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不配合将合同转移为违约?聆听律师所说的【案件简报】,委托他人规避转让期限以避税。 2015年6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其在西城区的房屋卖给了王女士。合同房屋总价为560万元。王女士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了订金20万元。在线签名当天首笔付款为人民币240万元。补缴税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补缴300万元。 。双方最迟应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完成房屋转让的注册程序。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7月10日,中介机构通知双方已缴纳了税款。王女士有待售房屋,尚未转让。现在,税款将按照第二套支付,而且税款相对较高。另外,她卖出的另一座房子是“五个独特”。如果房屋被转让,则出售的房屋不是唯一的房屋,并且她违反了合同。因此,王女士建议暂时不交税,张先生进行了公证,并授权王女士任命的第三人李女士处理随后的纳税和转移程序。王女士将剩余的300万元支付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同意,因此他与王女士签署了补充协议,规定张先生委托王女士指定的李女士来处理纳税和转让程序。王女士在公证当天向张先生支付了人民币300万元的最终款项,王女士将承担因李女士的转让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第二天,张先生将公证委托给公证处,并将房屋的后续税款和转让义务授权给李女士,以取得完全授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11月30日,需要后续转移。所有原始文件都交给了王女士。 2015年12月,张先生接到中介的电话,要求张先生配合转让程序。张先生以为这次房屋应该不早移走?他从中介办公室获悉,王女士出售的房屋仅在半个月前才被转移。王女士于11月29日缴纳了税款,公证证书的期限已经过去,因此王女士请张先生配合转让程序。张先生经常旅行,而且一年四季都不在北京。他没有答应王女士的要求立即转移。王女士以为张先生想抓住时机提高价格,并找到了继续前进的理由,于是投诉将张先生带到法院,要求张先生配合转让程序并承担罚款。违反合同。尽管卖方有义务配合转让,但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和买方已改变了纳税和转让义务的主体。根据原始合同,卖方张先生应与买方王女士合作以完成转让过程。补充协议将卖方的转让义务转移给买方指定的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应承担未能及时转移的法律责任。张先生和王女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意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完成转让程序。张先生对李女士的公证委托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根据合同,公证委托书在书的有效期内,王女士可以完全完成纳税和转移手续。如果由于王女士的原因而在2015年9月1日之前未完成合同,并且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逾期30天以上,则缔约一方有权取消合同,王女士会延迟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次。当天,张先生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王女士支付罚款。张先生作为观察方,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请王女士承担逾期履行的罚款。李松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税的支付和转让手续,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张先生可以对王女士的起诉提出反诉,并要求王女士通过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律师提醒读者,合同内容取决于双方的意图。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更改合同条款,并且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