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规划引发的老旧城市改造项目中,少数企业通过自建或购建工厂享有产权,多数企业通过租赁获得土地和工厂使用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正是这些批次的租赁企业在拆除项目的补偿中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当许多企业的负责人面临拆除工厂的建筑物时,他们获得的赔偿是非常有限的,他们经常遭受房东或房屋拆迁的剧烈拆除。以下内容将由Antong Workshop Network推广。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租用工厂的租户不是房租,而只是简单的租户。面对拆迁,简单的租赁工厂建筑物和租赁土地之后建造的工厂建筑物的补偿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工厂厂房是通过租赁获得的,则拆迁人不会说承租人被视为被拆迁人,并且在谈判时不会谈论承租人的利益,而是直接与所有者协商赔偿,并且最终要求租赁。人们感动。承租人当然不能接受这种情况,因为承租人将在这里拥有很多设备,造成大量实际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和以前的拆迁法等,只要租用企业的企业有营业执照,并且经营正常并合法纳税,则在面对拆除,作为负责人生产和业务中断,搬迁成本等损失。然而,租赁企业的主体资格在现实中是一个更为尴尬的问题。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我们一直主张租赁企业应积极参与房东与拆迁人之间的谈判,特别是要向拆迁人说明自己的立场,使拆迁人应当明确,不讨论。与承租人赔偿无法解决问题。由于承租人仍在经营中且仍处于合法租赁期内,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获得赔偿,他一定会寻求赔偿,因此诉讼不可避免。此外,如果拆迁人或出租人对承租人实行停水停电以强迫其搬迁,承租人可以提前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例如诉讼保全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承租人想给拆迁人和出租人施加压力,则他们必须参加拆迁谈判并争取其发言权。如果企业负责人在谈判中没有表达自己的态度,那么他绝对不会得到想要的补偿。是的,权益来自争取承租人必须积极进取,保持良好的平衡,争取合理的补偿,并为企业建立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