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反避税建议,个税反避税删除

提问时间:2020-05-1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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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1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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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小型中美洲(巴基斯坦)事件似乎并未引起中国大陆的广泛关注,但在西方国家,该事件已连续一周成为媒体的头条新闻,但还会继续发酵。我们不会在此讨论谁。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此问题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的“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有关,尤其是与全球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自动交换有关。 (CRS)无疑,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实施将起到促进作用。在今年2月于上海举行的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巴基斯坦因其在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机制中的被动和不合作而被“提名为批评家”。经合组织秘书在报告中,对其在全球金融账户中自动交换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在“巴基斯坦事件”之后,经合组织秘书长公开表达了对巴基斯坦拒绝加入CRS的不满,并呼吁巴基斯坦和其他一些不合作的离岸金融中心迅速“回岸”并遵循它们的“例如在泽西岛,瑞士,百慕大,开曼群岛和香港学习。
统一称为“国家”),承诺在CRS系统下自动交换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该覆盖几乎涵盖了世界上所有金融中心和发达经济体。中国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了《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成为加入CRS的第77个国家。加入CRS并成为参与CRS(参与管辖权)意味着什么?我们不妨作一小段讨论。参与国和报告国首先需要了解参与国和报告国这两个概念(可报告管辖权)。从字面上看,参与国当然是参加CRS的国家,它们将根据CRS的规定自动交换信息。需要声明国家意味着在CRS中,需要收集和报告与该国税收居民有关的金融帐户信息。根据经合组织的要求,在按照CRS进行信息交换时,每个国家应以国内法的形式发布适用于该国的“参与国名单”和“申报国名单”,并应进行更新。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理想情况下,参与国也应该是报告国,因为只有这样,参与国之间才能形成信息交换网络的排列和组合,从而避免避税者躲在这个庞大的网络中。但是,在国际法的层面上,由于每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很难以绝对统一的硬性标准“一刀切”。因此,为了“统一所有可以团结的力量”,经合组织允许参加国通过多边信息交流机制之外的双边机制(例如双边税收条约等)实现相同的目的。例如,在拥有严格保密法律制度的瑞士,瑞士政府反对在多边机制下进行彻底的自动信息交换,并拒绝向与瑞士没有紧密经济和政治关系的瑞士报告账户信息,以免使金融业遭受过度冲击。的国家。这样,某些国家可能是CRS参与国,但是瑞士可能未包括在需要声明的国家列表中。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一些参与国没有所得税。例如,在开曼群岛,如果其居民不是弱智人士,他们将不会将其资产隐藏在海外以逃税。因此,在与其他参与国签署双边协议时,开曼群岛可能不要求其他国家平等地提供有关其居民的外国金融帐户的信息。可以这样说

瑙鲁,巴基斯坦和瓦努阿图仅在参与国之间根据CRS交换金融帐户信息。因此,只有位于参与国的金融机构才需要按照CRS要求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帐户识别合规。职位。例2:中国的A银行在伦敦和纽约设有B和C分行。由于英国是CRS参与国,而美国不是CRS参与国,因此B分支机构需要根据英国法律的要求按照CRS进行合规工作,而C分支机构则不需要进行CRS合规工作。当然,如果中国和美国将来正式开始执行FATCA,则C分行可能会根据FATCA承担合规义务。此外,金融机构在进行尽职调查等帐户识别时,只需识别帐户持有人是需要申报的国家的税务居民的情况,而无需收集和报告该国家的情况。不需要声明。例3:中国的L小姐在开曼群岛建立了XYZ信托作为受托人,并持有该信托下的某些金融资产。根据信托协议,信托的受托人是开曼的本地持牌信托公司。她的儿子B(巴基斯坦税务居民)和女儿C(中国税务居民)是该信托基金的固定受益人。就信托受益人而言,XYZ信托(通常是信托的受托人)需要将C的信息提交给开曼群岛政府,而不是B的信息,因为巴基斯坦既不是CRS参与国,也不是CRS参与国。 CRS要求吗?申报国家。让离岸公司“上海滩”看示例3。您可能想知道,L女士是否将所有资产直接转移给了巴基斯坦等非参与国,从而完全避免了CRS?确实,有这种可能性。因为如果L小姐通过在巴基斯坦成立的离岸公司直接持有大量金融资产,并且该离岸公司在其他CRS参与国中没有任何金融帐户,那么她在巴基斯坦的信息通常不会受到CRS的影响(除非存在另一个大泄漏)。当然,前提是巴基斯坦政府决心与世界对抗,决心是藏有污垢的“天堂”,并且永远不会加入CRS。 (就个人而言,随着全球反避税和反洗钱系统的不断完善,这种“天堂”应该越来越少)。根据CRS的规定,当金融机构识别账户持有人时,如果发现账户持有人也是金融机构,则通常不需要收集并向其提交信息。这很容易理解,因为如果帐户持有人是金融机构,
识别您的帐户持有人信息。这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的遗漏。但是,如果帐户持有人是在非CRS参与国中建立的投资机构(一种金融机构),那么是否仍可以像没有信息收集和报告的情况一样对待它?让我们看一个例子:例子4:中国居民L小姐在巴基斯坦注册了一家名为PQ的离岸公司。 PQ由巴基斯坦的一家持牌专业公司管理。它拥有某些金融资产,并在瑞士SBS银行拥有500万瑞士法郎的现金。同时,L小姐还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PK。 PK由开曼群岛一家持牌专业公司管理。它还拥有许多金融资产,并且在瑞士SBS银行拥有500万瑞士法郎的现金。根据CRS,PQ公司和PK公司通常被归类为“投资机构”(一种金融机构)。 (这种分类的法律原因更加复杂,限于篇幅,不会重复。)接下来,让我们讨论瑞士SBS银行应如何处理这两个“ 500万”帐户:PK公司:开曼群岛属于CRS参与国,然后PK该公司属于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对于瑞士SBS银行,当帐户持有人是金融机构时,通常无需收集和提交帐户信息,这意味着PK公司的500万个帐户信息,瑞士银行无需根据CRS进行操作,您只需要获取PK金融机构的身份即可。如上所述,PK公司本身作为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开曼法律向开曼政府报告L小姐的财务帐户信息。此时,提交信息的主体是PK公司,上报的资产信息应为PK持有的所有资产。 PQ公司:PQ公司也是金融机构,但是由于PQ公司位于非CRS参与国,因此瑞士银行现在不能再使用上述方法来处理PQ公司帐户。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实际上,原因很简单。如果瑞士银行没有使用上述PK方法收集和提交信息,则PQ公司是非参与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没有CRS合规义务,则将导致瑞士银行(参与国家/地区金融机构)所管理的500万个帐户信息的报告不足情况。 OECD在CRS文本和CRS审核中明确规定,正是为了防止出现“真空区”,
相反,应将其视为“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并对其进行“渗透”以找到实际的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因此,在穿透帐户持有人PQ之后,这家瑞士银行将发现其实际控制人是L小姐,并将其信息报告给瑞士政府,然后将其传递给中国政府。目前,提交信息的主体是瑞士SBS银行,但是要提交的资产信息限于其管理的500万瑞士法郎。从中可以看出,L女士的离岸公司是在非参与国,巴基斯坦还是在参与国设立的,只要离岸公司在CRS参与国拥有金融帐户,那么她的信息作为实际控制人,由开曼政府和瑞士政府向中国政府汇报并交换。注意:您可能想在这里问一下,对于PQ,瑞士银行仅提交了500万瑞士法郎的资产信息,那么PQ公司的其他资产信息是否缺失?具体分析取决于这些资产是否通过在CRS参与国开设金融帐户来持有。如果是这样,则管理财务帐户的金融机构将提交报告。但是,如果管理财务帐户的金融机构位于非CRS参与国(例如美国),则这些资产当然不在CRS的范围之内。 (有关此问题的更多讨论,请参见“美国,下一个避税天堂”中的示例)。 “巴基斯坦事件”是史无前例的,涉及1000万份文档,涉及全球21个离岸金融中心的20万多家公司。它激发了整个世界的神经,并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旧的不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被打破,形成了新的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机制。重要性很重要,而且涉及的范围远远不止于此。避税,但也存在更严重的问题,例如洗钱,腐败,走私,贩毒甚至战争。微信ID:Kelin Liulangji英文ID:drivingco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