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xin。com,9月9日。根据泰国《世界日报》 9日的报道,当泰国航空公司的空姐在意大利工作返回时,该公司被该公司举报,并被海关人员拦截。海关发现空姐携带了许多昂贵的名牌包,皮带等,以避税并进入海关。海关人员依法对空姐处以罚款。泰国航空公司航空服务部总裁苏迪拉特(Sudirat)最近透露,由于该公司没有检查站,他在出国旅行期间购买了大量商品,并由于其职责而避税,这违反了国家法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空姐从意大利飞回后,带来了超出规定的高价值商品。素万那普机场海关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空姐进行了一次拦截检查,发现她的腰上有四根名牌皮带,她的内裤也装有小物件,里面有很多名牌皮包和鞋子。她的行李。海关人员对空乘人员处以罚款。泰国航空公司指出,该公司将阻止员工利用其职责购买避税品。如果发现除了向海关报告外,还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采取纪律处分,并处以最高罚款。据报道,该措施还旨在防止其他员工学习保护公司的声誉。
整个文本是相同的,大约需要几分钟才能阅读。您将看到以下内容:国内外众多学者对跨国公司采取的各种避税措施的研究结果;美国互联网巨头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采取的避税策略;欧盟针对跨国避税所采取的欧盟税收改革措施;遇到的障碍;欧盟改革与美国特朗普“减税”改革的比较分析;欧盟对华税收改革的一些启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开始渗透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领域,互联网公司的跨境避税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本文指出,跨国避税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转让定价和规避常设机构的结构。欧盟在这方面采取的策略包括改进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重新启动合并公司税基(CCCTB)计划,以及发布一系列政策,例如数字企业公平征税提案。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欧美完全不同的税制改革方向是争夺国际税收主导权的必然选择。中国也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完善互联网税收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数字经济互联网巨头跨国避税欧盟税收改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金融化和世界经济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自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变革,数字经济应运而生,由此产生的衍生产品给国际税收带来了巨大挑战。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业务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只需要建立在虚拟网络平台上即可;电子商务的无形性使许多交易信息被隐藏起来,从而导致;税收政策使许多跨国公司有机会享受税率最低的国家纳税申报表。这些因素为互联网巨头的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例如,2011年,其全球利润的80%转移给了百慕大的空壳公司,从而实现了超过20亿美元的避税收入;根据发布的2016年财务报告,其在欧洲的营业收入为216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720。16亿元),但仅支付1650万欧元(约合1。314亿元人民币),税负率仅为0。076%。此外,2016年法国缴纳的税款仅为欧元(约合人民币74万元),但法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市场,2016年有超过1000万法国人使用了Airbnb相关服务,因此法国认为税收负担“异常低”。为此,法国提议根据营业额向互联网巨头征税,而不是根据现行税制征税利润。但是,改革欧盟的税制并不容易。 1999年1月1日,欧盟国家开始实施单一货币欧元,并在使用欧元的国家实施了统一的货币政策。但是,由于财政和税收政策涉及国家主权,因此欧盟财政和税收政策的统一很慢。这意味着该倡议必须得到以低税率吸引外国投资的国家(例如爱尔兰和卢森堡)的支持,然后才能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欧盟法律。很难想象要消除这些欧盟的“税收萧条”有多困难。一系列避税行为不仅侵蚀了欧盟的税基,还催化了通过低税率吸引资本的“税收竞争”行为,从而破坏了欧盟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欧盟委员会的估算,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跨国避税是国际税收面临的巨大问题。近年来,欧盟的税制改革一直关注数字经济带来的避税问题。互联网巨头的避税措施及其防范措施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基于此,本文的文献综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在对避税措施的研究与分析中,指出电子商务中存在三种典型的跨境避税手段。首先,是常设机构(PE,常设机构)规避的框架。分配功能,资产和风险是滥用受控Foreig公司(CFC)规则的第三个框架,该规则将用于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无形资产置于CFC中,因此这些销售无需经过所在国家/地区。 CFC正在开展业务,以便电子商务公司可以在CFC管辖范围内少缴或少缴税款。根据对BEPS(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的研究和分析,指出,根据国际转让定价安排的公平交易原则,一方的职能,所承担的风险以及消耗的资产数量应与获得的补偿金额成正比。它通过签署一系列内部协议将职能,风险和资产转移到税收政策更优惠的地区,从而使跨国公司有机会减少税收负担。关于防止跨境避税,建议德国税务机关在税基侵蚀问题上采取的两条途径可以为国际税法提供有效的思路,即缩小税收漏洞和严格限制外国税负。拥有的子公司。它详细介绍了OECD遏制跨国公司使用债务融资和转让定价的指南,例如“ 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转让定价指南”。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这些标准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第三方可比,并且还要求跨国公司以非关联方支付的相同价格开具发票。由于不同国家的互联网公司的成员紧密相连,因此可以根据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来调整跨境内部交易的价格,从而使整个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转让定价通常采用“高税低价”和“低税高价”的方式。高税国家的成员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并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低税国家的成员时,价格可以降低,因为高税国家的成员将应税金额降低了,比低税国家的成员高,从而总体上减轻了互联网公司的税负,增加了他们的税后净收入。当低税国家的成员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国家的成员时,价格就会提高,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图1显示了使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各种使用转移定价的方法常设机构(PE)原则是指外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时具有固定的位置,或者,尽管没有固定的位置,但该外国公司在另一个国家/地区没有独立的代理机构,并且通过该非独立代理人从事特定性质的活动,该外国企业被视为在另一州的常设机构,并且须服从其营业收入向另一国征税的原则。目前,在国际征税中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是要符合常设机构的有关识别规定。常设机构分为三类:基本规则PE,建筑PE和代理PE。基本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建筑常设机构应当满足“企业提供的服务期限超过十二个月,并且自机构类型的常设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非独立代理商经常代表其外国客户签订合同,并代表客户进行业务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所需的服务器设备可以轻松转让,因此不被视为基本的常设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某些程序在网站上签订合同,因此无需设置代理。避免将代理视为公认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可以看出,国际税收的“常设机构”规定不能使跨境电子商务公司乖乖地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国际税收的巨大损失。以法国为例,这消除了对属于其他低税率国家的公司在法国获得的利润进行纳税的需要。 2016年,法国试图通过新法规来解释这些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实际业务活动,以证明其存在永久性营业场所或固定营业场所,但该规定最终被法国法院裁定为不符合欧盟的规定。法国宪法,它将不生效。这表明,无论是国际税法还是法国等国的国内税法,互联网巨头的有效税收都无法实现,这进一步证明了目前国际税收监管水平严重滞后国际经济的发展。欧盟发表的《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提出:这标志着欧盟已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决定征收增值税的组织。在电子商务上。显然,以上报告中为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这使欧盟公司处于竞争劣势。有鉴于此,欧盟的《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规定,尽管新指令弥补了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的一些缺陷,但仍然存在漏洞。例如,非欧盟公司可以通过在欧盟内注册分支机构来获得与欧盟公司相同的税收待遇。根据近年来的欧盟法规,该法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些跨国电子商务公司在低税率欧盟国家设立总部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纵观欧盟近年来针对电子商务增值税制定的各种政策,可以看出欧盟坚持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并一直在不断提出新的政策来改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保持税收中立。维护欧盟成员国的利益。但是,就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而言,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系统的设计仍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主要互联网巨头的避税问题仍然需要解决。这就要求欧盟继续提出各种补漏政策,以期最终形成一个相对有效的电子商务增值税体系。鉴于欧盟成员国企业税制的巨大差异导致的税收竞争和跨境避税问题,欧盟于2001年首次提出了CCCTB(共同企业税基)计划。该计划要求跨国公司欧盟的公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会按照统一的规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计划原定于2011年正式启动,但由于英国,爱尔兰和其他国家坚持维护税收主权而最终以失败告终。 2015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以建立CCCTB计划为核心内容的“建立公平有效的公司所得税制度的行动计划”。 2016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CCCTB计划。新计划将计划分为两个阶段:“共同公司税基(CCTB)”和“统一合并税基(CCCTB)”。也就是说,在第一阶段,统一了欧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则,在第二阶段,要求跨国企业将其在欧盟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并按照以下规定分配给成员国规则。新提案规定,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集团必须实施该计划,而中小企业仅选择实施该计划。显然,新计划并不需要统一每个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保证了成员国的税率自主权,从而增加了CCCTB计划的可行性。该计划一旦实施,就可以统一欧盟成员国的税基,并有效地解决资本流入爱尔兰等避税天堂的问题。解决跨国电子商务集团跨境避税问题是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公司,强制性实施法规也将使新计划的实施更加困难。对于高度依赖外国投资的爱尔兰等成员国而言,仍然存在着将统一税基发展为统一税率的担忧,这也是实施CCCTB计划的障碍之一。无论如何,欧盟重启《反腐败公约》计划是防止跨境避税和填补国际税收体系漏洞的重要一步,也为国际税收的发展指明了新途径。 。 2017年8月,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雷(Bruno Le Maire)表示,法国和德国正计划对技术巨头发布新的税收计划,允许这些公司向“为其赚钱的每个国家公平地支付”报酬。德国合作伙伴将在下一次欧洲经济和金融事务委员会(ECOFIN)会议上对德国Google,苹果,Facebook和亚马逊等美国科技巨头征税。关于数字经济的公平税收,欧盟指出,通过积极的跨国税收计划,传统公司的有效税收负担为23%,而技术公司(甚至在税收筹划之前)的有效税收负担仅为10%。它甚至可以达到0%的税率。在过去的十年中,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增长了七倍以上。 2016年,全球排名前20位的公司中只有一家是技术公司,到2017年,排名前20位的全球公司中的技术公司数量已增至9家。因此,在顺应数字化趋势的同时,采取措施确保技术公司贡献其应有的税收份额,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主要挑战。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9月21日提出了一系列税收筹划计划,以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例如因避税引起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欧盟建议,它可能计划在没有美国等富裕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制改革,以增加互联网巨头的税收。首先,采用“均衡税”计划来更改Google和Amazon等互联网公司的税基,并将当前基于利润的税基改为营业收入(营业额)作为向欧盟纳税的税基;其次,对非居民在线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收入征收数字交易预扣税;第三,分别从提供数字服务或数字广告中收取收入,从而使国内客户和非居民实体远程达成的交易也要缴税。一旦实施了这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它不仅能够与利用国家之间税收制度差异的国际互联网巨头的避税行为作斗争,而且还有助于打破某些欧盟扭曲的税收竞争格局。国家,减少税收竞争对市场竞争环境的破坏,促进资源合理化。分配和完善国际税收制度。 2018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两项独立的立法提案,以确保对欧盟数字化活动进行公平的征税:第一项提案旨在改革公司税法,以便公司可以通过数字渠道与用户交换利润。该计划也是欧盟委员会首选的长期解决方案。第二项提案旨在回应几个欧盟成员国的呼吁,该提案的具体内容如下:提案1:欧盟数字活动的公司税法的总体改革该提案将确保成员国能够向在其领土上没有实体的企业征税。利润。新规定将平等对待在线业务和传统实体公司对公共财政的贡献。 ①该平台在成员国的年收入超过700万欧元;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该平台在成员国中拥有不止一个用户; ③在一个纳税年度,平台与用户之间建立了3,000项上述数字服务业务合同。例如:取决于消费时用户的位置。最终,新的税收系统将在获取数字利润和对其征税的地方之间建立实用的联系。此措施将来可能会包含在CCCTB计划中。提案2:对数字活动的某些收入征收临时税该临时税将促进目前未实际征税的活动,以开始为成员国带来直接收入。它还有助于避免由于某些成员国对数字活动征税而导致的成员国之间的复杂反应而对数字单一市场造成损害。与提案1的一般税法改革不同,例如:①在线销售广告空间; ②通过数字中介活动促进用户之间的交流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易; 。税收将由用户所在的成员国收取,该规则仅适用于年营业额为7。5亿欧元,欧盟营业额为5,000万欧元的公司,以减轻初创企业和规模扩张公司。如果按3%的税率计算,该计划每年可为成员国带来50亿欧元的收入。上述欧盟立法提案将提交理事会批准,并提交欧洲议会进行磋商。这套计划改善了欧盟的数字税收系统,也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数字单一市场。众所周知无论是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9月对Apple的避税案做出裁决还是在2017年9月向Google处以巨额罚款,这都反映出欧盟对这些互联网巨头的态度的变化以及欧盟的解决方案对跨国避税问题的认定。欧盟关于更改税基,征收数字广告税和向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交易预扣税的建议无疑会引起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的不满,并且可能无法获得欧盟28国的一致同意。成员国,但增加税收该计划旨在针对互联网公司的严重跨国避税行为和保护欧盟的整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这也为CCTCB计划重启后的国际税收体系转型提供了新思路。与特朗普总统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减税”改革相比,欧盟对美国互联网巨头的“增税”似乎相互矛盾,但实际上这一切都是从欧美的角度出发,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采取的必然选择。在美国,“减税”的改革侧重于本地公司的减税。它旨在简化税收制度,吸引更多资金回流美国,增强美国经济的长期竞争力,重塑国际税收秩序,并对贸易伙伴施加压力。欧盟的“加税”主要针对“坏蛋”-美国公司,他们在自己的家中“挖牛角”。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与美国相比,欧盟正在“跳楼板”,但维护其自身利益的基本出发点是相同的。此外,美国于2017年3月对大众汽车处以数十亿美元的“排放门”罚款,并于7月宣布高调退出欧盟牵头的巴黎气候协定。无论是美国对大众的高额罚款,还是欧盟主导的巴黎主导的气候协定,这都代表了目前环境保护的道德“制高点”。美国退出了《巴黎气候协定》,以口头方式为美国消费者争取更便宜的能源,并质疑全球温室效应的逻辑。从本质上讲,它对欧盟牵头的气候协定表示“不”。因此,从深层次上讲,欧盟对美国互联网巨头征收高额税,这不仅是保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争取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美国。 BEPS法案规定的全球化,金融化,数字化和其他“三个转型背景”是“十八位领导人讨论董卓”和“导弹与蚊子的对抗”。因此,全球税收秩序的未来重组不是一个“单一税收网络”,而是全球共同治理的“多重难题”。但是,全球税收秩序的“收紧”仍然需要依靠主权国家的“节点”。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国的交易市场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根据阿里巴巴集团披露的数据,2016年天猫``双十一’’全球购物狂欢节,阿里巴巴平台交易额在6分58秒内突破100亿元,2015年达到该交易额的时间为12分钟和28秒。从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增值税改革和增加”政策,在电子商务行业中推广“增值税改革和增加”已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目前中国颁布的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主要针对某个方面的特定问题。许多税收问题仍然不在法律体系之内,无法指导电子商务行业中的所有税收问题。相当程度的单面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仅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跨境活动征税做出了非常简单的规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使税收损失的问题日益严重。根据欧盟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税制改革,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经验,从而在全面的“企业改革”背景下为改善中国的电子商务税制奠定坚实的基础。首先,我们必须遵守税法的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交易形式,应适用传统贸易的有关税法进行征税,应适当修改原始税法以适用于电子商务,而无需制定新法律。第二,我们必须符合税收中和的原则。撇开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们的经济带来了活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因此,中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制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鉴于此,不应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可以将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扩展到适用于电子商务。最后,根据欧盟对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电子商务税率的做法,中国也可以对电子商务税采用不同的税率,即高税率适用于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地区(例如江苏,浙江和上海)以及电子商务发展较弱的地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公司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成员,跨国避税变得越来越普遍。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跨国公司的进入相应地带来了跨国避税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跨国避税行为的增长,使中国的外国税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化的背景意味着中国的反避税工作不仅需要根据国情制定相应的政策,而且需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接触与协调。因此,借鉴欧盟针对互联网巨头跨境避税行为的一系列税收改革措施,发现和改善中国涉外税收面临的问题是中国反避税工作的核心。关于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避税问题,中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来重新定义“常设机构”等相关概念,使其能够涵盖在线交易,同时时刻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敦促双方开展反避税工作。同时,我们应增进中国与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交流,共同商定解决转让定价等问题,促进双方协调发展的对策。本文首先研究了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避税问题的产生,然后总结了欧盟针对美国互联网巨头避税行为采取的税收改革措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分析。特朗普在美国的减税改革。从维护自身利益以及争夺国际税收主导权的角度来看,发现欧美完全不同的税收改革方向是必然的选择。最后,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和防止跨国避税提出了一些建议。总而言之,美国互联网巨头采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是转让定价和规避常设机构的结构,而欧盟为此采取的策略主要包括改善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和重启合并后的公司。税基(CCCTB)计划。一系列政策,例如更改互联网公司的税基税,对数字交易征收预提税,以及分别对提供数字服务或数字广告的收入征税。欧盟税收向国际税收发展的转变指示了一个新的方向,也对改善中国税收结构和反避税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中国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现状,改善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并不断借鉴国际税收改革的经验来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__________ 1。胡俊阳:中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行为与反避税策略研究,2。姜晶晶,王楠:“欧盟主要国家的企业税收政策与协调-以德国,法国,意大利,爱尔兰和荷兰为例”,《金融发展研究》 2017年第1期。3。李邵平和徐建安:“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政策对中国的启示”,《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4。刘军,宋学娇:“历史与发展探索美国和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演变”,《时间金融》,2015年第9期。5。马伟,于静,程平:“跨境反避税调查电子商务》,《国际税收》,2016年第9期。6。宁琪和李鹤林:“苹果公司的避税案例研究以及中国对BEPS的紧迫性分析和战略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第2期,2014年。7。王婷婷:“重新审视CCTBB的欧盟税收一体化政策”,《中国税务新闻》,2016年11月8日。8。徐Xu恒:“分析《欧盟国家援助法》对跨国公司避税的规制效果”,国际税收,2017年第3期。9。杨力:“关于经合组织确定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范本”,“ 《外国税收》,2001年第8号。10。叶永清,叶宏,冯海宏:“国际税收发展的新趋势-税收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公司财务》,2013年第7期。11。张继平:“论“风险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电子商务B2C模式征税问题,《中国经营评论》,2017年第28期。12。张军:“欧盟跨国公司反避税斗争分析公司及其意义”,《现代国际关系》,2016年第12期。13。张泽平:“全球治理背景下国际税收秩序的挑战与改革”,《中国法》,2017年第6期。14 。“ 2016”双十一”阿里交易量在6分钟内突破100亿58 seco nds”,《中国企业》 2016年第12期。 15。 Alfons Weichenrieder,“打击国际避税:德国的案例”,《财政研究》,第17期“国家援助和直接税收与美欧之间的大爆发”,《反托拉斯公告》,2017年第2期。“公共金融研究”,第2期,2018年,“欧盟税收改革和国际化的新出路”税收发展-互联网上的“巨人逃税分析”姜艳评论:涂杰林明白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