。我希望有关部门也能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潜在影响,并避免在旺季结束和其他特殊场合出现金融危机。市场过度评估造成的流动性冲击。 (5)原文链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业和信贷业务的通知》(银监会【2017】 55号)★★(1)引入时间:2017年12月22日(2) )政策部:银监会(3)主要内容:厘清银行信业务和银行信渠道业务的定义,规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管。 ①55号文首次明确规定表内表外资金和收入权均包括在银行和信件业务的定义中,所有财产信托均包括在内,以及银行和信件业务的定义。明确信访渠道业务,扩大银行和信访业务范围。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外的资产也包括在监管中,这是对《新资产管理条例》“多层嵌套和去渠道化”的实施和响应。将来,使用产权信托进行回购的操作将不会继续。 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实际承担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落实授信集中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银行和信贷业务进行分类,根据渗透管理要求,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对风险进行分类,并结合基础资产的性质,③55号文要求在规范要求中贯彻渗透原则。银行应恢复业务的实质,不得使用信托渠道来绕开监管要求或实现虚假的资产声明(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与委托银行达成协议,不得为委托银行提供规避监管要求或违反第三方机构法律法规的渠道服务)。 -目前,信托收益投资主要被视为银行间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为20%;根据《通知》,今后将渗透监管,并根据标的资产占用资金,避免监管套利。 ④限制投资方向:明确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行和信件业务,禁止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区域非法投资信托资金。 (4)主要影响:信托业整顿,银信合作严格监管,银行渗透监管压力加大①信托业整改拉开序幕:继2017年12月22日第55号通知之后,银监会宣布,该信托公司处以330万元罚款。银监会信托部门主任25日公开表示,整顿信托也是银监会18年工作的重点。 26日,信托行业的领导者中信信托做出了书面承诺,仅在18年内缩小银行渠道的业务规模,等等。等等。后续行动或仍然会有相关的法规。 ②对信托公司实行名单管理。考虑到实际情况,银行基本实行白名单,实际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将来,信任的渠道业务将进一步压缩,或者将转换为主动管理。 ③实行信托公司名单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认真选择交易对手。白名单以前已经存在,新的监管压力不大;但它旨在纠正银行与信件之间的合作,并有助于非标准转移和表外转移。 ④银行评估压力加大。根据我们对主要大中型银行和60家城乡商业银行的抽样调查,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信托计划的规模总计10万亿;根据信托行业的数据,银行与信贷之间的合作规模高达5万亿美元,并且在14年中发展迅速。严格的监管意味着,在当前的渗透法规下,商业银行需要积累更多的风险资本和准备金,消耗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并影响其当前利润。过渡期为一年(2)政策部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主要内容:302号文建议规范机构参与者,债券持有业务,债券杠杆比率,流动性要求等。具体要求。要点如下:①与会人员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签订交易合同和有关的主协议。其中,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的应当签订主回购协议,进行债券远期交易的应当签订主衍生协议。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变相交易或合并交易来规避内部控制和法规要求。 -本文要求所有债券交易必须在线且透明,所谓的“债券持有”主要是口头协议,并且没有书面协议。如果该条款得到严格执行,则“债券持有”(口头协议)将不存在。 ②同意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需要回购或最终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又要卖回的债券交易均为买断式回购,但在债券发行和发行期间代表债券进行的购买和支付除外。进行回购交易时,正回购方应继续按照自己的债券核算反向回购临时持有的债券,并以此计算相应的监管资本,风险准备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并且统一包括对指标的控制,例如规模,杠杆和集中度。 -按照本规定,除债券发行和发行过程中的债券购买和支付外,所有债券持有量均归为“买断回购”。而对于回购,正回购方无法达到资产提示的目的,因此无法调整指标,避免监督。在下列情况下(机构回购的资金余额和回购冲销的资金余额超过一定限额),参与者应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告:银行自营业务为80%上一季度末的净资产的百分比;其他金融机构上月末为净资产的120%;该自营保险公司占上一季度末总资产的20%;公开发售(例如银行财富管理,公共基金等)是前一日净资产的40%,但已关闭且被对冲的战略基金是前一日净资产的100%;私募股权产品是前一天净资产的100%。 -尽管正负回购资金的余额只需要报告要求,而不是限制要求,并且更加着重于监控,但它仍然反映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杠杆率的控制态度。而且,这一次需要在正回购和逆回购的资金之间取得平衡,在此之前,我们更加关注逆回购资金的余额管理。而且不同文档之间可能存在互补性,我们将整理出相关政策,以供参考。 (4)主要影响:主要内容在引言中提到了302号文的影响,这有助于降低债券市场的实际杠杆作用,避免极端风险和特殊事件的发生。主要包括:①对于债券持有,如果严格执行本条,则“债券持有”(口头协议)将不存在。此外,由于债券持有量被视为买断式回购,而回购回购是回购方,因此,由反向回购临时持有的债券必须作为自己的债券入账。 1。避免监督的方式被封锁。 ②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对各类机构正回购和逆回购资金余额的申报要求受到限制,限制了机构通过债券回购来增加杠杆的行为。根据我们的估计,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已经超过了资本整合的规模。 (5)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债券基金业务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会【2017】 89号)★★★(1)引入时间:2018年1月9日(2) )政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内容(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债券基金业务债券交易的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89号文)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又一指导文件。实施302号通知的委员会。内容更加详细,要求更加严格。主要内容是加强债券交易的合规风险控制,加强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加强组织对各种制度规则的遵守,确保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除302号文的重要内容(见1(3)①,②,③)外,89号文还有更多相关规定:①公司应主动制定多指标,有区别的债券交易价格和利率比较基准系统避免了对单个比较基准的过度依赖。除了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外,如果债券的现货交易价格偏离比较基准超过1%,或者回购利率偏离比较基准超过50个基点(BP),则风险管理部门记录并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公共基金有其他规定,则应遵循规定)。规定现金债券交易的价格偏差为1%,但不能区分长债券和短债券。由于长期债券的持续时间长,因此更容易实现1%的价格偏差。此外,银行之间的当前偏差不超过3%。如果偏差超过3%,则无法交易,仅在此后才报告89号文规定的1%价格偏差。超出部分应按照均分原则延期,延期不少于2年。引起更多关注的原因与债券交易商的利益密切相关,但是如何定义“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还不清楚。 ③一年过渡期。 (4)主要影响:89号文是基于302号文的更严格的规范性文件。在这两份文件的叠加下,预计相关机构将在过渡期内受到债券回购,杠杆和有限持有的约束,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合规性,风险控制,打印管理,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交易监控)和人员管理资格,薪水,行为都更加标准化。 89号文关于人员薪酬的规定将对一些高收入债券投资交易人员的薪酬产生影响。 7。《商业银行大规模风险敞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发布时间:2018年1月5日(2)政策部门:银监会(3)主要内容:信贷集中风险是其中之一。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了有效控制集中度较大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了“衡量和控制大规模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为大型风险暴露监管建立了统一的全球标准。在国内方面,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发展迅速,银行对客户的信贷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是,中国以前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分散在各种监管法律法规中,并且没有发布统一且大规模的风险敞口监管规则。因此,有必要颁布《条例》,统一规范和充分反映实际风险敞口,以管理银行的信贷集中风险,并在抑制系统性风险积累中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一)解决大量风险敞口/统一信贷问题; (2)解决集中问题。与以前的集中度规定不同的是,以前的集中度指标分散在不同的规定中,统计标准不统一(如降低风险,分母不一样);该法规根据业务分类,风险敞口已细分,尤其是对于银行间业务和资产管理产品,ABS和其他渗透法规集中风险要求更严格,并且对于过去的“抓球” /难以渗透的业务设置“单一匿名“帐户”以达到统一统计计量标准,有效和全面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目的。企业旨在阻止各种渠道/逃避监管,《办法》根据商业银行业务及其特定业务对应的风险敞口,定义了各类大型风险敞口的计算规则;同时,主体分为非银行单一客户,非银行关联客户和银行客户。并单独设置监督指标:“办法”中较高关注的内容包括:①“办法”中对“匿名客户”的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其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没有监管套利,则不得使用渗透法。对于所有不使用渗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立一个名为“匿名客户”的唯一虚拟交易对手,并将上述产品的风险敞口包括在匿名客户的风险敞口中。匿名客户被视为非行业单一客户。 (对于非行业单一客户,风险敞口限额为一级资本净额的15%。)为简化计算,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总投资余额少于一级资本净额的5%,商业银行可能会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匿名客户,并将总投资余额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敞口。 ②该措施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该措施的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终止。 2018年,他们将按照下表中指定的分阶段要求逐步减少过渡期内(2021年底之前)的银行间客户风险敞口。 (4)主要影响:参见_旨在解决同一行业的混乱情况,并防范“匿名客户”的影响-关于“商业银行大规模风险暴露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评论银行的实际制定提出了一系列安排和要求,以加强银行对大量风险敞口的管理,有利于促进银行提高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信贷集中度,以及有效预防和控制系统性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办法》将对银行和金融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①进一步规范同业业务。为了适应现行的管理银行间混乱状况的政策指导,使银行回归原点,专注于主营业务,减弱对银行间业务的依赖性,《办法》增加了对个人的监管要求。银行使个人客户面临风险。扩大了计算范围,中长期将减少银行间业务。 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 《办法》明确了单一银行对单个企业/集团授信总额的上限,叠加了渗透监管,并要求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对以往统计信用的渗透和合并。以信托计划为载体和非标准投资。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并指导银行在实体经济中投入更多资金;它还有助于改变信贷发放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改善弱势者在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方面的地位,并增加实体经济中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③银行增资,资金压力增加。大规模风险敞口监管指标基于一级资本,这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动机(可以补充一级资本)。非标准等也有重返表层的压力,在严格监管“三,三,四”监管的背景下,更加注重“渗透监管”,2018年银行资本消耗可能会加快。同时,MPA评估使银行期望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因此,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需求将大大增加。 ④匿名客户的规定旨在阻止各种渠道业务/监管套利,否则将影响货运基地,银行间理财和高度分散的ABS产品。在计算特定风险敞口时,要求将不可渗透的资产管理计划或ABS产品作为唯一的匿名客户,其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资本的15%。根据我们的估计,该行报表中所有资金对上述不可渗透的投资的上限必须被包括在“匿名客户”类别中,上限约为2万亿美元。目前,四大银行的投资限额在180-3000亿左右。股份制银行的匿名投资限额不超过800亿,城镇商业/农村商业投资的上限不超过200亿。 -如果严格执行,一半以上的上市银行将面临评估压力。 ⑤但是,从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的角度来看:公共资金,货币资金,银行间财富管理等,或进入匿名客户的可能性很大(对于难以理解且需要证明无监管套利的情况) )。 ABS仍然鼓励渗透。我们提出以下建议:①匿名客户账户没有过渡期,他们担心银行间融资和公共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市场的压力。建议设置过渡期。 ②匿名帐户上限15%可能还有讨论的余地。 ③ABS渗透工作量比较大。还有很多。机构也可以及时反馈建设性和可操作的建议。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社会资本对建立,持股或收购银行金融机构的热情不断提高。但是,也发生了一些混乱,例如非法使用非自有资金持有股份,代表他人持有股份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为了解决上述市场混乱状况,并有效弥补监管方面的不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 《办法》强调以下内容:①《办法》建立和完善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机构的“三合一”渗透监管框架。大股东向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层层解释,商业银行加强了对股东资格的审查,监管机构巩固了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着重解决无形股东和股权问题。 ②根据大股东的要求,《办法》实行分类监督的原则,集中监督大股东,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挖空银行,干扰银行经营。所谓“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或者少于5%的股份但对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股份数量的限制:“具有相同投资者,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的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或者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③加强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对关联方的范围(按照渗透原理),关联方信用额度(股东和关联方的个人信用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10%,总信用额度不超过15%)进行规定),其他关联方交易等,着重于利益的转移,挖空银行等问题。 ④关于金融产品在商业银行中的股权,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的股份,但由单个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代理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共同持有的商业银行股份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数的5%。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 “有三个主要考虑因素:首先,金融产品在上市商业银行中的投资有利于活跃的市场份额交易和融资,不能简单地被禁止。其次,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法规的有关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资格。它没有能力不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金。第三是防止大股东使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规避对自有资金购买股票的监管要求。 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果不一致,则应按照此方法实施。 (4)主要影响:通过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金融产品股权等方面的渗透力验证和约束,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更加稳定。银行干预业务运作的能力降低,并且大规模的关联交易得到控制。促进解决无形股东,持股,大股东滥用权利,挖空银行,干扰银行业务,转移利益以及通过金融产品投资商业银行的决议。 (5)原文链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1)发布时间:2018年1月5日(2)政策部门:银监会(3)主要内容: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为了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方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①明确了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有关各方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利,责任和利益相匹配的原则提供服务。本金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②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阐明不能用于发行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金融管理公司和经营性贷款业务机构不得委托;他们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而不能使用委托资金,管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特殊目的特殊资金,债务资金和其他无法从来源证明的资金。 ③规范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方式。反映了实体经济中金融服务的要求,并明确定义了资金的使用方式:不允许进入国家禁止的地区;不允许从事债券,期货,衍生工具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不用于注册资本验证,股权投资和增资扩股。 ④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严格区分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对违反委托贷款业务规定的商业银行处以罚款。此外,“办法”不包括集团内法人之间的现金管理委员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贷款。 (4)主要影响:委托贷款是银行重要的表外业务之一,近年来规模迅速增长。但同时,由于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因此受到的监管力度远低于银行自有贷款,这暴露了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 《办法》实施后,委员会的混乱局面将逐步得到改善。 《办法》的主要影响包括:①引导信贷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实体是“措施”的目的之一。 《措施》要求使用委托贷款资金,以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并促进资金从现实中解散,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目前,一些条件较好的大企业通常可以较低的利率获得银行贷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移给小企业,从而形成信贷资金的套利。 《办法》规定了佣金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允许银行信贷资金),从而消除了这种现象。 ②委托贷款仅限于某些行业或领域。 《办法》规定使用佣金贷款资金,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收紧了对房屋公司的信贷,许多房屋公司转而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融资,导致大量资金通过委托贷款为房地产企业融资。信贷政策。 《办法》颁布后,房地产融资等规范行业将更加困难。 ③打破渠道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模式。 《办法》规定,不能将委托贷款用于发行委托贷款,这意味着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渠道募集的资金不能用于发行委托贷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的非标准投资大多通过委托贷款发行,将来无法实施。这样就切断了渠道非标投资的重要途径。 ④其他经营模式破裂。由于《办法》规定,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不得为委托人,因此主要以银行为委托人的业务模式被封锁。以前,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担当委托人和受托人发行委托贷款,或者在不同银行之间担负委托人和受托人发行委托贷款。有效防止保险资金通过渠道和实物债务变相提高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通过股权投资计划避免直接或间接侵犯保险机构的行为,扩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资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基金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①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②禁止“债务存量”,不得具有“定期付息,还本付息”的特征。 ③独立承担管理责任,不得直接或变相经营渠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在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④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资金的80%。 (4)主要影响:“股份制实债”类项目受到限制,特别是保险基金和地方政府共同发起的工业基金和PPP项目;非标准保险投资受到限制。 (5)链接至原文:“关于私人投资基金申请的注意事项”★(1)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2)政策部门:中国基金会协会(3)主要内容:中国基金会1月12日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告平台上发布了《私人投资基金备案说明》。 ①以下不符合“投资”性质的业务活动,不在私募基金的范围之内。详细信息包括:1。基本对象是私人借款,小额贷款,保理资产和其他借款财产资产或其获得(收取)利益的权利; (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直接或间接借款的; 3,通过SPV和投资企业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②从2月12日起,协会将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和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申请。 (4)主要影响:私募股权基金非规范投资渠道被封锁;私募股权基金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的项目公司发行佣金贷款所采用的避税方法受到影响;它对基础资产为贷款的企业ABS的市场需求有一定影响。 (5)链接至原文:《关于进一步深化改善银行业市场混乱状况的通知》(银监发【2018】 4号)★★★★(1)发行时间:2018年1月13日(2)政策部:银监会(3)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贯彻重要会议精神,抵御重大风险,银监会决定进一步加深政治银行市场的混乱。4号文要求全面开展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各项任务,切实规范各种报告,包括评估报告,工作报告的报告路径,报告时间,报告内容,并提出严厉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法律。 4号文附件1是《关于进一步深化改善银行业市场混乱状况的意见》,强调了“监事的监督”,强调了合规文化和责任人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力度不大,柔软的)。监管的重点是预防和应对各种金融风险,而不是扩大和加强银行业。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监督,突出职能监督和行为监督。加强银监会机构和银监局监管部门的监督,使铁制度和铁纪律得以实行。各级监督机构的重点考核方面,集中在“应处罚但不处罚,处罚手段松软”的问题上,形成了“整改评估整顿”的工作机制。按照“一案三查,两个追赶”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付出代价,切实起到“惩一阻一”的预警作用。 “领导者”责任制在每个级别都得到实施。纪检委员会应当在整个过程中对纪律执行情况和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责任追究,切实解决内部责任追究形式和表面处理的问题。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它还列出了监督绩效的负面清单。 4号文明确了2018年纠正银行市场混乱的工作要点,包括不健全的公司治理,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跨金融产品的风险,违反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权利,利益转移,非法业务发展,案件和运营风险以及行业诚信风险的八个主要方面有22条主要内容,并列出了详细的否定清单。传输的新增重要信息包括:①信贷资产或资产管理产品被用作基本资产,并通过包装,分层等特殊目的载体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地方发行。 ,并分享销售。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实现非清洁资产的列报和减少资本准备金等。(属于“违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这可能意味着“非标准”私募ABS,等等也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更严格的资本积累。 ②给予一定的消化期和过渡期,区别对待。新旧停产的实施,在17年5月1日之前属于“旧”业务,在此之后属于“新”业务。区别对待,新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简而言之,掌握并阐明监管目标,继续促进金融体系内的去杠杆化,去渠道化和去链化,以实现金融和实体的良性循环。掌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基础知识,并严格研究将资金从实际金融系统转移到虚拟金融系统的行为。在金融与实体经济,金融与房地产以及金融体系内形成良性循环。要抓住影子银行和跨金融产品风险的焦点,严格调查同业,财务管理和表外业务等业务层的嵌套。业务发展的速度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行为。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弥补监督不足,切实解决造成混乱的体制机制问题。 (4)主要影响: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金融体系的恢复和生态链的重组将进一步加速:①金融业将恢复原始资本,回归正道和主业。 ②金融业的“集中度”将提高,监管机构将得以生存。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去年生产能力行业的供应方改革过程中,实际行业的集中度提高。 ③金融机构资产方面的支配地位越来越近。 ④金融供给侧改革在渠道业务的急剧萎缩中尤为明显。 ⑤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将大大增加。原始链接:V。未来或即将实施的监管政策摘要银监会提供了其2017年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清单。我们跟踪已发布的相关文件/立法,咨询草案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法律取得一定进展的法规如下。下表显示了尚未通过排除方法发布的立法项目,即未来或待执行的监管政策。共有23项相关监管政策。其中,“银行业统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南(机构)和跨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市场准入”(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称)”(制定),“信托公司规章”(制定)等。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要密切注意研究。拟议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有16个,其中规则5个,规范性文件9个,行政法规2个。原始报告,请参见2018年1月24日发布的研究报告《中金公司*徐岩,王瑞娟,王海波,纪江帆:每周信用分析*中国信用评级调整周》。有关法律公告,请参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