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经过长途跋涉的青年怎么能怀有一颗全心全意的灵魂呢?长按下面的图片可以使考试不再反复无误↓↓↓干货非常有帮助!许多学生对此知识一无所知。 F8和P1与这部分知识有关。今天,专门为每个人准备了一个小课题,成为了学习帮助。注意,这部分知识占ACCA的分数是5分,但不要随意忽略它;当您达到目标时,这些要点非常重要。丨文字:近年来,杨伟然在跨境和跨境贸易中变得越来越频繁。中国税法在跨境贸易交易管理中引入了越来越多的标准化法律规定。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黄金税收第三阶段全面启动,实名制税收证明制度的实施无疑增加了跨国贸易公司的税收管理风险。随着中国进入世界500强企业,走出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知识已成为当务之急。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税收条款解释的汇总。 1。双重避税协议:双重避税协议是指两个主权国家为协调彼此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签署的税收协议。主要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根据中国《外国税法》的规定,外国居民在获得从中国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时,可以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中国税务机关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人是否为另一缔约国的居民。例如,中国与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和其他国家达成了5%的税率。 2。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但也是企业逃税,逃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买卖商品和服务的转让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让定价以及资产和权益的转让定价。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增加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分配无形资产共同开发,转让,企业及其关联方共同提供和接受劳务的成本;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与其关联方提出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税务机关和企业协商确认后,可以达成事先定价的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附有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相关业务往来报告表等。3。 BEPS BEPS的全名是“基础侵蚀与利润转移”,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缩写。 BEPS通常是指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或不完整,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税收和管理漏洞,以及从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地区的人为转移利润(无)税率,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本地征税(即使在法律上也遵循旧制度),甚至达到双重免税的效果,导致各国税基的侵蚀。 BEPS的原因很多,典型的有以下三个:第一,国家独立行使税收主权,导致各国国内税收制度不匹配。例如,可以在A国扣除的费用在B国收到时不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国际税收规则不健全。随着数字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最初普遍适用的税收原则和方法已经过时或存在漏洞;第三,缺乏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例如信息交流和税收征管的互助机制。国际避税通常涉及三个国家或地区:来源国,中间控股国和税收居民国。由于三者之间税法和税收征收与管理方式的不同,出现以下典型情况:1)尽可能降低来源国的税基(例如,通过转让定价或永久性建筑物免税等)。 );预扣税(即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在海外税率低的中间控股国中保留利润。中国在国内大力推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成果转化,包括改进税收改革,税收立法,征收和管理制度,以及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013年8月27日,中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署国,G20成员自此加入了该公约。 4。避税天堂(避税天堂)是指税率很低甚至完全免税的国家或地区。避税天堂通常是小岛屿国家或缺乏自然资源的地区。人们普遍认为,建立避税天堂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资,从而发展当地的基础设施和经济。由于外国通常很难追踪和禁止在避税天堂建立的活动,因此犯罪分子可能会将其大量犯罪资金引入避税天堂。这通常称为“洗钱”。避税天堂类型的选择取决于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地理位置和其他因素。通常有三种类型:①没有避税天堂。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例如百慕大,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②避税天堂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开曼群岛财产税和其他税种的征收率低于国际通用水平,例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和澳门。 ③非凡的避税天堂。根据国内税法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和新加坡的裕廊。第五,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用于确定企业与某个国家是否有实质关系,以便该国家可以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征税。根据经合组织模式和联合国模式,常设机构规则不仅是征税的先决条件,而且是确定应税收入的方法。如果收入可以归因于常设机构,则仅可以征税。由于营业利润的来源多种多样,并且产生营业利润的多种工业形式,如何对从跨国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征税已经成为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根据两国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关于确定在华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和利润分配的问题的答复”,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机构,只能派遣当其在中国的雇员在任何十二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实际工作时间时,提供其劳工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常设机构分为实体常设机构和代理常设机构。企业在宿主状态中具有固定位置,并且通过固定位置获得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业务。由于独立的注册法人是税法中的独立实体,因此实体常设机构应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未注册实体。具体来说,实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首先,有一个业务场所,例如房屋,场所或机械设备。 。其次,这个地方必须是固定的,即必须建立一个特定的地方,并且它必须是永久的。第三,企业通过该地点开展业务活动,通常公司人员依靠企业(人员)在固定地点所在的国家进行经济活动。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①管理机构; ②分支机构; ③工厂; ④车间(或经营场所); ⑤矿山,油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地方; ⑥建筑工地或机构的常设机构,例如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以及相关的监督活动和劳动活动,是指代表企业开展活动并有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实体。缔约国。必须经常行使这种权力,而不仅仅是在个别情况下。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独立的并且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则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独立代理人必须在法律和经济上是独立的。如果代理人的义务受到广泛控制或过于详尽的指示,或者代理人的义务不承担任何公司风险,则该代理人的义务不被视为独立。学习不是学习的意思吗?提供者:孔子和学巴结交了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