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反避税特别措施,各国反避税相关立法

提问时间:2020-05-1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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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世界各国对OECD / G20税收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逐步实施,国际反避税工作不断加强,跨国企业的避税方法团体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隐藏。除了通过传统的转让定价,资本摊薄,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制的外国公司等来避税之外,通过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以及使用避税天堂来避税也是也很常见。 1。避税安排的形式和税务机关的应对措施,是指企业为获得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税收优惠而实施的避税安排进行特殊的税收调整。作为特殊税收调整的底线条款,其目的是以传统的反避税措施无法涵盖的逃税为主要目的来遏制避税,以弥补特殊反避税措施的不足。避税条款。避税安排的常见类型如下:(1)“金蝉炮击”,滥用公司组织通常是指为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利润等目的而成立公司。在他们所居住的国家/地区注册的,仅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从事诸如制造,分销和管理之类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它涵盖了多种复杂多样的形式,例如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公司的倒置和重组,使用导管公司避免征税以及滥用总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对所得的逃税和议定书条款的协定第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 7号公告”)等第4条等拒绝了并非出于真正商业意图而仅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形式的公司法律,但不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广州中山有两个海外股东,其中,HJ持有30%,HM持有21%。 HJ和HM是香港RJ的全资子公司。 2013年4月,RJ将其直接持有的HM,HJ公司股权转让给了香港DL公司,具体示意图如下。从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来看,
国内ZS公司的股权没有改变。从经济业务的商业本质来看,考虑到HJ和HM具有注册资本低,管理费用少,资产大部分是国内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RJ公司实际上是在转让国内ZS公司的股权。 。 。 RJ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被怀疑是“金蝉炮击”,两家空壳公司HJ和HM仍然存在,但真正的控制人RJ逃脱了。面对纳税人的“金蝉炮击”举动,比较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的“红灯区”和“绿灯区”,RJ公司的股权转让符合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四个条件,并重新确认交易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权投资资产转让产生的收入,纳税人缴纳税收1。4亿元。 (2)“借鸡产卵”和违反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当事人的居民通过在条约当事人中设立中介公司而获得不应享受的税收协定的税收优惠。最常见的情况是,在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注册的公司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建立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而享有条约待遇。香港的导管公司。 2006年,香港公司C出资9,600万元认购国内公司H的原始股本。公司H上市后,香港公司C于2015年减少了对公司H的持股,获得投资收益10,000多元。 。香港公司C根据《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发现,香港公司C存在与税务有关的疑问,例如注册资本非常低,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没有员工并且没有大量的商业活动。同时,香港C公司的股东为维尔京群岛C公司,其成立香港C公司的唯一目的是持有H公司的股份。面对纳税人以香港公司C为跳板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借鸡下蛋”行为,在税收上否定了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对交易方和其他交易的处理双方为同一实体。 “底薪”方法直接渗透到香港C公司,将香港C公司和维尔京群岛C公司视为同一实体,
要进行调整,纳税人将补缴9600万元的税款。 (3)“没有万里没有”,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纳税人以符合税法规定但不符合其经济实质的方式调整涉税事项,以致他们符合税法规定。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延缓当年利润和减税等目的。该公司的日本股东R在2016年向国内子公司GR借款3亿元人民币。该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确定,贷款期限为5年。税务机关审查相关材料后,发现设计费发票与当年合同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发票与后续年度合同内容不符。同时,设计费被记录为无形资产,但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而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而第一个获利年度为推迟一年,从而享受额外一年的免税,并且税收优惠减半了一年以上。面对纳税人“一无所获”的设计费支付,税务机关采取了“对西方不利”的策略。从质疑设计费用的真实性开始,公司必须为海外关联方提供的设计服务提供特定的认证材料。为了确认费用的真实性,企业提供了10年内海外关联方交付的设计合同,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信息,肯定了该费用在10年内持续发生,而不是一次发生。在生产年份。在掌握了详细信息之后,确定一次性付款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这是对“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滥用。在交易期间重新确认相关收入,扣除,税收优惠,海外税收抵免等或重新分配,纳税人可纳税超过3000万元。 (4)“陈苍的黑暗”,实行不合理的业务安排,是指除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法,不合理的经营目的外,通过各种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避免了纳税人的义务。公司组织形式,避税天堂的使用和避税安排等。2。滥用纳税人的权利以获得税收优惠。该公司的日本股东R在2016年向国内子公司GR借款3亿元人民币。该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确定,贷款期限为5年。在审查了合同文本之后,税务机关发现贷款的利率是不公平的,并且大大低于中央银行的贷款利率。同时,GR自2008年以来的利润分配在实际实现利润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尚未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作为股东,R公司享有大量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通过向GR公司借款以获得资金使用权,是否有“商业目的”对价?通过比较计算股息和借款利息时的应纳税额,可以发现以股东借款形式向股东转移资金可以节省大量税款。面对纳税人“ Dark Crossing Chen Cang”变相分配股息的税务方面的疑问,尽管该公司声称利润的非分配是考虑到国内企业的发展需要,但它却未能提供证据材料,例如小组发展计划。相反,竞争者的证据表明贷款无法长期归还。因此,税务机关重新确认全部或部分已安排的交易的资格,并确定公司行为属于使用无形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方法(例如采用股东借贷方法)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的情况,并调整以弥补非居民居民居民股利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万元。二。常规反避税工作的困难随着税务部门继续更加关注传统的避税行为,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采用隐藏形式的新形式的避税安排。在新形势下,避税安排的隐瞒,判断的不确定性和执行的复杂性,给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很难找到避税安排。首先,必须有一种安排,即人为计划的一项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其次,企业必须从安排中获得税收优惠,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第三,企业以取得税收优惠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从事某些安排。传统的货物买卖,劳务交易安排具有长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而一般反避税行为中提到的避税安排具有一次性和零星的特点。使识别更加困难。传统的避税交易安排经常将交易目标和踪迹留在境内,一般反避税行为中提到的避税安排通常是通过海外复杂的交易安排实施的,税务机关很难直观地申报税收,记录变更等。发现问题中的疑点给案件的来源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尽管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义务之日起7天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扣缴扣缴税款,
税收待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该规定难以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发现,扣缴义务人仅在合同签订三年后才报告情况。另外,许多避税安排是基于跨国企业集团层面的考虑和决定,作为底层企业的国内公司可能并不清楚其报告义务。 (2)经营目的难以判断纳税人实施的商业安排可能主观上是常规商业目的,但客观上可获得明显的税收优惠。例如,通常容易将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和商业安排与多层股权结构的避税安排相混淆。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由于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建立多层股权结构具有复杂的业务考虑因素,例如法律意义上的防火墙,商业秘密保护,内部资产重组安排,当地法律限制等因素,这些复杂的业务安排可能会客观地产生税收优惠节省,这给税务机关“仅出于目的或主要目的”带来了困难。不同的税务机关在判断同一类型业务安排的动机时具有不同的因素,例如信息不对称和不同的观点。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同事有不同的判断”。这不仅会影响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确定性,还会影响税务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以上述《维尔京群岛C公司滥用税条约》为例,它通过类似的商业安排在香港成立了多家导管公司,并以此作为跳板投资A股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利退出。税收方面,各地税务机关的判断和执行标准不一致,也给纳税人带来困惑。 (3)立案和结案的难度在反避税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作为避税的一方,它总是试图减少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材料,甚至减少隐藏协会并提供虚假信息,这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困难的。在国外进行验证。尽管可以通过信息交换获得相关信息,但是它通常花费很长时间,并且该税收协定的另一国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时它不愿意提供不利于国内企业的信息。一般的反避税活动通常是通过扣缴来源进行的。交易完成后,
尽管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命令以及从其他付款人的应付款中追回等管理方法,但从实用的角度来看,可操作性并非如此强大。另外,一些非避税安排,例如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国内企业仅作为转让对象存在,它们根本不是扣缴义务人,这给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三,关于开展一般性反避税工作的想法和建议(1)从税法学角度加强工作基础反避税的一般形式包括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使用避税天堂,和避税表格。在税收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对法人资格和使用法律形式涵盖经济实质进行深入研究。实质比形式更重要,是有效解决避税的不合理商业目的的重要原则。应该从其经济实质来判断它是否符合税收要件,以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以弥补对税收原则缺乏僵化的认识。公司法人无视度是指公司股东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形式,直接使股东对公司法人负责的情况。债务或行为。法律制度。税法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使用是针对逃税义务的税收抵免保护制度,对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税收协定和其他避税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特别是,在交易完成,取消,解散和取消后,非居民企业直接要求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对所欠税款承担责任,可以有效防止税收来源的流失。 (二)从税收规定的角度完善工作立法《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一般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第32号税收命令管理)前者侧重于实体,而后者侧重于程序。仍然存在一般的税收立法问题,并且也模糊了税务机关的酌处权范围。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规定,明确一般反避税的核心要素,例如确定合理的经营目的,滥用税收协定以及利用避税天堂避税,以更好地规范反避税行为。双方。例如,7号文为股权转让中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和判断标准,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工作的发展。
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跨境贷款信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得国外支付信息,从非居民金融账户获得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以及从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组织获得大量投资信息局。为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地访问相关信息,堵塞管理漏洞并找到案件来源的线索。确保征税管理部门,非居民日常管理部门和反避税执法部门之间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传递基层一线相关信息,并做出专业的税收判断。尽管避税行为是零星的,但跨国企业集团在类似事务上的税收安排通常具有规律性和统一性。例如,在维尔京群岛C公司滥用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以类似的方式在香港注册了一些公司,以投资A股和几家上市公司,并且减少了在持有。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公司的有关情况,以确保同仁具有同等判断力,以调整一个企业,规范整个集团。 (4)从国际合作的角度扩大工作范围。深入拓展税收话语平台。在具有发言权,参与决策权和制定议程的国际税收平台上,它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和国际税收规则。国际合作与合作是成功解决一般性反避税案件的重要保证。国际税收信息交流渠道应进一步扩大,以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特别是考虑到大部分避税安排都是以香港为跳板实施的,我们可以借鉴早年深圳地方税务局在香港设立联络处的做法,该联络处专门负责收集和反馈香港公司的情况,增强税务机关积极收集信息的能力。 (5)从税收执法的角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经济业务的本质,系统地分析企业业务安排的真实性和税收影响。由于一般的反避税税法往往没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却没有遵循判例法原则,因此,需要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更多。合理获得纳税人的批准。作者:广州市番Pan区国家税务总局谢毅周建生王小谋2018四个“通用反避税实践与思考”,“国际避税”冯健重点评论:林图杰,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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