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经常由于财务问题而错过设备开发的机会。融资租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决方案。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贷方式。它是表面上借来的,但本质上是借来的。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租赁以及售后回租。今天,我们来看看买卖和回租。
销售和回租的概念
售后租回是指出售自制或购买的资产并租回给买方使用。它使设备制造商或资产所有者(承租人)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保留使用资产的权利,同时为出租人提供获利的投资机会。
售后回租的特征
买卖双方可以在买卖过程中不受干扰地使用资产;
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资产出售的损益通常不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合同执行费用(例如维修费用,保险费用,税金等);
买卖人可以从买卖中获得应税的财务收益。
销售和回租的优势
增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并振兴自己的固定资产;
灵活的融资基金,无限制使用资金;
节省的税款,例如直接投资税减免,加速折旧中的所得税减免,财务补贴等;
有助于全面考虑业务计划并改善业务的财务结构;
灵活的租金和付款方式具有低成本优势。
售后回租可节省大量税款
实例探究
近年来,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了中国的制造业技术改革项目。 A公司积极响应这一呼吁,并希望投资800万元购买新设备以扩大生产能力。A公司目前拥有一件已使用两年的旧设备,购买价为1000万元。根据直线折旧法计算,该设备目前的价值为800万元。在购买新设备之前,甲公司折旧前的税前利润为人民币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增加折旧前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一切就绪,仅需人民币!怎么做?
采用龙华金融租赁的“售后回租”计划,灵活安排租赁期限,并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振兴固定资产的计划是这样的!
A公司通过出售和回租将现值800万元的旧设备卖给了浪华金融租赁。租赁期限为6年,融资用于购买新设备。
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总租金为1080万元。租期届满后,甲公司又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以恢复设备的所有权。
龙华的“售后租回”计划巧妙地帮助甲公司结合了租赁和投资信贷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甲公司节省了584万元的税收,增加了1,392万元的税后利润!
ps:为了简化会计处理,假设购买设备后,甲公司的利润水平是稳定的,折旧前的税前利润每年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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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的四个功能
{1}融资功能:融资租赁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目的是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需要购买设备的企业只需支付少量资金即可使用所需的设备进行生产,这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融资租赁可用于以“租赁寄售”的形式向生产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首先,它可以避免生产企业库存过多,从而阻碍流通,有利于加快社会资金总额的周转,提高国民整体效率。其次,可以扩大产品销售,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有权选择租赁项目,并可以选择风险较低,收益较高和国家产业倾斜的一些项目来提供财务支持。同时,一些闲置资金和闲置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增加资产。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专用又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型企业实现了技术装备的升级。
4)资产管理功能:融资租赁将资本流动与实物流动联系起来。由于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因此租赁公司有责任管理和监督租赁资产并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设备制造商还可以用来为设备租户提供特殊服务,例如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以便他们可以经常使用先进的设备,从而降低了使用成本和降低风险。设备过时。,特别是价格高,技术力量强,无形损失快或利用率低的设备,具有很大的优势。
由于上述四个功能,金融租赁紧密结合了工业,贸易和金融,沟通了这三个市场,并指导了资本的有序流动。它不仅有助于企业以较少的投资迅速获得使用设备的权利,而且还为银行和其他资金提供了安全的借贷渠道。
2融资租赁的主要优势
1)改善公司流动性并改善财务状况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金融租赁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首先,承租人可以达到分期付款的目的。对于企业而言,保持高流动性是财务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并非每个企业都能拥有足够的现金和流动资产,其融资能力也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这种提高公司流动性的方法将受到很多公司的欢迎。由于分期付款的特点,融资租赁可以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解决公司的投资需求并提高其流动性。更好的融资方式。
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这是许多公司采用此工具的重要原因。在某些国家/地区,税收优惠专门用于融资租赁,以鼓励投资。在某些国家,在融资租赁的初期,针对特定投资领域采取了减税政策。承租人可以通过特定租赁直接或共享出租人的租赁投资收到投资税减免。
第三,承租人可以使用融资租赁来改善其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创新,针对具有不同需求和偏好的投资者已经创建了多种租赁方法。回租是重要的方式之一。承租人将现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资产出售公司。这样,承租人仅支付当前租金,但获得资产出售产生的现金流量改善了当前的现金状况。另外,许多公司利用经营租赁来实现表外融资,不仅达到了投资目的,而且改善了表内财务状况。
因此,公司在设计其资本结构并选择融资工具时,通常会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情况,财务杠杆的使用以及融资租赁的风险进行选择。融资租赁工具为公司融资提供了更好的选择。在决策中,现金流量不足,财务风险较高的新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往往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 2)优化资产结构并降低金融资产风险
一方面,融资租赁的目的很明确,这减少了出租人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降低了风险。与银行贷款相比,资金的使用是通过融资租赁来确定的,经过彻底的项目评估,出租人始终参与设备购置,安装和使用的全过程,可以极大地掌握承租人的更多业务信息。减少出租人的风险。同时,出租人还可以随时使用所有权来监视使用租赁设备的企业的运营。即使存在风险,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也不属于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出售可以部分收回投资,减少了出租人的损失,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从而吸引了大量的金融机构进入这一行业。
另一方面,与一般企业相比,金融租赁公司具有更大的规模,更好的信用水平和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与直接向一般企业直接融资相比,银行更愿意为这些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银行的资产结构,降低了金融风险。
3)加强产品推广并提高企业竞争力
供应商使用融资租赁来促销其产品,以促进应收款的收取。与分期付款和买方信贷等其他促销方式相比,以融资租赁方式出售的货物由于所有权和固定使用权的不转移而具有较小的风险,因此未来现金流量得到了更大的保证,其分期付款和税收政策得到了保障。更有利于吸引普通消费者以实现销售诸如制造商的设备之类的商品,是企业特别是设备制造企业实现促销的有利选择。
目前,随着市场上购买者对提供额外金融服务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制造商开始投资建立金融服务公司,以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
从承租人融资的角度来看,租赁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那么在税收方面,哪种方法的税负比较小?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措施”第39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从出租人那里获得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租金费用,但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租赁到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更多)。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融资租赁的特点:
1.出租人仍保留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与租赁资产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全部转移。
2.租约通常不可取消,或者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取消。
3.租赁期限长,几乎包括了租赁资产的所有使用寿命。
4.一般而言,融资租赁仅需进行租赁即可收回租赁资产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5.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有权选择以低价购买租赁资产;或续约;或将租赁资产退还给出租人。
经营租赁(经营租赁)也称为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经营租赁。它是一种租赁形式,其特征在于提供了租赁项目的短期使用权,通常适用于需要专门技能进行维护和更快地更新技术的设备。根据经营租赁,租赁人负责维护,维修和管理租赁项目。承租人可以在一定的通知期后中途终止租赁合同。每项交易的租赁期限明显短于租赁项目的正常使用寿命。对于出租人,他没有从一项租赁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是通过将租赁项目反复租赁给不同的承租人来获得收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称其为“不完整“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称为“全额租赁”。国际海上运输中常用的租船合同形式为承租船。船东和船员负责提供船东。所有管理,维护,保险和其他义务均由船东负责。从本质上讲,成乐租船是一种经营租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出租车和船只也属于经营租赁的类别。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的税负相对较小。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费用不能直接扣除。安装和交付后的费用和利息可以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因此,金融租赁设备可以在税前折旧和扣除,租赁费用和折旧之间的差额也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贷款来支付,其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支付。另一方面,根据中国《关于增值税若干特定问题的规定》,无论租赁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均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金融租赁对租赁双方具有相对优惠的税收条件。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企业所采用的方法。但是,在特定操作中,我们不能仅考虑税收因素。哪种方法最重要?为了安全和保存,您应该选择哪种方式。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之间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期付款是一笔销售交易。买方不仅获得使用被交易物品的权利,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财产引起的成本和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变更摘要
1.取消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并要求确认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自2019年1月1日起,同时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和在国外上市并使用IFRS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海外申报会计准则适用的差异。
自2021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了其他实施公司会计准则的公司(包括A股上市公司),以便为它们提供足够的准备时间,并从海外上市公司的实施经验中吸取经验教训新的租赁标准以确保标准实施质量。
财政部会计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发布和实施新租赁准则的问题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租赁准则第21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以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中国企业的标准体系并保持国际标准。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融合的重要结果。为了使各方了解和掌握新的租赁标准,财政部会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和完善租赁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案: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租赁会计准则第21号》(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其中列出了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所产生的租赁业务费用。该报纸已经规范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租赁交易的日益复杂,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有关的问题逐渐出现。根据原始租赁准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之日根据是否已转让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金融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其获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结果,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不能完全反映租赁交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还提供激励和机会在实践中构建交易以满足特定类型的租赁,从而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自2019年1月1日起,于2016年1月修订并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其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对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确认所有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已精简的资产),并分别识别它们折旧和利息支出。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一步规范租赁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显示,同时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充分融合,我们借鉴了国际租赁准则并结合了我们的实际情况这些修订构成了新的租赁准则。
问:修订和完善租赁准则的过程是什么?
答案:在修订国际租赁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及时成立了项目团队,以跟进和研究国际租赁标准的过程和变化,并根据中国的做法积极地反馈和提出建议。国际租赁标准发布后,我们开始了修订中国租赁标准的项目,并相继开展了以下工作:
首先,全面研究在中国新形势下修订租赁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和预期修订的主要内容,并组织对IFRS 16租赁的翻译;
其次,在充分听取一些国内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师事务所和学术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起草了修订草案的第一稿。内部征求意见并以各种方式进行。研讨会
第三是在总结和深入分析各个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份咨询草案。 2018年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咨询
第四,通过与标准顾问,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的深入讨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讨论,现场调查和其他方法,对收到的反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基于此,提出了征求意见稿。经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终草案在财政部审批程序完成后形成,并于2018年12月7日正式发布。
问:修订后的租赁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新的租赁标准在租赁定义和标识以及承租人会计方面进行了重大更改。出租人的会计工作基本上延续了现行规定。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改进了租赁的定义,并添加了租赁标识,分拆和合并。
新的租赁标准将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将使用资产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以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规定,如果合同在一定时期内转移控制权使用已识别资产作为对价的一种或多种权利,合同是租赁或包括租赁。同时,新的租赁准则还规定了如何分开租赁合同和非租赁合同,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将多个合同合并为一个租赁合同以进行会计处理。
(2)取消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并要求确认所有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
根据新的租赁标准,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模式来确认所有租赁的使用权资产,短期租赁和低价租赁除外。价值资产租赁负债以及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计提。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期开始时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当单个租赁资产是全新资产时具有较低价值的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类似的方法来核算现有的经营租赁。
(3)改进承租人的后续计量,在对期权进行重估和租赁变更的情况下增加会计处理。
最初的租赁标准没有在租赁期开始后选择重估或合同变更的情况下指定会计处理方式,这导致了实践中的许多争议和不一致的会计处理方式。新的租赁标准明确规定,如果重大事件或变更发生在承租人的控制范围内,并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的选择权,承租人应合理确定是否将行使租赁续约选择权;以及购买选项或重新评估而没有终止租赁的选择。租赁变更是指超出原始合同条款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和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将其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者根据其变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丰富出租人的信息,并为报告的用户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对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始租赁标准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种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有关租赁收入和未折现租赁付款的披露。此外,出租人还应根据对财务报表的了解,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问:修订后的租赁准则有什么意义?
答案:修订和改进租赁会计准则具有以下实际意义:
首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更好地满足报表用户的需求是有益的。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计不再区分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而是统一使用使用权资产模型,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因使用权而获得的权利和相关义务。租赁交易,并提高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新的租赁准则改善和完善了承租人的后续计量,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新披露要求为报表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提供了更多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其次,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并预防和化解风险。在新的租赁标准下,最初通过经营租赁获得的资产和付款义务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出,从而消除了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机会,并且可以更充分,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公司资产和负债。
第三,有利于将企业的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联系起来,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在新的租赁标准下,租赁的确定,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并加强合同管理。同时,新准则引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反映了承租人自身信用风险的特征。结合表外原始债务的明确性,将促使企业审查和评估现有业务和债务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并改善发展。质量。
问:实施新租赁标准的范围和时机如何?
答案:国际租赁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考虑中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实施的范围和时间上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法。详细信息如下:
(I)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同时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和在国外上市并使用IFRS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开始实施,以免产生国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于差异。
(II)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实施其他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的公司(包括A股上市公司),以便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准备时间,并借鉴海外上市的经验。公司在执行新的租赁标准以确保准则的质量。同时,考虑到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实际需要,允许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海外上市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其海外财务报表的公司应为:预先执行,但不应早于它们执行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此外,鉴于新旧租赁准则的巨大变化,新准则提供了两种方法来帮助相关公司平稳过渡到新租赁准则:第一,允许公司采用追溯调整;第二,允许公司采用追溯调整。第二,基于本标准第一次实施的累积影响首次执行该准则的年初,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不会调整。可比期间的信息将不会调整。同时,在第二种方法下提供了多个简化的处理布置。
问:财务部门应如何指导新租赁标准的实施?
答案:首先,我们必须加强宣传和培训。财务部门要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新租赁准则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和指导实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新准则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变化,并及时做好准备。为执行新标准。
第二是加强实施指南。财政部将尽快发布新租赁准则的应用指南,为企业实施新租赁准则提供操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新准则的实施,做好监督指导,了解和收集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供反馈意见。
第三是加强监管协调。财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新的租赁标准与有关监管政策相一致,并努力形成监督协同作用。
关于修订和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会计[2018] 3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的省财政部门(局),新疆生产建设财政局兵团和财政部财务主管与集中管理企业有关: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按照我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对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已被修订,现在正在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时在国内外上市的企业,以及在海外上市并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其他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的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2.母公司或子公司在海外上市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海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实施本准则,但不得早于同时执行本部的准则。 2017年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3.实施本准则的企业将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38项具体标准的通知》(财会[2006] 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公告》—租赁>应用指南。
如果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部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财政部
2018年12月7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Leases.doc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使租赁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和表示标准化,这些标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
第2条租赁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使用资产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3条除以下内容外,本指南适用于所有租赁:
(1)承租人通过许可协议获得的版权,专利和其他项目的权利,例如电影,视频,脚本,手稿等,以及通过转让,转让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勘探或使用,生物资产租赁的租赁以及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的特许经营合同:施工作业转让。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确认租约
第4条在合同生效之日,企业应评估合同是租赁还是包含租赁。如果合同的一方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控制使用一种或多种已识别资产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包括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否则公司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租赁还是包含租赁。
第5条为了确定合同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已放弃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所产生的几乎所有权利在使用期间从已识别资产的使用中扣除。经济利益,并有权在使用期间指导使用已识别资产。
第6条所识别的资产通常在合同中明确指定,或者在客户可以使用的资产时隐式指定。但是,即使在合同中指定了资产,如果资产的供应商在整个使用期内都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更换权,则该资产也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表示供应商拥有更换资产的实质权利:
(1)资产供应商具有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更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2)资产供应商将通过行使资产置换权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企业难以确定供应商是否拥有该资产的实质性置换权,则应认为该供应商没有该资产的实质性置换权。
如果资产的一部分容量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无法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它实质上代表了资产的全部容量,以便客户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企业在评估其是否有权获得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时,应考虑在商定的客户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8条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条件,则客户应被视为有权在整个使用期内指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1)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内指示所标识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II)在使用期开始之前已确定了所识别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内自行或以他人的名义经营资产使用期限,或客户已设计已经确定了资产,并且已经在设计中预先确定了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第二部分拆分和合并
第9条如果合同同时包含多个单独的租赁,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将合同分开,并分别对每个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合同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开,除非企业将本标准第12条的规定用于会计处理,并且租赁部分应分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10条如果还满足以下条件,则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在合同中构成一项单独的租赁:
(A)承租人可通过单独使用资产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获利;
(2)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没有高度依赖关系或高度关系。
第11条承租人在分割合同中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应根据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与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配合同对价。出租的部分,出租人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交易价格的分配,以分配合同对价。
第十二条为了简化流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拆分合同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如果承租人选择不分割,则每个租赁部分和与之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应分别合并为租赁,并按照本标准进行核算。但是,对于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拆分的嵌入式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会计与租赁部分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同时或相似时间订立的包含租赁的两个或多个合同,应合并为一个会计合同: :处理:
(1)出于一般商业目的订立两个或多个合同,并且构成一揽子交易,除非整体上考虑,否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两个或多个合同之一的对价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绩效。
(3)两项或多项合同资产使用权共同构成单独的租赁。
第三章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确认和初步衡量
第14条在租赁期开始时,承租人应确认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但短期租赁和低值资产租赁除外,这些简化为:适用本守则第三章,第三节。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期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以将其提供给承租人的日期。
第十五条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签租赁,即有权选择续签资产,并有理由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租赁期还应包括续订权所涵盖的期限。
承租人可以选择终止租赁,即有权选择终止资产租赁,但可以合理地确定该选择权不会被行使,并且租赁期应包括涵盖的期间通过终止租赁选项。
如果重大事件或变更发生在承租人的控制范围内,并影响了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的选择权,承租人应合理确定是否将行使租赁续约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在不执行终止选项的情况下重新评估。
第16条使用权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费用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II)在存在租赁激励措施的情况下,于租赁期开始时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减去已享受的租赁激励措施的金额;
(C)承租人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在拆卸和移走租赁资产,恢复租赁资产所在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到租赁条款中约定的状态方面预期发生的成本。如果上述产生存货产生的费用,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认并计量本条第(4)项所述的费用。
租赁优惠是指出租人为实现租赁而向承租人提供的让步,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付款,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支付或承担的费用。
的初始直接成本是为达成租赁而产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如果公司未获得租赁将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17条租赁负债应按租赁期开始时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的现值时,承租人应使用租赁固有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无法确定租赁固有的利率,则应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中固有的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金额的现值与无保证残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贷款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利率。租赁资产和出租人的初始直接成本。
承租人的增量借贷利率是指承租人为了在相似时期内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相近的资产而必须借给相似抵押条件的资金所支付的利率。类似的经济环境。
第18条租赁付款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出租人支付的与租赁资产使用权有关的付款,包括:
(1)固定付款额和大量固定付款额,如果存在租赁激励措施,则扣除相关的租赁激励措施金额;
(Ii)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指数或比率最初是根据租赁开始日期的指数或比率确定的;
(3)购买期权的行使价,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期权;
(4)行使选择权终止租赁所需的付款,条件是租赁期反映承租人将行使选择权终止租赁;
(E)预期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的残值支付的金额。
基本上固定的付款是指可能包含形式上的变量但基本上不可避免的付款。
可变租赁付款是指由于租赁期开始后的事实或情况的变化,承租人为了获得租赁期间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对出租人进行的变更,而不是时间失效)。钱。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包括与消费物价指数相关的付款,与基准利率相关的付款以及反映市场租金变化的变化。
第十九条保证残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的保证,以确保租赁资产的价值在租赁期末至少达到规定的数额。
无保证残值是指租赁资产的残值,出租人无法保证该残值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保证。
第二节后续计量
第20条租赁期开始后,承租人应采用成本模型,以遵守本指南第21、22、27和29条的规定。使用权资产用于后续计量。
第21条承租人应参照《企业第4号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中的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
承租人可以合理确定在租赁期结束时获得了租赁资产的,应在租赁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期届满时可以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之间的最短时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确定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23条承租人应按固定的定期利率在租赁期的每个期间计算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依照有关资产成本中应包括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会计准则,以该规定为准。
周期性利率是根据《指南》第17条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是根据《指南》第25、26和29条采用的修订利率。折扣率。
第二十四条未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标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则以该规定为准。
第25条租赁期开始后,承租人应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根据更改后的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出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价。责任:
(1)由于根据《准则》第15条第4款对租赁续约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了变化或终止了租赁权,或者上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是与原始评估结果等不一致如果租赁期限发生变化,则应根据新的租赁期限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2)如果购买期权的评估结果根据本指南第15条第(4)款进行了更改,则应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
在计算变更后的租赁付款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将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用作修订后的折现率;如果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则应采用该利率。承租人在重估日的增量借款利率用作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26条租赁期开始后,由于用于确定租赁付款的指标或比率的变化,基于担保的剩余价值的估计应付款金额发生了变化,或者未来的租赁付款发生了变化。变更后,该人应当按照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保持不变;但是,如果租赁付款的变化是由于浮动利率的变化而导致的,则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27条承租人应根据《指南》第25条和第26条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或由于实际固定付款额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减为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减少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28条如果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承租人应将租赁变更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增加了使用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从而扩大了租赁范围;
(2)根据合同,增加的对价相当于扩大后的租赁区域的单个价格。
租赁变更是指超出原始合同条款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和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使用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权利,延长或缩短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合同等。
第29条如果未将租赁变更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则在租赁变更生效之日,承租人应根据其中第9至12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合同的对价标准。,按照本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限,并以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和调整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的租赁付款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将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用作修订后的折现率;如果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利率,则应采用该利率。承租人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用作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的生效日期是指各方就租赁变更达成协议的日期。
如果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缩短租赁期限,则承租人应相应降低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包括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在当期损益中部分或全部终止租赁。如果其他租赁变动导致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3节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30条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时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项的租赁不是短期租赁。
第31条低价值资产的租赁是指当单个租赁资产是全新资产时具有较低价值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确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的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的影响。低价值资产的租赁也应符合本指南第10条的规定。
如果承租人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则原始租赁不是低价值资产的租赁。
第32条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在做出选择时,承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和低价值资产的租赁包括在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中在租期的每个期间。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方式,承租人应采用该方法。
第33条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应根据租赁资产的类型做出本准则第32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对于低价值资产的租赁,承租人可以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条件选择本准则第32条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34条如果根据标准32条进行了简化的短期租赁发生了租赁变更,或者由于租赁变更以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更,则承租人应予以考虑新租赁入账。
第四章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租赁分类
第35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期是指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和租赁双方根据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之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会也可能不会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期之后,出租人无需重新评估租赁的分类,除非租赁发生变化。如果租赁资产的会计估计发生变化,例如估计使用寿命和估计残值,或者承租人的违约发生变化,则租赁人将不会重新评估租赁的分类。
第三十六条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性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则出租人应将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
如果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则通常将其分类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资产,并且与预期行使该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输入的购买价格足够低,因此可以合理确定在承租人行使的租赁开始日期选项。
(3)尽管资产的所有权未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在租赁开始日期,租赁收入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V)租赁资产的性质很特殊。只有较小的房客可以在不进行重大装修的情况下使用它们。
如果租赁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迹象,也可以归类为融资租赁:
(1)如果承租人取消租赁,则出租人对出租人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残值的公允价值波动产生的损益属于承租人。
(C)承租人有能力继续租赁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直到下一个时期。
第37条转包人应根据原始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非原始租赁的基础资产对转租进行分类。
但是,如果原始租赁是短期租赁,且转租人通过应用本指南第32条对原始租赁进行简化,则转租人应将转租分类为经营租赁。
第二节出租人对金融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38条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应确认金融租赁的应收金融租赁款,并终止确认金融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使用净租赁投资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价值。
净租赁投资是未保证残值和在租赁期开始时未按折现利率收到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之和。
租赁收益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内为转移其使用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要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和实际固定付款额,如果有租赁激励措施,则应扣除租赁激励措施的有关金额;
(3)购买期权的行使价,只要有合理的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期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约的选择权所需的付款,条件是租赁期限反映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约的选择权;
(E)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能够履行对出租人的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的残值。
在转租的情况下,如果转租租赁包含无法确定的利率,则转租人可以使用原始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相关的初始直接成本进行调整)衡量转租净投资。
第39条出租人应按固定的定期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每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周期性利率是根据本标准第三十八条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是根据本标准第四十四条采用的经修订的折现率。
出租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计入终止确认和减值。
如果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或其处置组分类为待售类别,则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出租人获得的可变租赁付款,未计入净租赁投资的计量,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42条对于以生产者或发行人为出租人的金融租赁,在租赁开始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现值折算成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现值。按市场利率折现。减少确认收入并根据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无担保残值的现值结转销售成本的人。
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获得融资租赁而发生的成本应计入租赁开始日的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变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租人应将其作为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此项变更增加了使用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从而扩展了租赁范围;
第四十四条如果未将融资租赁的变动计入单独的租赁,出租人应在下列情况下单独处理变更的租赁:
(1)如果更改在租赁开始日期生效,则该租赁将被分类为经营租赁,出租人应从租赁更改的生效日期起将其作为新租赁入账,并采用租赁变更生效。以前的净租赁投资用作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2)如果更改在租赁开始日期生效,则该租赁将被分类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合同进行修改或重新谈判,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会计处理。
第三节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每个期间,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确认为租金收入。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较好地反映租赁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第四十六条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在租赁期内以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配,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使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算折旧;其他经营租赁资产,按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依据。摊销方法。
出租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八条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可变租赁付款,不包含在租赁收入中的,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九条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作为新租赁入账,变更前与租赁有关的预收款或租赁应收款应予处理。如新租赁收到的金额。
第5章买卖买卖
第五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并确定出售和回租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出售。
第51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一项出售,承租人应根据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的相关部分计量由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获得的使用权资产,并且仅确认转让给出租人的权利的相关损益;出租人应按照其他适用的公司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该准则对资产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不同于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出租人不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考虑低于市场价的销售对价金额作为预付租金,将高于市场价格的金额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入账;同时,承租人根据公允价值调整相关的销售损益,出租人按照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基于易于确定的项目: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租赁中的付款现值。合同以及租赁的市场价值付款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52条如果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转移的资产不是出售,承租人应继续确认转移的资产,同时确认与转移收入相等的金融负债,并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解决了该金融负债;出租人不确认转移的资产,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帐户为此金融资产。
第六章介绍
第一节承租人介绍
第53条承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单独列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在收益表中,承租人应分别列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项目中列出。
在现金流量表中,为偿还租赁负债的本金和利息而支付的现金应包括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而短期租赁付款和低价值资产应简化为按照本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租赁负债的计量中不包括的租赁付款和可变租赁付款应计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中。
第54条承租人应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以下信息:
(1)各种类型的使用权资产的期初余额,当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和减值额;
(2)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
(3)计入当期损益的,根据本准则第32条简化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
(4)不包括在租赁负债计量中的可变租赁付款;
(E)使用权资产的转租收入;
(六)与租赁相关的现金流出总额;
(七)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8)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的存在》披露的有关租赁负债的其他信息。
承租人在应用本指南第32条时应披露这一事实,以简化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承租人应根据对财务报表的了解,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1)租赁活动的性质,例如对租赁活动的基本条件的描述;
(2)未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出;
(C)租赁产生的限制或承诺;
(4)售后租回交易的第54条第(7)款以外的其他信息;
(V)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出租人的介绍
第五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第五十七条出租人应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以下信息:
(1)销售损益,来自净租赁投资的融资收入以及与不包含在净租赁投资中的可变租赁付款相关的收入;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应收到的未折现租赁付款额,以及剩余年份应收到的未折现租赁付款总额;
(3)未贴现租赁付款和净租赁投资的对帐。
第58条出租人应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信息:
(1)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不包含在租赁收入中的可变租赁付款有关的收入;
(2)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的固定资产分开使用,并根据经营类型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的信息。租赁固定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付款,以及剩余年份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付款总额。
第59条出租人应根据对财务报表的了解,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B)对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
(C)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连接规则
第六十条对于在首次执行之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合同,企业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它是租赁还是在首次执行之日包括租赁。如果他们选择不进行重新评估,则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将其始终如一地应用于上述所有合同。
第61条承租人应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其一贯适用于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1)追溯调整方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执行。
(2)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计影响,在调整本准则首次实施的年初年初的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和其他相关项目,不具有可比性期间信息已调整。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连接处理:
1.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金融租赁,承租人应根据融资租赁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和当日应付的金融租赁来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第一次执行。
2.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应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现值减去承租人在首次执行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后的折现额)计量租赁负债。每个租赁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衡量使用权资产:
(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以来已采用本标准的账面价值(使用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等于租赁负债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的调整。
3.在首次实施之日,承租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62条在首次实施之日前的经营租赁中,如果租赁资产是低价值资产,并且根据本守则第32条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无需经营租赁应当根据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并自首次实施之日起按照本标准进行核算。
第63条当承租人采用本标准的第61条第2款进行连续性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实施之日前的经营租赁,每项租赁可采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简化处理:
1.在首次执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以视为短期租赁。
2.在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可以使用相同的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能不包括初始直接成本。
3.如果存在续签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承租人可以在第一次执行日期和其他最新情况之前根据该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来确定租赁期限,而无需确定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的期限是否合理?租赁选项或终止租赁选项。
4.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方法,承租人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在首次执行日期之前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是否为损失合同。 13个洲,以及执行日期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包括的损失准备金金额将调整为使用权资产。
5.如果租赁变更发生在本准则首次实施的年初之前,则承租人无需根据该准则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对租赁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 但反而最终安排应按照本标准进行核算。
第六十四条承租人采用本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披露财务报表附注中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并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采用每一项。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影响进行定性分析。
第65条对于在首次执行之日之前被分类为经营租赁并且在首次执行之日之后仍然存在的转租,在首次执行之日的转租应基于其余合同条款和条件原始租赁和转租的金额根据本规范的规定重新评估和分类。按照本标准重新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作为新的融资租赁入账。
除前款所述情况外,出租人无需根据会聚规定调整作为出租人的租赁,但应自首次实施之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66条对于首次执行日期之前存在的买卖交易,公司在首次执行时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日期作为销售会计。规定。
对于应在首次执行之日前作为销售和金融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回租交易,卖方(承租人)应采用与首次执行之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式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执行,以及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的递延收益或损失。
对于应在首次执行之日前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回租交易,卖方(承租人)应采用与首次执行之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式对回租进行会计处理执行,以及使用权资产根据首次执行日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相关递延损益进行调整。
第67条如果承租人选择根据本准则第61条第2款对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则其还应在首次执行日期披露以下信息:
(1)首次执行之日,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租赁负债中使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II)在紧接第一个执行日期之前的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主要经营租赁的未付最低租赁付款额按承租人第一次执行时的增量借款利率的现值折现。日期,并在第一个执行日期包含在资产中资产负债表上的租赁负债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