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互谈判
中国的所有税收条约均包含相互谈判的条款,这些条款构成缔约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税收问题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期实施《 El税收协定》以来,中国税务机关就有关具体案件积极与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了谈判,以解决一系列重大和特殊的税务纠纷。例如,1998年,一家中国船运公司在亚洲国家设立的一些子公司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一些不征税的税收不包括在应税项目的应税范围内。一个国家还冻结了中国公司的银行存款,使中国船只滞留在港口,每天要支付数十万美元的港口使用费。在公司将相关案件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后,我们迅速与另一方进行了谈判,妥善解决了争端,并为中国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妥善解决:(1)中国航空公司与俄罗斯税务机关之间在缴纳道路建设税和文化设施税方面的纠纷; (2)中国金融机构与日本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纠纷(3)中国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税务机关之间的免息税收争议。
如果在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发生税收问题,“走向全球”的公司和个人不排除两国税务部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在具体工作中,中国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尽管中国和乌拉圭没有税收协定,但一家中国的运输公司在遇到乌拉圭的税收问题后,经过中国与乌拉圭国税局的友好协商,成功解决了税收争端。
(2)信息交换
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是指司法协助协议当事人的税务机关,信息交换协议或主管当局,以及执行该协议的相应国内法律,协议和协议涵盖的协议和税款。法规,同时交换所需信息。缔约方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是有关国家之间进行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核实某些事实,以正确执行税收协定;二是核实某些事实。另一种是协助税收协定缔约方执行其国内税法。信息交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与税收征管边界之间的矛盾,有效地打击偷窃,逃避和欺诈税收协定的国际罪行,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税务机关之间合作的重要要素之一。
信息交流通常仅限于双方之间签订税收条约,信息交流协议或签订互助协议,而很少通过国内法律实施税收信息交流。信息交流必须通过主管当局进行,有关信息交流的相关文件应由相关国家税务机关的代表签署。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交换的类型包括特殊信息交换,自动信息交换,自发信息交换,全行业信息交换,同一时期的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特殊信息交换是指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询问有关国内税务案件的特定问题,并要求税务机关或其他法律工具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调查。自动信息交换是指一国税务机关自动向另一国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特殊收入信息的行为。自发信息交换是指一国税务机关自发地向另一国税务机关提供对另一国税务机关有用的信息的行为。全行业信息交换是指不针对特定的纳税人,而是针对某个经济部门,协议或协议双方的税务机关共同讨论经济行业的运营模式,运营模式。
税务机关没有合理避免征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审计合作工作包括共同建设协调机制,共享税务相关信息,联合任务分配,联合执行检查,合作立案审理,合作立案,审计结果使用和其他审计执行合作事宜。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检查办法》的通知(试行)》
《税收总论》 [2016] 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的联合检查工作方法(试行)
第三次联合审计工作包括共同建设协调机制,共享税务相关信息,联合任务分配,联合实施检查,协作案例试用,协作案例执行和审计结果利用。和其他审计执行合作事宜。
第五条联合审计工作遵循总体协调,科学规划,依法执行,分工合作,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审计工作的内容,不断完善联合审计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审计工作模式,大力支持和充分保证和有序推进联合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分解联合检查工作,任命专门机构或检查局专职人员实施具体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保密管理,防范执法风险。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审计信息共享制度,依靠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联合审计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合检查工作的宣传,扩大执法影响力,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税收合规。
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联合检查工作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