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变得越来越透明。哪些“税收筹划”涉嫌犯罪?近日,经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小组审议并获得国务院批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监督制度和监督机制的意见》(Guobanhan) 〔2017〕84号)颁布实施。在工作机制,法制建设,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多项具体措施,并提出了“(二十)有效整合审计”的建议。争取“反逃税”资源,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和犯罪,“(21)建立打击关税犯罪的合作机制,”(25)深化打击逃税国际合作,维护我国税收避税等措施反逃税作为“三个反”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立法是什么?国内外最新的反逃税措施是什么?全球金融帐户税务信息交流的进展如何?金融帐户透明化之后,纳税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等等,本文为您服务1。法律定义简而言之,“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就是逃避税收义务和责任。中国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对此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因逃税而引起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是,当前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使用了“逃税”一词。根据《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将“逃税”修订为“逃税”,并与“刑法”相一致。具体规定如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藏,损毁账簿和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列出支出,或者排除或者排除所得,或者收取税款如果代理机构通知了申报单,拒绝申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单,但未缴纳或少付应纳税额,即为逃税。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处以未缴,欠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第97条:纳税人利用欺骗或隐瞒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回欠缴税款,处以不超过未付或未付税款的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涉嫌犯罪,使用第一款所称的欺骗或隐瞒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一)伪造,变造,转移,隐藏,销毁帐簿凭证或其他有关材料; (二)捏造虚假的计税依据,虚假支出或转移,隐瞒收益的; (三)伪造税收优惠资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与现行法规相比有三大变化:第一,内容与现行《刑法》相一致,都强调“欺骗或隐瞒方法”。用于制作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或“不申报”;其次,在延伸方面,“减免税收优惠资格”明确列入逃税范围;第三,在处罚标准上,最高处罚标准降低到“三倍以内”。 “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采用“比例+金额”双重标准,量刑分为两个层次:(一)逃税金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和罚款; (二)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对于跨境收入,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有住所,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是中国税法的纳税居民,需要获得境内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纳税人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对于中国纳税居民而言,就税法而言,海外收入与国内收入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也有必要根据中国有关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申报纳税申报表,否则可能会违反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法责任。相关案例:X和L在中山结婚,并于2008年12月移民C国,并一直在C国提交低收入税。201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中国国际反避税中心(JITSIC)的代表处,希望我们能够提供X和L在中国的中国移民的收入和纳税状况。并向全市公安,土地,工商,银行等有关单位发布调查文件,全面了解X夫妇和L夫妇的出入境状况,资产购买股票,股权和资金流向信息。同时,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扩大了情报的使用范围,以进一步调查涉案人员在中国是否涉嫌违反税收规定。通过筛选该市19家银行业机构提供的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姓名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最终确定X的母亲是该企业的实际投资者,而X的母亲是企业的实际投资者。公司转移给X的母亲的钱用于借贷。 X妈妈长期借入了其隐藏的股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然后通过多个家庭成员的香港银行账户将国内投资收入逐步转移到C国。最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要求企业代扣代缴X母亲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447。3万元。二,中国正在加快完善个人税收征管体系和机制。实际上,“三个反对派”只是中国加强个人税收征管的一项具体措施。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个人税制改革,包括“综合分类”,“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码”等制度。自2016年以来,在个人税收征管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各个国家的部委广泛采用了“联合打击”。正在构建个人税收监管的“大网”:2017年初,财政部成立了个人所得税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已确定为“制定建设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总体计划”体制,并促进建立适合个人税制改革的自然人税收管理制度。” 2017年5月23日,国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中央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着力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建设合理的信息系统确定系统收集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的范围,建立和完善标准规范和管理系统,并在整个过程中实施信息分类管理和可追溯的安全机制。作为金融和税收监管的重要载体,金融账户不仅加强了对国内金融账户的监管,而且积极参与了全球金融账户税收相关的信息交流系统。 201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设帐户,只能开放一个I类家庭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2016年12月30日,2017年7月1日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 3号)。大额现金交易从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扩大到机构账户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告了该事件。对于外国金融帐户,此监管缺口。 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管理办法》。 《非居民金融帐户税务信息尽职调查》,已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2018年9月,中国将与其他99个国家/地区进行首次金融帐户税务相关信息交换(CRS)有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金融帐户的信息(持有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帐号,帐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和金融资产出售所得的收入)向中国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案例:CRS(“税收相关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中文版7月1日日落之后,我们对中国银行业的非居民金融帐户进行了彻底的有序调查。据公开报道,中信银行,宁波银行等上市银行已经在总部设立了工作组,以协调业务,国际业务,托管,电子银行,法律合规,信息技术,公司,零售部门,信贷等方面的工作。卡中心和许多其他相关部门促进整理帐户信息的工作。此外,包括工人,农民和中国建设以及中国中信在内的十多家银行已向公众发布公告,要求对非居民客户进行库存(即,在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银行卡和政府债券)。在今年7月1日之前(客户),在柜台或手机银行签署纳税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3。财务账户“透明”的主要影响中国在CRS之前已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但这些协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信息交流只能在申请时启动,成本高,效率低,效果差。根据AEOI标准,自动交换财务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识别另一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设的账户,并将上述账户信息每年提交给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然后再向税务部门和账户提交居住国的某些人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流,并最终实现对各个国家或地区中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1。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根据CRS规则,每个参与国的金融机构都是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的收集者,目标是非居民公司和个人金融账户税收相关的信息信息。收集金融帐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有四种类型:(1)存款机构,指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二)代表他人持有金融资产并与金融资产和服务有关的托管机构,其收入超过其总收入的20%; (3)投资实体是指过去三年中主要经济活动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开展特定业务或服务的机构。如果一家机构按照其他CRS协议的规定由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专业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自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和交易,则该机构也将被确认为投资实体; (4)特定的保险机构,即从事保险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保险业务和具有现金终止价值的年金业务。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公司帐户,无论金额多少,都需要进行信息交换。这些丰富的与金融帐户税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四个类别,请参见下图)将为各国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收集和管理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同时,为了避免潜在的逃税行为,CRS制定了足够的反避税规则,例如逃税居民身份识别和被动非金融机构的“渗透”原则。例如,对于活跃的非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声明金融帐户信息通常没有问题。对于被动的非金融机构,“渗透”规则适用于识别其实际控制人,以查看其是否属于需要声明的情况。例如,空壳公司被认为是典型的被动非金融机构。 2。与税收有关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CRS的推出无疑将给海外金融资产和账户带来巨大的合规风险。国内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的交易信息将变得更加透明。如果海外金融账户持有人产生海外收入,则需要根据国内税法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否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纳税申报义务。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年底后的30天内将应付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否则,将收取滞纳金,标准为每天五十分之一。行政责任。根据《税收管理法》,隐藏海外收入涉及三个层次的行政责任:(1)未按时申报,与《税收管理法》第62、64和68条相对应。 (2)逃税,与《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相对应。 (3)逃税与《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相对应。刑事责任。一些国家在提供信息时可能会基于经济发展考虑,要求另一国提供刑事豁免权,以保护该国投资者的安全和热情。从中国刑法的现行有关规定来看,有可能无限期追究逃税责任。相关案例:许多完成财富积累的高净值个人经常出于不同原因,例如财富保值和增值,资产风险的多元化,避税,遗产,退休金,子女教育和海外移民。资产:1。“蚂蚁搬家”使人们转移资产。违反了“个人不得逃避国内个人的个人结算和年度外汇总购买管理”的要求。自2017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的监控,外汇购买流程更加复杂。使用监督也更加严格。 2。地下钱庄的“洗钱”。使用这种交易方法进行资产的跨境转移的主体更为复杂,其中包括走私和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转移黑钱。 3。使用往来账户下的交易形式将资产转移到海外。典型的例子包括欺诈性的外贸合同,这些合同被用来欺骗外汇管理机构以批准国外的外汇汇款,低估出口和高估进口。 4。利用投资将资产转移到海外。资金转移到国外基本上是合法的形式,资金是在国外非法拥有或用于其他目的的。 5。使用信用卡工具将资产转移到海外。使用信用卡在海外进行大量消费或提取现金,将资金转移到海外。 6。使用离岸金融中心将资产转移到海外。在海外公司中,国内企业的资产通过“进高出”或“应收帐款”清空。 7。通过特定的海外关联方转移资金。某些关联方已在其他国家获得法律地位,以投资形式在中国设立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形式转让资产。上述非法“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