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案例,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的案例6

提问时间:2020-05-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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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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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若将每天分享财务管理的智慧,这些话语简洁而有能力,无需不必要的修改。在这个快速的时代,我们没有时间阅读装饰用的文章和文章。崇若只写《建三秋书》的财务资料,如果他不懂,他可以给崇若留言。换句话说,李小姐是财务人员。有一天,李小姐发现,税法实际上会使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增加10%以上(包括10%),并且可以享受50%的折扣。李小姐所属的公司设有研究机构,共有五名研究人员。去年的技术开发费为200万元,今年为215万元。计算出的增长率为(215-200)/200*100%=7。5%。李女士感到遗憾的是,如果低于10%,她将无法享受50%的折扣。但是,如果该公司在今年年底前向五位科研人员各奖励1万元,那么今年的技术开发费用将达到220万元。这样,公司的技术开发成本与去年相比增加了10%,您可以享受50%的折扣。扣除后,李小姐所属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 50%= 110万元,比企业收取的费用50,000元少,但足足缴纳了税款36万元,净节约31万元。如果您想合理地避税,则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案例来自榆林,他听了沃盛商学院商学院冯乔先生分享的中国企业家税务审计经典案例的汇编和分析。此案令人困惑。 2017年,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的韩国税务局的有关中国A公司的相关信息交流后,中国某城市的国家税务局迅速,认真地调查了涉嫌从事A公司的中国A公司的人员和业务情报。根据韩国税务局提供的信息以及中国国家税务局的调查和核实,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基本如下:中国公民A目前是中国A公司的董事长,B和C是公司的员工。三人一直在韩国公司B工作,而在中国公司A工作。两家公司在香港(HK)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共同成立了长江港公司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这两家公司的名义股东是自然人A,B和C。该公司从事海外租赁和其他相关业务。
调查人员没有发现有关A公司中的长江香港公司和BVI公司的运输业务的任何账簿和其他信息。所有业务都在韩国B公司中进行。双方还同意,这两家公司获得的收入将首先汇入A和C的个人海外帐户,然后按照韩国公司B的50%和A,B和B的50%的比例进行分配。 C。目前,香港长江公司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没有任何实物资产,在注册地也没有营业场所,这也是避税天堂公司的典型特征。属于A,B和C的收入没有正式的账簿,也没有正式的股东会议记录和印章。 B公司在韩国的避税天堂业务的帐簿保存在韩国。 2016年9月,韩国税务局发现A和C在新加坡和比利时的个人账户中共有资金5,546万美元。经调查,资金为长江香港公司和长江BV公司的营业收入。在向A和C汇入海外外汇的个人帐户中,该收入以前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缴纳所得税。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中国税务局的想法以及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理念1:从常设机构的角度来看,确定海外收入属于中国国内收入。如果从非居民所得税的角度进行分析,则可以确定三个自然人。其中活动是长江-香港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是常设机构尚未从中国获得收入(因为没有证据表明新加坡和比利的个人帐户中有5546万资金)(美元是从中国获得的收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3第2款“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营业所和站点有实际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条所称实际联系《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非居民企业。拥有这些居民的机构和地方具有所获得的股权和债务权以及所获得,管理,和控制。但是,常设机构既没有购置股权,也没有相关的债权或应税财产,这表明该审计想法无效。
由于长江香港公司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在海外注册的中国控股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将海外注册的中国控股公司注册为居民企业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这两家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据此征税,但国税发(适用本号文件的境外中资企业指的是“主要控股股东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本案的特点是,中国控股股东不是法人企业,而是三个自然人,因此不能直接根据企业法人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策。文档。此时,审计思路又遇到了障碍。培训三:使用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确定居民企业的税收追回情况。税务人员继续讨论和研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最终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找到了相关依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指外国(地区)依法设立但在中国具有实际组织的企业。”但是,对于实际组织的股东是企业还是自然人没有限制,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也对实际的管理组织进行了说明,即, “是指对企业的生产,运营,人员和会计进行实质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组织。”这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实际情况,长江香港公司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应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仍在原则上毕竟,他们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感觉不够具体,也就是说,A和其他人是否对长江香港和长江BVI公司具有实质性意义。性别的管理和控制仍然没有详尽的依据。因此,税务人员想到了国税发〔2009〕82号文件,对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条件有更详细的规定。这部分可以作为参考。在这种情况下,负责长江-香港和长江-英属维尔京群岛日常管理和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三人,包括A级。该国领土。公司50%的财务和人事决定是中方决定,公司有权对居住在中国50%领土上的人进行投票。以上确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09)82号文件的规定。
经过彻底调查和详细分析,税务机关得出结论,尽管长江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在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并且是根据海外法律成立的公司,但公司的实质性业务活动管理和控制机构分别位于中国和韩国,收入份额也分别根据中国和韩国的50%确定。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长江第一香港公司和长江第一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应支付按照中国居民企业的身份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5500万美元以上的一半在韩国申报缴税,另一半在中国缴纳企业税,应从迟缴税款之日起按照韩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滞纳金的支付。沃盛的法律顾问:此案是税务机关利用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手段对税收进行补充和补充的成功案例。随着国际税收合作的不断深入,信息交流与核查已成为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部分。重要的工作。随着2018年9月的CRS规则帮助中国税务机关了解我们在国外的非居民账户,未来的国际信息交流将变得越来越密集。积极开展税收信息交流工作,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税收线索中的隐性信息,着力提高跨境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隐性收入行为,避免对外流失。税收。当前,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纳税人在海外注册离岸公司并在海外蒙蔽阴影。公司现象日益普遍。某些企业利用了国际避税天堂的各种有利条件,当前,中国税收法规的漏洞还不完善,掩盖了收入,逃避了中国的税收监管,对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在根据实际管理机构确定居民企业的过程中,中国税务局结合了税收法规中体现的精神原则和具体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实际情况,创造力以及积极的探索和实验都积累了经验。该案例的原始文本引用自:由税务审计案例撰写团队编辑的“税务审计案例选择”。本文的作者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为了促进大家的理解,我们为大家绘制了一个思维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