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避税地案例分析,德国避税公司

提问时间:2020-05-20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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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0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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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逃税还是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主楼建设费共计5,000万元,并取得了建设公司开具的发票。建筑公司与房地产企业为关联企业。经核实,该项目正常建设成本为4000万元,应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账簿上的上市费用行为是否具有逃税或避税的特征?两种治疗方法有很大不同。如果是逃税,则有必要补税,增加滞纳金和罚款。在避税的情况下,您只能补税,不能收取滞纳金,可以收取利息,不能罚款,也没有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根据《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企业在账簿上的超支支出应缴纳的超额税费不能简单地归为逃税行为。因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是关联企业,所以也不能以税收征管为基础。该法第三十六条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减少应税所得的房地产企业,规定了转让定价或反避税调整。因为可能是避税或逃税,所以必须根据事实进行判断,不同的事实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逃税与避税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逃税中存在欺骗和欺诈,但没有逃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最终账目和实际付款都是4000万,并且没有证据否认其交易的真实性,则可以视为避税。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真实合同,则最终帐户对帐单也是欺诈性的。房地产企业将4,000万美元转入建筑公司的资金,并通过其他隐藏方法(逃税)支付了1,000万美元。如果以避税为特征,可以以国税发【2009】 2号第30条“境内关联方之间具有相同实际税负的交易,只要该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减免”为依据。在该国的总体税收中,原则上不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房地产企业与建安企业之间的交易导致该国的整体税收减少。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者还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以增加项目成本,因为如果等额的钱留在房地产公司中,它将支付更多的土地增值税,而该建筑公司没有这个税。即使必须缴纳相同的企业所得税,
但是,从收款和管理情况来看,实际的房地产收款和管理更加到位,由于建筑公司花费的劳力,机械开发和钢筋混凝土等原因,建筑公司难以核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增加建筑成本,房地产公司的利润就会减少,建筑公司的利润会更高,所支付的总税额也会减少。因此,需要进行反避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